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本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0月9日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1.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最后增加“ECER13关于就制动方面批准M类,N类和O类车辆的统一规定”和“ECER13h关于就制动方面批准M类,N类和O类车辆的统一规定(欧美日协调版)”。2.增加3.30条:“紧急制动信号emergencystopsignal向车后的道路其它使用者发出的车辆正在实施高减速度的紧急制动减速的警示信号。”3.第4.1.9条改为:“如无专门说明,在灯具工作期间,光学系统特性(例如发光强度、颜色、视表面等)不应改变。”4.增加第4.1.9.1条:“如无专门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和符合下述4.3.18.7规定的侧标志灯是闪烁的。”5.増加4.1.9.2条:“任何灯具的配光特性因下列条件而出现变化,是允许的,只要这些变化符合相关灯具的技术要求:a)相对环境光;b)因启动其他灯具而造成的;c)正在被用于提供其他照明功能。”6.在表1“昼间行驶灯白色”后增加一行:“紧急制动信号琥珀色或红色”7.4.3.12.7条增加:“在车辆发生碰撞或4.3.20中规定的紧急制动信号解除后,危险警告信号可以被自动启动。只有这些情况下,才允许手动关闭。”8.增加4.3.20条:“紧急制动信号”9.增加4.3.20.1条:“配备:选装紧急制动信号应由按4.3.20.7电路连接的所有制动灯或转向灯的同时启动来实现。”10.增加4.3.20.2条:“数量:按照4.3.4.2或4.3.3.2中的规定。”11.增加4.3.20.3条:“布局:按照4.3.4.3或4.3.3.3中的规定。”12.增加4.3.20.4条:“安装位置:按照4.3.4.4或4.3.3.4中的规定。”13.增加4.3.20.5条:“几何可见度:按照4.3.4.5或4.3.3.5中的规定。”14.增加4.3.20.6条:“方向:按照4.3.4.6或4.3.3.6中的规定”15.增加4.3.20.7条:“电路连接。”16.增加4.3.20.7.1条:“发出紧急制动信号的所有灯具,其闪烁频率应在0.10.14Hz范围内。”17.增加4.3.20.7.1.1条:“但是,如果车尾发出紧急制动信号的任何灯具使用灯丝灯泡,其闪烁频率应在0.00.14Hz范围内。”18.增加4.3.20.7.2条:“紧急制动信号应独立于其它灯具工作。”19.增加4.3.20.7.3条:“紧急制动信号应自动地启动和解除。”20.增加4.3.20.7.3.1条:“紧急制动信号应仅在车速高于50km/h并且制动系统在发出ECER13或ECER13h规定的紧急制动逻辑信号时启动。”21.增加4.3.20.7.3.2条:“紧急制动信号应在ECER13或ECER13h规定的紧急制动逻辑信号不再发出或危险警告信号被启动时自动解除。”22.增加4.3.20.8条:“指示器:选用”23.增加4.3.20.9条:“其它要求。”24.增加4.3.20.9.1条:“除去4.3.20.9.2中描述的情况,如果车辆搭载有拖车装备时,车辆上的紧急制动信号的控制器也应能够操作拖车上的紧急制动信号。当车辆与拖车电力连接时,组合的紧急制动信号的工作频率应被限制在4.3.20.7.1.1中描规定的范围内。但是,如果车辆可以探测到拖车上的紧急制动信号不在使用灯丝灯泡,则频率可以按4.3.20.7.1规定的范围。”25.增加4.3.20.9.2条:“如果车辆附带有装载了符合ECER13中定义的连续或半连续行车制动系统的拖车时,应保证在实施行车制动时,通过电力连接供给拖车制动灯持续稳定的电源。任何此类拖车的紧急制动信号可以独立于实施拖拽的车辆单独工作,且不要求与实施拖拽车辆的紧急制动信号同频率或同相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