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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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施工招标2.1施工招标的条件及招标程序一、施工招标的强制性要求《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外,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1)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2)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公路工程项目在进行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4)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三、施工招标的基本程序招标准备阶段:(1)成立招标组织机构,划分施工标段,确定工期,确定合同形式;(2)确定招标方式;(3)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阶段:(4)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5)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投标组织阶段:(6)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和发售招标文件;(7)组织潜在投标人考察招标项目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议;(8)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评标定标阶段:(9)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10)确定中标人;(11)发出中标通知书;(12)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另外还包括标底的编制与审定工作三、施工招标的基本程序2-2施工招标准备工作施工招标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确立招标机构确定招标方式确定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划分施工标段确定工期等一、确立招标机构招标机构可以分为:决策机构、日常工作机构、评标委员会。(一)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也称招标领导小组,由业主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来确定,一般应由相应一级的政府、发改委和交通等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二)日常工作机构施工招标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招标的事务性工作。日常工作可以由招标人自己来组织进行,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来进行。一、确立招标机构(三)评标委员会和清标工作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技术、经济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清标工作组的任务是协助评标委员会在开始工作之前进行评标的准备工作。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及议标和比价招标,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项目特点确定。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符合一定条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二、确定施工招标方式施工招标时采用的施工承包合同,按计价方法的不同,一般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补偿合同三、确定施工承包合同形式(一)单价合同单价合同的常见类型是总价招标、单价结算的计量型合同。招标时,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列有工程量清单,承包人据此提出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和投标总报价,业主根据总报价的高低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款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清单中的单价进行结算和支付的。三、确定施工承包合同形式(二)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按施工招标时确定的总报价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总价合同的特点是业主无需开列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和承包内容明确,投标人据此提出投标总报价。业主根据总报价的高低确定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工程款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阶段进行结算和支付的。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变动(调值)总价合同。三、确定施工承包合同形式1.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业主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总价维持不变。2.变动(调值)总价合同变动(调值)总价合同是指合同总承包价根据工程进展中的变更、违约索赔、材料涨价等因素而作相应的调整变动。三、确定施工承包合同形式(三)成本补偿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按工程实际发生的成本,加上商定的总管理费和利润,来确定工程总造价。酬金可以取成本的百分比,也可以是一笔固定金额,也可以根据实际成本与当初商定的预期成本的高低采用浮动酬金。三、确定施工承包合同形式四、划分施工标段和确定工期(一)划分施工标段标段是招标的基本单位,一个标段一般授予一家中标单位,签订一个合同,因此,标段亦称合同段。当然按要求一个投标人也可同时投中多个标段。合理划分施工标段时应考虑如下因素:(1)有利于采用现代化施工设备和方法,并使其得到正常发挥;(2)考虑各标段工程量和难度,务必使各标段大体同时完工,以便工程可以同时投入使用;(3)要适当考虑工程性质和施工特点,如工程中遇有特殊地质地段,则应尽可能将它们集中在一个标段中,以便于投入特殊设备和采取特殊的处理方法;(4)防止产生标段之间的相互干扰和内部工序之间的相互交叉;(5)保持构造的完整性,除特大桥外,尽可能不肢解完整的工程构造;(6)标段的工程量要适当,应能够保证一个施工承包单位按质按时地完成任务。四、划分施工标段和确定工期《公路建设四项制度实施办法》(交通部令2000年第7号)的规定:高速公路标段长度为:路基工程一般应不小于10公里,路面工程一般应不少于15公里。其它等级公路标段工作量一般应不少于5000万元。边远地区和特殊地段可视实际情况调整。四、划分施工标段和确定工期(二)确定工期施工工期应当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四、划分施工标段和确定工期2-3资格预审一、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形式。(一)资格预审1.资格预审的概念与要求:资格预审是业主在发出投标邀请之前,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的评审。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2.资格预审的目的(作用):确保参加投标的单位均有承包能力而且有一定信誉,同时谢绝一批不合格的投标人。可以加快评标进程,减小评标工作量。可以避免一些不合格的投标人在投标上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浪费。一、资格审查(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审查内容与资格预审相同。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在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资格后审。一、资格审查(三)资格审查的内容(1)营业执照(2)资质等级证书(3)法人证书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4)主要施工经历(5)技术力量(6)资金或财务状况(7)在建项目情况(可通过现场调查予以核实)二、资格预审的程序和要求(一)资格预审程序(1)招标人编制资格预审文件;(2)发布资格预审公告;(3)出售资格预审文件;(4)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5)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6)编写资格评审报告;(7)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二、资格预审的程序和要求(二)基本要求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开始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4个工作日。三、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资格预审公告;(2)资格预审须知;(3)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4)有关附件:工程概况、各标段详细情况、计划工期、实施要求、建设环境与条件、招标时间安排等。三、资格预审文件(一)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和各标段的基本情况;(3)各标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4)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5)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6)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它事项。三、资格预审文件(二)资格预审须知资格预审须知是参加预审的潜在投标人需要知道的内容和要求。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潜在投标人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以及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标段数量;(2)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3)对工程分包、子公司施工、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要求;三、资格预审文件(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5)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和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的要求;(6)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合格标准;(7)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8)招标人和潜在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9)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三、资格预审文件(三)资格预审申请表格式招标人应给出潜在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需要填报的资格预审申请表的格式。还要给出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表,达不到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四、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五、参加资格预审的有关规定1.潜在投标人如有工程分包计划,应遵守以下规定:(1)分包人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2)提供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设备等资料表以及拟分包的工作量。五、参加资格预审的有关规定2.潜在投标人如由所属分公司承担施工,应遵守以下规定:(1)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分公司名称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2)该分公司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参加该标段的资格预审;(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分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资料。五、参加资格预审的有关规定3.潜在投标人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应遵守以下规定:(1)联合体主办人应具备与所投标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成员单位应具备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施工资质等级;(2)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五、参加资格预审的有关规定(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4)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五、参加资格预审的有关规定4.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申请同一标段的资格预审。5.凡投资参股招标项目或承担招标项目代建工作的法人单位不得申请该项目的资格预审。六、资格评审(一)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六、资格评审(二)资格评审程序资格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1)符合性检查;(2)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或综合评分;(3)澄清与核实。六、资格评审(三)符合性检查通过符合性检查的主要条件是:(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组成完整;(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3)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有效;(4)潜在投标人的施工资质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六、资格评审(5)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或正处于财务被接管、冻结、破产的状态;(6)潜在投标人没有正受到取消投标资格的行政处罚;(7)潜在投标人没有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评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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