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工业管道 研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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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道安全监察技术法规及标准研讨资料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前言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要点:认真贯彻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进一步改革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实现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目标。1.落实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行政许可下放的规定,调整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范围,通过减少、合并许可项目、许可范围上下覆盖等方式,进一步减少制造许可项目,并加快下放总局实施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项目。加强证后监管,总局抽查200家获证单位,地方抽查本行政区域内15-25%的获证单位。加强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举措,完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和注册制度。2.探索检验工作改革,对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检验机构的作用,在一定领域、一定区域内探索开展由使用单位自主选择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的试点。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分类监管专题研究,提出基于风险管理的压力管道的分类监管实施方案3.深入开展压力管道元件专项整治;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排查,重点查处整治无证制造活动;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管,严格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准入条件,加快许可证转换,开展证后监督抽查;推进压力管道元件监督检验工作;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压力管道元件安全监察工作。4.加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力度。加强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厉打击无证制造、无证上岗等特种设备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使用行为。5.服务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继续做好川气东送、西气东输二线长输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协调安装监督检验工作有效实施。6.加快法规标准体系建设。起草与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配套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等规章,补充修订《特种设备目录》。完善安全技术规范,重点调整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行政许可条件,转化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安全技术规范后评估试点工作。2009年1月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条: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2004年6月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对特种设备许可项目进行了补充,其中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2009年5月8日国家质检总局第44号公告公布实施《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D3001-2009。我国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工作起步较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法规的编制工作目前刚完成《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于2009年5月8日公布,2009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配套标准《工业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已于2006年底经总局批准颁布,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一.总则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的;(二)公称直径(注1)大于25mm的;注1: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DN表示。《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本规则所称公称直径根据相关标准,依据不同的管材、管件,可以指公称外径、公称内径、通径和口径、公称尺寸。(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的。根据原劳动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和质检总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TSGR1001-2008的定义,工业管道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介质的毒性、火灾危险性和腐蚀性作了定义,详见附件A。第三条本规程适用的管道范围:(一)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2)和管道支承件(注3);(二)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阻火器、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测温仪表等安全保护装置。注2: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闭的管道系统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如Y型、T型等)、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和分离器等。注3: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底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GB/T20801。1总则:管道支承件是将管道荷载,包括管道的自重、输送流体的重量、由于操作压力和温差所造成的荷载以及振动、风力、地震、雪载、冲击和位移应变引起的荷载等传递到管架结构上去的元件。第四条下列管道应当遵守其他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一)公称压力42MPa以上的管道;(二)非金属管道。第五条本规程不适用于下列管道:(一)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二)动力管道;(三)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四)海上设施和矿井井下的管道;(五)移动设备上的专用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六)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和采掘装置的管道;(七)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八)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的管道;(九)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管道和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十)其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的管道。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192号文:(三)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四)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GB/T20801。1总则:不适用范围还包括:i)定型设备如泵、压缩机和其它输送或加工流体设备的内部管道以及设备的外接管口;k)水电站的专用压力管道,如引水管、导水渠等;第六条管道元件的制造以及管道的设计、安装(含现场制作、下同)、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应当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七条本规程是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其他规定(如技术标准、企业内部规定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GB/T20801-2006作为本规程的配套标准,该标准的有关条款即成为本规程的条款而必须严格执行。但是《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的技术要求与现行管道设计、施工标准存在不少差异。在GB/T20801-2006未颁布前,管道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主要执行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各项规范的具体适用范围见表1和表2。表1工业管道设计规范及其适用范围规范名称适用范围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公称压力小于等于42MPa的工业金属管道及非金属衬里管道化工管道设计规范HG/T20695—1987设计压力35MPa以下化工用金属和非金属压力管道和真空管道。但设计压力小于0.1MPa,设计温度为-29—186℃的非易燃和无毒管道除外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1994单台汽轮发电机额定功率750—6000kW和单台燃煤锅炉额定蒸发量6.5—35吨的发电厂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03装有工作压力小于等于0.8MPa、单机排量小于等于100m3/min的活塞式或螺杆式空压机的压缩空气站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1994单机产量不大于300m3/h或高压、中压流程,深度冷冻空分法生产氧、氮的氧气站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1991利用电石生产乙炔的乙炔站和乙炔管道氢氧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水电解制氢的氢氧站和供氢站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1994常压固定床发生炉煤气站和煤气管道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石油库的新建扩建工程,但容积小于500m3、地下水封式、自然洞和少于五年的临时石油库除外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汽车用加油加气站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各种冷库设计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各种锅炉房设计表2工业管道工程主要施工规范项目GB50235-97SH3501-2002HG20225-95DL-5031-94适用范围核能、矿井专用管道以外的所有工业管道石油化工钢制有毒、可燃管道化工行业金属管道火力发电厂和热力网介质性质毒性GB5044中规定的毒物,无毒介质GB5044中规定的毒物GB5044中规定的毒物,无毒介质蒸汽、水、压缩空气、氧气、乙炔可燃性可燃介质和非可燃介质可燃介质可燃介质和非可燃介质同上参数设计压力≤42MPa(含真空)400Pa(绝对压力)~42MPa(表压)————设计温度材料允许使用的温度-196~850℃————材料钢、铜、铝、钛、铅、铸铁、硅铁、耐蚀衬里钢钢、铜、铝、钛、铅、铸铁、硅铁、耐蚀衬里钢第八条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管道按照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为GC1、GC2、GC3三个等级。管道级别以及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的划分见附件A。工业管道新旧分级的差别级别原法规分级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级GC11.输送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2.输送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3.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4.0MPa且设计温度≥4000C的管道;4.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1.输送下列有毒介质的压力管道:a)极度危害介质;b)高度危害气体介质c)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2.输送下列可燃、易爆介质且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4.0MPa的压力管道:a)甲、乙类可燃气体;b)液化烃c)甲B类可燃液体3.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0MPa的压力管道和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4.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或等于400℃的压力管道。级别原法规分级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分级GC31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1.0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0C的管道;2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4.0MPa且设计温度小于4000C的管道。输送无毒、非可燃流体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1.0MPa且设计温度大于-20℃但不大于185℃的压力管道。第九条管道元件的制造和管道的设计、安装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在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型式试验或技术鉴定,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量技术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组织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试用。第十条管道设计、安装和检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20801-2006《压力管道规范工业管道》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时,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或者工程规定,对于GC1级管道还应当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必要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评审。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管道设计、安装和检验。第十一条进口管道元件及其材料、安全保护装置,以及国内制造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和制作并且在国内使用的管道,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当参照本规程第九条和第十条办理。二.管道元件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四条管道元件标准件的设计压力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要求。非标准件的管道元件还应当有设计计算书和图样。第十五条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并且按照相关安全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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