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SC15:2015)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对《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SC15)CNAS-SC15进行了修订。本文将对该认可方案修订的变化情况及文件主要条款进行分析与解读,为认证机构的工程建设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提供参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的主要条款解读如下:1.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范围3.1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是指取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施工专业资质,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对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范围,结合CNAS曾发布的《关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CNAS-SC15:2010)部分条款的理解》(认可委(秘)(2011)123号)文件理解为:⑴对于已获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等)施工专业资质的建设施工类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依照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和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执行。⑵对于未获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等)施工专业资质的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可不依据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但认证机构应界定适当的认证范围,避免与具备施工专业资质的企业的认证范围描述混淆,造成歧义。⑶建设施工类企业的施工专业资质管理和标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等文件确定。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仅依照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执行。这里需强调,认证机构应对企业是否已取得施工专业资质进行核实。对于取得资质的企业,在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应用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是强制的。2.申请认可的特殊条件R1.1.13)认证机构至少具有10名符合本文件要求的专职专业审核员。10名专职专业审核员中对于“专业”要求的理解见本文中对C3.2的解读。对于“专职”的要求理解为:⑴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审核员需与机构签订专职劳动合同,并由认证机构缴纳法定社会保险。⑵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原单位内退的审核员,需与机构签订专职劳动合同,且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⑶已到退休年龄的审核员需与机构签订专职劳动合同。3.见证要求R1.4.1初次认可评审至少进行一次见证评审,包括对同一认证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R1.4.2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在复评时应进行见证评审。R2……鉴于工程建设行业认证认可活动的高风险性质,CNAS对于本文件附录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带“*”的类别有强制见证要求,通常在见证评审后予以认可。文件中与见证评审相关的要求涉及上述3个条款,可以理解为下面三层次:⑴认证机构在初次认可评审时,CNAS至少需实施一次见证评审,见证评审要包括对同一认证项目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现场审核。初审对见证项目没有专业要求,但CNAS在抽样中将考虑见证项目的典型代表性。⑵4年认可有效期内,至少在复评时应进行见证评审。复评时实施见证为认可评审的最低要求,CNAS可能根据认证机构的风险程序、认可管理的需求等原因增加见证次数。另外复评对见证项目没有专业要求,但CNAS在抽样中将考虑见证项目的典型代表性、认可业务范围的覆盖等情况。⑶带“*”的类别有强制见证要求,其中:28.02.01*一般建筑物的土建工程、28.02.02*如同时申请可见证一个项目屋顶及框架工程。需要注意的是,“*”划在小类时,仅需见证本小类内任意一个业务范围。例如:28.02.04*中包括水利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3个业务范围,仅需见证其中任意一个业务范围。4.审核员专业注册要求C3.1认证机构应确保其参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具备GB/T19001-2008和GB/T50430-2007审核的能力,且取得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证书和建筑施工领域专业注册证书。本条款是此次认可方案文件修订的主要变化,将原参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员“应按规定完成GB/T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的培训并考试合格”调整为“取得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注册证书和建筑施工领域专业注册证书”,2015年7月1日起,CNAS将重点关注机构满足这一条款要求的情况。