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工程项目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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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建设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学内容:常用的发包方式,及其适用范围、优缺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报价策略及评标方法;施工合同的概念、作用和分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施工合同的策划、实施与控制方法,工程施工索赔的工作程序和索赔的计算方法。重点难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投标报价策略及评价方法;施工合同的策划、实施与控制方法,工程施工索赔的工作程序和索赔的计算方法3.1建设项目的承发包模式项目发包:也叫项目采购,指在项目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业主获得不同参与方必要参与的过程。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总成包模式类型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设计—施工总承包(Design—Build)设计—管理总承包(Design—Manage)设计—管理总承包模式通常是指由同一实体向业主提供设计,并进行施工管理服务的工程管理方式。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EPC)定义: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使业主获得一个现成的工程,由业主“转动钥匙”就可以运行。EPC模式的重要特点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使承包商、设计师、建筑师共同寻求最经济、最有效的方法实施工程项目。当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仍然要按合同的要求对工程项目及其中的设备进行相应的严格检查与验收。EPC模式为我国现有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模式的改革提供了新的变革动力。通过EPC工程项目公司的总承包,可以比较容易地解决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转整个过程的不同环节中存在的突出矛盾,使工程项目实施获得优质、高效、低成本的效果。EPC模式主要适用于化工、冶金、电站、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含有机电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的工程项目等。设计—施工总承包(Design—Build)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因设计由承包商负责,减少了索赔;施工经验能够融入设计过程中,有利于提高可建造性;对投资和完工日期有实质的保障。但是,如果业主提出变更,代价非常大。设计或施工总分包模式定义:业主将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一个设计承包单位和一个施工承包单位,并分别与设计和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它是处于工程项目总承包和平行承包之间的一种承包模式。优点(1)有利于建设工程的组织管理,有利于业主的合同管理,协调工作量减少。(2)有利于投资控制。总包合同价格可以较早确定,并且监理单位也易于控制。(3)有利于质量控制。既有分包单位的自控,又有总包单位的监督,还有工程监理单位的检查认可。(4)有利于工期控制。缺点(1)建设周期较长。不仅不能将设计阶段与施工阶段搭接,而且施工招标需要的时间也较长。(2)总包报价可能较高。竞争相对不甚激烈,总包单位都要在分包报价的基础上加收管理费向业主报价。3.1.1传统方式优点⑴在招投标以前,设计图纸已经完成,业主对项目的费用心中有数;⑵通过招投标方式来竞争价格对业主有利。缺点⑴设计的“可建造性”较差,大量的工程变更导致施工效率降低,进度拖延,费用增加;⑵设计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相互推倭责任,使业主利益受到损害。3.1.2管理咨询方式(ConstructionManagementCM方式)概念:CM模式是指CM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采用“FastTrack”组织方式来协调设计和进行施工管理的一种承发包模式。出发点:缩短工程建设工期基本思想:通过采用“FastTrack”快速路径法的生产组织方式,即设计一部分、招标一部分、施工一部分的方式,实现设计与施工的充分搭接,以缩短整个建设工期。类型:非代理型(CM/Non-Agency)和代理型(CM/Agency)特点:⑴CM项目管理者受业主委托,为业主提供咨询服务,完全代表业主的利益;⑵CM方式的工作重点是施工阶段的管理,但同时也参与设计阶段的协调工作;⑶各分包商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并不与CM项目管理者签订。CM方式的优缺点(与传统方式的进度比较)优点。1)设计的“可建造性”好,施工效率高。2)由于设计施工等环节的合理搭接,节省了时间,工期缩短,这是由于设计和施工的平行作业而产生的。3)一旦设计得到业主的同意和地方政府机构的审批,就可以开工,因此施工工作可以提前进行。4)减少了设计方和施工方的对立,改善了交流渠道和提高了效率。5)分包商的选择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决定,因而更为明智。6)项目可以提前完工,业主可以提前营运并收回投资。7)在CM方式中,实现了业主对项目的直接控制。缺点:⑴由于在初设未完阶段就选择承包商,业主对项目的费用估计不完全,因此风险大;⑵设计单位虽来自业主、承包商、甚至分包商,压力大,如果协调不好,设计质量难以保证。案例:“浙江省人民大会堂迁建工程”该工程规模大、工期紧、分包多、技术复杂,采用CM项目管理模式。项目自2000年5月18日正式动工兴建,由于CM承包商浙建公司没有CM模式的先行经验,而且甲乙双方对实施该模式的条件和要求尚未深刻领会,加上国内建筑市场的不规范造成甲乙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又由于该项目政府工程的特殊性,业主方不能很好摆正位置,承包商一味过于迁就,因此在项目的施工项目管理模式走了样,出现了偏差,主要表现在合同欠缺、业主配合不到位和设计脱节三个方面:⑴合同价没有选取成本加酬金的方式,从根本上动摇了成功实施CM模式的基础;⑵业主没有摆正位子,对承包商权限干预过多。