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营改增政策解析及企业应对策略2012.81目录北京营改增政策解析及企业应对策略•第一章“营改增”简介•第二章上海“营改增”执行情况•第三章北京“营改增”主要内容•第四章“营改增”过渡政策安排•第五章试点企业应对策略•第六章明德税务团队•第七章联系我们2第一章营改增简介3货物劳务税制现状增值税改革路线图八省市试点时间表货物劳务税制现状40.0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200020012002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20102011营业税14.8513.4913.8914.2114.8214.7114.7414.4314.0615.1415.2415%增值税36.1935.0135.0336.1537.3237.5036.7333.9133.1931.0528.8127%百分比增值税和营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例•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划分:当前实行增值税和流转税并行的二元税制。增值税为第一大税种,覆盖国民经济60%以上领域,其余由营业税覆盖。•货物劳务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重复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个别经济行为定性上的模糊(如数据信息服务)数据来源:中经网统计数据库增值税改革路线图•部分行业•部分地区第一阶段(2012)•部分行业•全国范围第二阶段(2013)•所有行业•全国范围第三阶段(尚无时间表)58省市试点时间表•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12]71号文,明确了营业税扩围的试点行业、试点地区、试点日期、试点税收政策文件及相应的修改等。•根据财税[2012]75号文,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具体实施日期如右图所示。68.19.110.111.112.1江苏、安徽天津、浙江、湖北组织实施试点第三章上海营改增执行情况7试点企业行业份分布试点企业纳税情况明德观察1、试点企业行业分布8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业试点企业数量113102499312893315291407134283047905000100001500020000250003000035000企业数量试点企业行业分布•2012年1月1日,营改增率先在上海试点•试点行业:1+6•截至2012年3月底,上海共有12.9万户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纳入了“营改增”改革试点范围。•从企业类型看,一般纳税人为4.1万户,占31.8%;小规模纳税人为8.8万户,占68.2%2、试点企业纳税情况9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创意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鉴证咨询服务业纳税数量(亿)14.75.24.310.24.819.1比例29.80%10.50%8.60%20.90%9.70%2.10%18.40%0.00%5.00%10.00%15.00%20.00%25.00%30.00%35.00%0246810121416一季度试点企业纳税状况•根据上海财政局和税务局的统计,与原实行营业税税制相比,实施“营改增”改革后,一季度上海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0亿元。•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降幅为40%左右;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3、明德观察10•1、是否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真的下降?•2、什么导致大部分一般纳税人在名义税率上升的情况下,实际税负下降?第三章北京营改增主要内容11北京试点情况总体介绍北京和上海试点情况差异北京营改增主要内容一、北京试点情况总体介绍•北京2012年9月1日正式试点改革。2012年7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财税[2012]71号,明确了北京自9月1日实施试点。•8省市适用与上海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具体而言,如下已颁布7个适用于上海营改增的基本文件也将适用于8省市。12文件类型文号具体文件名称基本文件财税〔2011〕111号及三个附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零税率和免税应税服务的规定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总分机构如何纳税财税〔2011〕132号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固定资产和兼营行为征税的规定财税〔201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二、北京和上海试点情况差异•政策基本一致,但存在如下主要差异13-上海国地税合一,北京国地税属不同的系统-上海国地税合一,使得办税人员可能相对熟悉新的办税流程;北京的税务机关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来熟悉新的业务流程。-某些优惠政策仅使用与上海的企业。如如洋山港保税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征管的税务机关办税人员优惠政策的适用三、北京营改增主要内容14行业大类具体类型征税范围交通运输业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1)陆路暂不包括铁路运输;(2)水陆: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3)航空: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4)管道运输: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物流辅助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咨询服务,是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劳务派遣】1、试点行业:1+6三、北京营改增主要内容152、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属人+属地所得来源地判定的一般规则属人原则: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所获得的收入,无论劳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属地原则: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例外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均在境外【含中间环节】)。•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北京营改增主要内容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销售收入+会计核算水平16销售收入《试点办法》应税服务年销售金额达到500万元。应税服务未超过500万会计可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取消)现行增值税相关规定生产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无会计核算水平其他注1: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注2: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三、北京营改增主要内容4、扣缴义务人•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17是否有境内代理人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劳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扣缴税种:增值税/营业税有北京(或其他试点地区)试点地区增值税有北京(或其他试点地区)非试点地区营业税有非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营业税无不适用试点地区营业税无不适用非试点地区增值税试点地区的非试点企业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是扣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三、北京营改增主要内容18法定税率征收率已有新增17%13%零税率11%(11%~16%)6%(6%~10%)6%,4%,3%有形动产租赁,包括光祖和干租农产品等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设计服务交通运输(程租和期租、湿租)、建筑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除外)5、税率三、北京营改增主要内容6、计税方法19计税方法的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金融保险业•生活性服务业(并没有定义什么叫生活性服务业)•提供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乘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注1:对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企业来说,如果购进的货物或劳务未来不能产生销项税额,则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购进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注2: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三、北京营改增主要内容8、增值税计算缴纳的特殊规定20视同销售从高适用税率核定征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应税服务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发生视同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三、北京营改增主要内容9、服务贸易出口的零税率和免税制度•法律依据:财税[2011]1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3号公告21行业零税率项目免税项目交通运输资质完备的国际运输服务•资质不完备的国际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