认证机构以往考试合格但未通过专业注册的审核员,将不能作为建筑施工领域审核员对组织实施认证审核,这一变化可能带给机构如下影响:⑴7月1日后,参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人员如未通过专业注册,则导致审核无效,CNAS将针对此问题出具不符合,问题严重的将对认证机构的认可资格做出处理。⑵认可评审发现机构某一认可业务范围不具备支持专业的审核员(每个业务范围应至少具有1名专业审核员、1名认证决定人员),将出具不符合,不符合如不能按期关闭,将缩小该范围的认可资格。⑶认可评审发现机构不具备10名专职专业审核员,将出具不符合,不符合如不能按期关闭,将暂停建筑施工领域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领域(EC9000)认可资格(暂停期不超过6个月),如不能按期恢复将撤销EC9000领域认可资格。这里需要强调,专业注册是一种审核员执业资格,即入门条件,未获得专业注册的人员不能进入审核组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但注册不代表审核员已满足认可方案中对专业审核员的能力要求。5.专业审核员、技术专家、认证决定人员能力要求C3.2审核组中提供专业支持的审核员,应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通常情况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满足专业能力的最低要求: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4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6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非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至少8年从事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C3.3审核组中提供专业支持的技术专家,应不低于审核员的专业能力要求。C4.6认证决定认证机构负责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中至少应有一名满足本文件条款C3.2或C3.4要求的人员。该人员应具有认证的否决权。⑴所学专业:文件对专业审核员、技术专家认证决定人员的所学专业及工作经历规定了最低要求,并对所学专业中“相应专业”、“相关专业”的理解用注解的形式进行了说明,这里不作过多解释,仅试举一例帮助理解:例如所学专业为“港口海岸及航道工程”,对应认可方案附录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的“港口与航道工程”可界定为相应专业,但对应附录A中的其它专业如“一般建筑物的土建工程”等仅能界定为相关专业;而其它与建筑施工领域无直接相关性的专业应界定为非相关专业。另外,认证机构实施认证人员专业能力评价时,还可结合具体人员所学专业涉及的主要课程进行综合评价。⑵工作经历:文件中对专业审核员、技术专家及认证决定人员工作经历要求较高,并在注释中强调“该专业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也就是与认可方案附录A《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表》中各小类相对应的工作经历。CNAS对于专业工作经历及年限有如下几点掌握原则:①应在具有相关施工专业资质的企业从事技术工作或质量管理工作的经历。甲方、监理、设计、大型企业的基建部门等工作经历不能代替施工企业工作经历。②单一小类的工作年限需满足4年、6年或8年的最低要求。对于“*”划在小类上,小类内同组的类别(如“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构经过技术领域分析,在充分识别业务范围之间的共性与差异性,并制定合理的人员能力及评价准则后,可适当缩减工作年限。具备带“*”的高风险类别专业能力,向相关的低风险类别覆盖时经分析可适当缩减工作年限,反之则不可。③工作年限不能重叠,必须每一个单一专业均满足最低年限要求。例如在某企业工作4年,期间参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等施工项目,这种情况每个专业类别均不能满足最低工作年限,不能评价为具有专业能力。④认可方案在注释中强调“审核人员应提供相关的证实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内容足以支持该业务范围的专业能力”。要求人员工作经历应描述具体,通常应包括所在单位、曾参与的施工项目、项目基本情况、本人负责的工作内容、证明人等信息,且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6.组织在建项目的核实要求C4.1认证申请3)在建项目清单,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对在建项目清单进行核实。本条款要求申请认证的组织需提供在建项目清单,在建项目清单中应为认证机构的审核方案策划,特别是临时场所抽样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保障审核抽样的代表性及有效性。通常在建项目清单至少应包括:项目名称、地址、与总部距离、项目类型、规模、所处施工进度、人数(包括组织自有、劳务分包人员、专业分包方人员及临时人员等)等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对临时场所进行抽样是认证机构的职责,认证机构应分析在建项目的代表性,制定抽样方案,确定抽样数量。而不应由组织对在建项目进行筛选。本条款还提出“必要时认证机构应对在建项目清单进行核实”。对于施工企业的临时场所抽样不足,可能对审核有效性带来严重影响。因此这种核实工作应贯穿于对组织认证的全过程,特别是现场审核过程。认证机构在发现组织实际在建项目与上报的在建项目清单不一致时应及时调整审核方案。7.审核组组成的要求C4.3.2认证机构应确定对审核组的选择条件。当认证机构针对某一特定的认证项目选派审核组时,应充分考虑拟派人员的资格、能力和经验,以确保审核组具备与拟执行的审核任务相适宜的能力。审核组应具备符合本文件C3.2条款要求的专业审核员;需要时,认证机构可以聘用技术专家为审核组提供技术支持。技术专家的专业能力不应低于本文件C3.2条款所规定的专业能力要求。认可方案要求实施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审核组应配备相应的专业审核员,且专业审核员的能力应覆盖企业的全部认证范围。文件还提出“需要时,认证机构可以聘用技术专家为审核组提供技术支持。”这里的“需要时”主要指在现场审核中需要对审核组成员进行分组时,如不能保证每个小组均具备专业审核员可以使用的技术专家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