特别对于分包商、供货商的招标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往往越俎代庖;⑶扩初设计不到位,施工图变更频繁。CM模式最主要的特点就是Fast-track(快速路径法),即在设计尚未全部结束前,当工程某些部分的施工图设计业已完成,即先进行该部分施工招标,这就要求设计单位具有相当的资质和实力,以对全部施工图设计有通盘的考虑和把握。而在该工程中设计前后矛盾更改频繁,据统计施工图扩初变更土建近1000万元,安装2000万元。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图的“边改边施工”,一直没有停止,出图没有一个阶段性,快速路径法根本无法实现。3.1.3管理承包方式(MC方式)管理承包方式(MC方式)特点⑴管理承包商受业主委托,对整个项目的实施进行全面管理;⑵管理承包商参与到项目的设计过程中,提出建筑,选择最佳方案;⑶管理承包商本身不直接进行施工,而是将全部施工任务分包出去,专心致力于项目的管理工作;分包商与管理承包商签订合同;MC方式与CM方式的区别(1)CM方式,承包商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2)MC方式,承包商与管理承包商发生合同关系。3.1.4设计施工一体化方式(D+B方式)D+B方式的特点(1)承包商对业主担负“单点责任”,当建筑出现缺陷时,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无法在业主面前推卸责任,因此业主的利益得到保障;(2)只要在施工过程中业主不对项目大纲作实质性的修改,那么在项目之初,就可以估算本项目的总成本;(3)业主与承包商直接联系,交流效率大为提高,对业主的指令,承包商可以更快地做出反应,以满足业主的要求;(4)承包商负责设计、施工计划、组织和控制,因此,更有可能开展平行作业,并扩大平行作业的范围;(5)“工作包”划分较细,因此分包商更熟悉各自所从事的施工工艺,施工效率也就更高。D+B方式的优缺点优点:节约时间和资金。缺点:承包商可能因水平原因而导致设计质量不高。3.1.5伙伴方式(Partnering方式)定义:为了最大限度和高效率地使用各参与方所拥有的资源和技术,为了共同的商业目的,两家或多家公司在共同承诺的基础上进行的发包。伙伴方式的特点(1)合作成功的关键在于各方的相互信任,尊重对方的利益,并愿意为共同的目标而努力,而不是依靠协议中所规定条款的法律效力;(2)合作中的各方必须明晓对方的需要、目的和利益,并尽力帮助,如果合作成员的利益得不到保障,那么合作必然会以失败告终;(3)款项的及时支付是合作成功的必要条件;(4)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如何处理工程变更导致的费用等问题;(5)尽量避免费用超额、进度拖延和法律纠纷;(6)制定规则时,要避免违反国家公平竞争法。3.1.6个体融资方式BOT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BOT方式的起源:20世纪60~70年代,许多发达国家出现了公共设施供给不足,公共部门效率低下,管理落后的问题,与此同时政府的财政预算越来越紧,基础设施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个体部门介入基础设施和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来解决国内投资不足成为政府的必然选择。适用范围:BOT方式大多用在基础设施项目上,如电厂、机场、公路、隧道、港口、水处理厂等公共项目。我国近年来也陆续开展了BOT方式的尝试,如深圳的沙角B电站,广-深-珠高建公路,广西来宾电厂BT等形式BOT,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build-operate-transfer)。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它与BOT的区别在于:一是所有权的区别,在BOT投资方式下,投资者只有经营权,但在BOOT方式下,投资者不但有经营权,而且在规定的时间里还有对项目的所有权,二是时间上的区别,即BOT从项目建成到移交的时间一般比BOOT短一些。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它与BOT、BOOT相比,特点在于并不将项目或工程移交给政府公共部门。BOT投资方式的发展(1)BOST(build-Own-Operate-subzidizi一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补助一转让。“补助”意指项目所在国政府对项目收益进行补贴,以保证项目的投资回报率。(2)BOD(build-operate-deliver)即建设一经营一移交。(3)BRT(build-rent-transfer)即建设一出租一转让。(4)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一租赁一转让。(5)BT(build-transfer)即建设一转让。(6)DBOT(design-build-operate-transfer)即设计一建设一经营一转让。(7)DBOM(design-build+operate-maintain)即设计一建设一经营一维护。(8)FBOOT(fund-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筹资一建设一拥有一经营一转让。(9)DOT(develop-operate-transfer)即开发一营运一转让。(10)ROT(rehabilitate一operate-trans)即修复一营运一转。(11)CAO(contract-add-operate)即合同一增加一营运。增加意指项目发起人租用东道国的基础设施,再增加一些设施。(12)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复一拥有一营运BOT方式的优点就政府而言:(1)可以开辟新的公共项目资金渠道,弥补政府资金的不足,吸引更多投资者(特别是外国投资者);(2)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国际债务,优化项目,降低成本(通过利用非官方资本或私营机构的高效率);(3)减少政府管理项目的负担;(4)扩大地方政府的资金来源,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转移风险。就项目公司而言:(1)可以获得潜在的巨额利润,转移风险,扩大经营活动空间;(2)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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