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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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233-2003(2003-07-01发布,2003-12-01实施)前言本标准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1997年1月1日生效的ECERl01-02法规《就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燃料消耗量对装内燃机轿车认证的统一规定》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取消了该法规中不适用的管理性内容,并将该法规中的附录2“通知书”的内容改写为本标准的附录A“试验结果报告”。本标准的适用范围除ECER101-02法规规定的M1类车辆外,也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2类和N1类车辆。本标准虽然将ECERl01-02法规中作为型式认证值和生产一致性检查内容的CO2均改为燃料消耗量(EF),但在测得燃料消耗量的同时,也可测得CO2排放量。本标准在编写中参照采用了欧盟(EU)93/116/EC指令《关于机动车二氧化碳排放量和燃料消耗量》的编写格式。本标准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拔民、郑贺悦、陆红雨、方茂东。GB/T19233-2003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在模拟城市和市郊工况循环下,通过测定排放的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用碳平衡法计算燃料消耗量的试验方法和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M1类车辆,也可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t的M2类和N1类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1884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方法(密度计法)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3术语和定义GB18352.2的术浯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4一般要求4.1按照GB18352.2-2001附录C附件CA中所述的模拟市区和市郊行驶工况的试验循环,测量C02、CO和HC的排放量。4.2CO2、CO和HC的排放测试结果用克每千米(g/km)表示,圆整至最接近的整数。4.3按照第7章的计算方法,利用测得的CO2、CO和HC排放量,以碳平衡法计算燃料消耗量。计算结果圆整至小数点后一位。4.4试验燃料试验时应使用GBl8352.2-2001附录G中规定的相应基准燃料。为了进行4.3所述的计算,需采用下列燃料参数:a)密度:按照GB/T1884的方法在试验燃料上测得;b)氢-碳比:采用固定值,汽油为1.85,柴油为1.86。5试验条件5.1试验车辆5.1.1车辆的机械状态应良好。试验前车辆至少应行驶3000km,且少于15000km。5.1.2应按制造厂的规定调整发动机和车辆操纵件。应特别注意怠速设定(转速和排气中的CO和HC含量)、冷起动装置和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的调整。5.1.3试验室可检查进气系统的密封性,以避免额外进气影响雾化。试验室可检查车辆的性能是否符合制造厂的规定,能否在正常行驶条件下运行,特别是能否实现正常的冷、热起动。5.1.4试验前,车辆应置于温度保持为293K至303K(20℃至30℃)的室内进行处理。此处理期至少为6h,直至发动机的润滑油和冷却液温度达到室温的±2K范围内。在制造厂的要求下,车辆可在正常温度下行驶后30h内进行试验。在制造厂的要求下,装汽油发动机的车辆可按照GB18352.2-2001的E.5.1.11规定的运转循环进行预处理;装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可按照GB18352.2--2001的C.5.3规定的规程进行预处理。5.1.5试验期间,只应使用车辆的功能性设备。若化油器具有手动进气预热装置,应置于“夏季”位置。一般来讲,车辆正常行驶所需的辅助设备必须处于工作状态。5.1.6若为温控水箱风扇,应按其在车辆上的正常状况工作。乘客舱的暖气系统和空调系统都应关闭,而其压缩机应正常工作。5.1.7若装有增压装置,则应在试验状态下正常工作。5.2润滑油应使用车辆制造厂规定的润滑油,并在试验结果报告中注明。5.3轮胎轮胎应是车辆制造厂作为车辆原始装备所规定的类型之一,按车辆制造厂根据试验负荷和车速所推荐的压力进行充气(如有必要,按试验台架的试验条件进行调整)。所用充气压力应在试验结果报告中注明。6CO2、CO和HC排放量测量6.1试验循环试验循环按GB18352.2-2001附件CA所述,包括1部(市区行驶)和2部(市郊行驶)两部分。此附件中所有运行规定均适用于CO2、CO和HC的测量。6.2测功机设定按GB18352.2-2001附录C的规定,进行测功机的负荷和惯量的设定。6.3排放量计算6.3.1一般条款6.3.1.1气态污染物排放量用下式进行计算:Mi=Vmix×Qi×Ci×10-6/d……………………………………(1)式中:Mi——污染物i的排放量,单位为克每千米(g/km);Vmix——校正至标准状态(273.2K和101.33kPa)的稀释排气容积,单位为升每次试验(L/试验);Qi——标准状态(273.2K和101.33kPa)下污染物i的密度,单位为克每升(g/L);Ci——稀释排气中污染物i的浓度,并按稀释空气中污染物i的含量进行校正,ppm1)。如Ci有用容积百分数表示,则系数10-6由10-2替代。d——试验循环期间的行驶距离,单位为千米(km)。