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招标投标法规及其案例分析2.1招标投标法概述2.1.1招标投标法的概念招标投标法是调整市场竞争中因招标投标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招标投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义的招标投标法是指所有调整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规范。除《招标投标法》外,还包括《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建筑法》等法律中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指南》等行政法规、规章。2.1.2招标投标法调整的法律关系1.招标投标中的民事关系2.招标投标中的行政关系2.1.3招标投标法在空间上的效力1、地域范围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但并不包括实行“一国两制”的香港、澳门地区。2、主体范围第一类是国内各类主体,既包括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等国家机关,也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同时还包括允许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民个人;第二类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类外国主体,即外国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等。3、例外情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2.2招标的法律规定2.2.1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1)采购人自己——法人/其他组织(2)招标人具备条件: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和依法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独立的法人,并获得国家认可的招标代理资格。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分甲级、乙级和暂定级。2.2.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代理机构职责:①拟订招标方案②编制和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③审查投标人资格④编制标底⑤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⑥接受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⑦草拟合同⑧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2.2.3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1强制招标的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1)(2)(3)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般包括:(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③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④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和其他基础设施项目。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体育、旅游等项目;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习题1.下列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是()。A.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B.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C.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D.生态环境保护项目2.下列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是()。A.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B.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C.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D.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CD(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①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使用纳人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①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2.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工程建设项目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政府采购项目习题1.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A.50万元B.100万元C.150万元D.200万元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属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A.50万元B.100万元C.150万元D.200万元BA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4)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2.2.4招标文件的禁止和招标人的保密义务《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因此,在招标文件中标明的技术规格除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外,一般应当采用国际或国内公认的标准。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生产厂家、供货商、施工单位或注明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称、专利、设计及原产地,以防止招标人和投标人恶意串通,变相指定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一)公开原则(二)公平原则(三)公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1.招标程序2.投标人的资格条件3.评标的标准和评标方法4.中标的结果信息透明机会均等程序规划、标准统一善意真诚、守信不欺(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投标活动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招投标双方及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1)招标人的行为规范。招标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②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或对某些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等。③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例如泄露标底等)。2)投标人的行为规范。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3)对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①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保密。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任何好处。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双方应遵守下列规定:1)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2)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负责,必须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3)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或肢解后转让给他人,也不得违法分包给他人。(2)诚实信用原则1.在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体现了()。A.公开原则B.公平原则C.公正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2.在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中,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体现了()。A.公开原则B.公平原则C.公正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3.在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中,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体现了()。A.公开原则B.公平原则C.公正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4.在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中,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体现了()。A.公开原则B.公平原则C.公正原则D.诚实信用原则练习ABCD2.2.5招标文件的澄清和更改《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案例】项目背景: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整理完成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后,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打电话要求潜在投标人前来招标人所在地进行签收和领取。在规定的时间内,有两家投标人没有到招标人所在地进行领取,其中投标人A要求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传真方式发给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及时传真给了该投标人澄清与修改的内容;投标B则一直到开标前3日才来领取。开标后,投标人A、B分别进行了质疑与投诉,理由是招标人没有在投标前15日将招标文件的澄清去修改送达投标人,直接影响了其投标结果,要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宣布中标结果无效,并判定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问题: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问题解析: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是《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赋予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维护法律公平竞争原则的一项具体体现方式。这里的责任主体是招标人,通知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的内容,而不是单纯告诉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本案中,招标人采用逐一采用逐一电话通知潜在投标人前来领取的做法,将其自身义务转给了投标人,没有完全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存在一定缺陷。参考答案:本案中,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环节中存在一些缺陷。《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这里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数据电文、传真、邮递等可以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中,投标人A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受到了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传真件,不存在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通知其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问题;但如上述,招标人在处理投标人B的问题上存在一些缺陷,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将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采用书面形式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