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投标邀请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机构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学校前端监控建设实施采购。1.项目概况(一)招标编号:SHXM-01-20151030-2314(二)项目名称:学校前端监控建设(三)采购内容及数量:学校前端监控建设(四)预算金额:包件一:10000000元;包件二:9962450元;包件三:9955740元;包件四:9910190元;包件五:9840410元;包件六:9770310元;包件七:9609430元;包件八:9587480元本项目共分为8个包件,各包件之间相互独立,请投标供应商务必对应报名的包件投标。2.投标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三)报名截止之日前三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具有《上海市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核准证书》一级资质证书或外省市省级公安厅、局安全技术防范办公室或省级以上(含省级)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一级资质证书。注:1.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3.免费获取采购文件方法:有投标意向的供应商请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为:)上进行报名,并直接下载采购文件的电子版。4.投标截止及开标时间、地点投标截止时间:2015年12月2日15:30时(北京时间),恕不接受逾期未经加密并上传的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上传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为:)开标时间:2015年12月2日15:30时(北京时间)。开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底楼1C03室。届时,请投标供应商委派代表参加,并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5.供应商下载采购文件后如果决定放弃投标,请至少在投标截止期前3个工作日采用书面形式通知采购机构。(具体格式见附件14)6.联系方式采购人: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机构: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柳埠路166号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邮编:200129邮编:200135联系人:丁军民联系人:范辉电话:58505689电话:68541852传真:58505277传真:583870553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本表关于招标货物和服务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序号名称内容1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学校前端监控建设2采购人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柳埠路166号邮编:200129联系人:丁军民电话:58505689传真:585052773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邮政编码:200135集中采购机构电话:68541852集中采购机构联系人:范辉4项目预算包件一:10000000元;包件二:9962450元;包件三:9955740元;包件四:9910190元;包件五:9840410元;包件六:9770310元;包件七:9609430元;包件八:9587480元5投标报价(1)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包括本次招标系统的设备和材料采购、运输、装卸、仓储、保管、安装、调试、开通、性能检验、培训、验收、配合、保险、劳务、管理、利润、税金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合同包含的全部风险和责任等所有相关因素涉及的全部费用。(2)投标供应商须提供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拟投入本项目的专业技术队伍构成、售后服务承诺、故障处理方法等。(3)投标供应商如响应多个包件时,应分别按各包件单独报价。6澄清和答疑对采购文件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采购机构定于2015年11月16日10时整(即澄清截止期)前接受投标供应商的书面澄清4申请,疑问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传真至:(021)58387055。澄清、补充与修改的方式,均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并注意查收采购机构以邮件形式发放的澄清文件。7投标保证金:不适用8投标有效期:开标后90天。9投标文件数量:电子招标项目,按《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10投标方法:1、电子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上传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网址为:)11评标办法本项目在符合性检查通过的基础上采用综合评标法。12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13投标截止期2015年12月2日15:30时(北京时间)14开标日期2015年12月2日15:30时(北京时间)15开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底楼1C03室16其他1、数量增减变更:原则上不得对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2、凡电子招标中需要投标供应商提供上传证明文件及资料的,均为原件的扫描件注意事项:格式所提交的文件及格式应符合《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采〔2012〕22号)的相关规定进口产品□允许采购进口产品√不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若无财政针对本项目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批复,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若为进5口产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精神,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所谓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验收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政策功能1、福利企业福利企业所投标产品和服务的评审方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2、中小企业按照国家财政部、工信部发布财库〔2011〕18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小型企业,并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采购文件附件10)(1)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10)。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条款处理,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2)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3)若小(微)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组成联合体,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扶持政策。(4)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5)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一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针对以上一般要求,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上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见附件17)询问投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存有疑问的,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询问沟通。重大疑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1、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4、具体质疑格式详见《浦东政府采购网》—疑问质疑。采购中心联系电话:(021)68542626;传真:(021)6854261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399号4楼4A02室(邮编:200135)。采购人联系电话:(021)58505689传真:58505277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柳埠路166号开标一览表1、开标时仅对本项目《开标一览表》的内容进行唱标,采购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2、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投标客户端《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必须与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一致。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请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一览表》内务必填写正确的大写金额。开标1、投标供应商委派代表参加现场开标;2、自行携带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3G或4G上网卡及投标所用的数字CA证书。无效标条款不满足以下任一项条件时,评标委员会将评定为无效标:1、投标供应商符合国家或者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2、如为联合体投标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73、投标文件中未包含价格调整要求4、投标价(含评标价)未超过公布的预算5、按规定提供制造商授权书(如要求)6、所投产品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非整体进口产品(如要求)7、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8、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投标工具投标客户端《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一致9、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合同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采购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技术参数、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以采购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若中标供应商投标价不等于合同总价,合同无效。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若有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该协议无效。付款方式合同签订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合同款的40%,项目整体验收完成且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合同款的60%。但在最后一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合同款5%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60个月。质量保证金期满后15天内,甲方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8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9电子投标特别提醒一、注册登记与安全认证为确保电子采购平台数据的合法、有效和安全,各参与主体均应在电子采购平台上注册登记并获得账号和密码。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还应根据《上海市数字证书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用于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数字证书,并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电子签名和电子印章。使用电子采购平台采购的项目恕不接受电子采购平台以外其他形式的投标。二、网上投标培训网上投标培训详见网站通知。请投标供应商代表可先查看网上投标视频演示,如有操作问题,再参加培训会议。由于投标供应商操作失误、网站系统故障等技术性问题导致的投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