6.3.1.2容积测定6.3.1.2.1当使用孔板或文丘里管控制恒定流量的变稀释度装置计算容积时,连续记录显示容积流量的参数,并计算试验期间的总容积。6.3.1.2.2当使用容积泵计算容积时,用下式计算包括容积泵的系统内的稀释排气容积:V=V0×N……………………………………………………(2)式中:V——稀释排气容积(校正前),单位为升每次试验(L/试验);V0——试验条件下容积泵送出的气体容积,单位为升每转(L/r);N——每次试验的转数,单位为转(r)。1)ppm是10-6体积比,以下同。6.3.1.2.3将稀释排气容积校正至标准状态。用下式校正稀释排气容积:Vmix=V×K1×(PP/TP)……………………………………(3)式中:K1=273.2/101.33=2.6961(K×kPa-1)……………………………………(4)式中:PP——容积泵进口处的绝对压力,单位为千帕(kPa);TP——试验期间进入容积泵的稀释排气的平均温度,单位为升(K);6.3.1.3计算取样袋中污染物的校正浓度Ci=Ce-Cd×(1-1/DF)……………………………………(5)式中:Ci——经稀释空气中污染物i的含量校正后稀释排气中污染物i的浓度,ppm或体积分数%;Ce——稀释排气中污染物i测定浓度,ppm或体积分数%;Cd——稀释空气中污染物i测定浓度,ppm或体积分数%;DF——稀释系数。稀释系数的计算如下:DF=13.4/[CCO2+(CHC+CCO)×10-4]……………………………………(5)式中:CCO2——取样袋内稀释排气中CO2的浓度,体积分数%;CHC——取样袋内稀释排气中HC的浓度,ppmC;CCO——取样袋内稀释排气中CO的浓度,ppm。6.3.1.4举例6.3.1.4.1数据6.3.1.4.1.1环境条件:环境温度:23℃=296.2K,大气压力:PB=101.33kPa。6.3.1.4.1.2测得的容积,并换算至标准状态:V=51961L试验6.3.1.4.1.3分析仪读数(见表1):表1分析仪读数6.3.1.4.2计算6.3.1.4.2.1稀释系数(DF)[见公式(6)]DF=13.4/[1.6+(92+470)×10-4]=8.0916.3.1.4.2.2计算经校正的取样袋中污染物的浓度:HC排放量[见公式(5)和(1)]CHC=92-3(1-1/8.091)=89.371ppmQHC=0.619g/LMHC=89.371×51961×0.619×10-6×(1/d)=2.88/d(g/km)CO排放量[见公式(1)]QCO=1.25g/LMCO=470×51961×1.25×10-6×(1/d)=30.5/d(g/km)CO2排放量[见公式(5)和(1)]CCO2=1.6-0.03(1-1/8.091)=1.573%QCO2=1.964g/LMCO2=1.573×51961×1.964×10-2×(1/d)=1605.27/d(g/km)6.3.2装压燃式发动机车辆的特殊条款测量压燃式发动机的HC。利用下列公式,计算用于确定压燃式发动机HC排放量的HC平均浓度:式中:7计算燃料消耗量7.1由第6章计算得出的碳氢化合物、一氧化碳和二氧化碳排放量,计算燃料消耗量。7.2采用下列公式计算燃料消耗量,以L/100km表示:(a)对于装汽油机的车辆:FC=0.1154/D×[(0.866×HC)+(0.429×CO)+(0.273×C02)](b)对于装柴油机的车辆:FC=0.1155/D×[(0.866×HC)+(0.429×CO)+(0.273×C02)]式中:FC——燃料消耗量,单位为升每100千米(L/100km);HC——测得的碳氢排放量,单位为克每千米(g/km);CO——测得的一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克每千米(g/km);CO2——测得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克每千米(g/km):D——288K(15℃)下试验燃料的密度,单位为千克每升(kg/L)。7.3型式认证值的确定7.3.1如检验机构计算得的FC值不超过制造厂申报值的4%,则将此申报值作为型式认证值。计算值没有低限。7.3.2如计算得的FC值超过制造厂申报值的4%,则在该车辆上进行另一次试验。当两次计算结果的平均值不超过制造厂申报值的4%,则将制造厂的申报值作为型式认证值。7.3.3如平均值仍超过申报值的4%,则在该车辆上进行一次最终试验。将三次试验的计算结果平均值作为型式认证值。8生产一致性8.1作为一般性规则,车辆在燃料消耗量方面的生产一致性的保证措施,应以附录A试验结果报告中的内容为基础,进行审查。如果对制造厂的检查程序不满意,则应运用8.3。如果某一车型有若干个扩展,试验应在首次型式认证的申报材料中所述的车辆上进行。8.1.1车辆一致性试验8.1.1.1从一批产品中任意选取三辆车,并按照第6章所述进行试验。8.1.1.2如果对制造厂的生产标准偏差感到满意,试验则按8.2进行。如果对制造厂的生产标准偏差感到不满意,试验则按8.3进行。8.1.1.3根据相应表格提供的判定准则,以三辆样车的试验为基础,一旦判定了燃料消耗量通过或不通过,则此批产品则为合格或不合格。如果既不能判定燃料消耗量通过,又不能判定不通过,则应抽取另一辆车进行试验(见图1)。图1生产一致性检查流程图8.1.2尽管有5.1l的要求。试验可以在没有行驶任何里程的车辆上进行。8.1.2.1在制造厂要求下,试验可以在行驶了不到15000km的车辆上进行:在此情况下,磨合规程由制造厂进行,但不得对这些车辆进行任何调整。8.1.2.2如果制造厂要求走合车辆“x”km(x≤15000km),可按下列规程进行:——测量第一辆试验车(可以是型式认证车)“0”km和“x”km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每种污染物“0”km和“x”km之间排放量的渐变系数(EC):EC=“x”km排放量/“0”km排放量此数可以小于1。——随后的车辆不必经历走合规程,但其“0”km排放量需乘以渐变系数EC。这时,所取值:——第一辆车为“x”km值,——随后的车辆为“0”km值乘以渐变系数。8.1.2.3作为此规程的替代办法,汽车制造厂可以采用一个固定的渐变系数0.92,所有在“0”km测得的污染物值均乘以此系数。8.1.2.4试验时应使用GB18352.3-2001附录G中所述的基准燃料。8.2当对制造厂的统计数据满意时的生产一致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