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735-2004(2004-06-21发布,2004-10-01实施)代替GB/T16735-1997,GB/T16736-1997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参照了ISO3779-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英文版)、ISO4030:1983《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英文版)和美国联邦法典第49卷CFR49§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CFR49§568《按两阶段或多阶段制造的车辆》、CFR49§571.115《车辆识别代号基本要求》的技术内容,同时根据我国车辆制造厂的车辆识别代号实际使用状况,对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进行了补充和删改。本标准代替GB/T16735-1997《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位置与固定》和GB/T16736-1997《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内容与构成》,本标准与GB/T16735-1997、GB/T16736-199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原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国际标准,在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中引用了相对应的我国标准;——在本版的第3、4、5、6章中,在保留原版本技术要求的同时,参照CFR49§565《车辆识别代号内容要求》增加了对VIN的具体技术要求;——在本版的第7章中,增加了对车辆识别代号的管理要求;——增加了附录A、附录B。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西安西沃客车有限公司、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金城集团有限公司、一汽集团技术中心、东风汽车工程研究院、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彤、耿磊、赵喆、张炜、林先进、周广法、苏玉萍、鲍东辉、袁军成。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T16735-1997、GB/T16736-1997。GB16735-2004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Roadvehicle—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VIN)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构成,以便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道路车辆识别代号体系。本标准同时还给出了车辆识别代号在车辆上的位置与固定要求。本标准适用于GB/T3730.1-2001和GB/T5359.1-1996所规定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以及其它需要标示VIN的车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ISO3833:1999,MOD)GB/T5359.1-1996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车辆类型(neqISO3833:1977)GB16737-2004道路车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ISO3780:1983,MOD)GB/T18410-2001车辆识别代号条码标签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车辆识别代号vehicleidentificationnumber(VIN)为了识别某一辆车,由车辆制造厂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3.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WorldManufacturerIdentifier(WMI)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一部分,用以标识车辆的制造厂。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作为该厂的识别标志,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在与车辆识别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3.3车辆说明部分vehicledescriptorsection(VDS)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第二部分,用以说明车辆的一般特征信息。3.4车辆指示部分vehicleindicatorsection(VIS)车辆识别代号(VIN)的最后部分,车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代码。这组代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车辆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3.5完整车辆completedvehicle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3.6非完整车辆incompletevehicle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的车辆。车辆装配到这种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车轮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3.7车辆制造厂manufacturer负责某种车辆经过装配工序而成为即可使用的产品的个人、厂商或公司。3.8非完整车辆制造厂incompletevehiclemanufacturer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车辆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3.9最后阶段制造厂final-stagemanufacturer在非完整车辆进行制造作业使之成为完整车辆,或在完整车辆上继续进行制造作业的车辆制造厂。3.10中间阶段制造厂intermediatemanufacturer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的车辆制造厂,它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3.11年份year制造车辆的历法年份或车辆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3.12车型年份modelyear由车辆制造厂为某个单独车型指定,可以不考虑车辆实际制造的历法年份,只要实际周期不超过两个历法年,可以和历法年份不一致。3.13分隔符divider一种用以分隔车辆识别代号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车辆识别代号的界线(开始和终止)的符号、字码和实际界线。分隔符不能与阿拉伯数字或罗马字母混淆。4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与构成4.1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构成车辆识别代号由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车辆说明部分(VDS)、车辆指示部分(VIS)三部分组成,共17位字码。对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的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1所示)。对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的车辆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的第三、四、五位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构成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其余五位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如图2所示)。4.2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WMI应符合GB16737-2004的规定。4.3车辆说明部分(VDS)4.3.1车辆说明部分(VDS)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二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即VIN的第四~九位)。如果车辆制造厂不使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车辆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4.3.2VDS第一~五位(即VIN的第四~八位)应对车型特征进行描述,其代码及顺序由车辆制造厂决定。4.3.2.1VDS可从以下方面对车型特征进行描述(具体描述方法参见附录B)。——车辆类型;——车辆结构特征(如:车身类型、驾驶室类型、货箱类型、驱动类型、轴数及布置方式等);——车辆装置特征(如:约束系统类型、发动机特征、变速器类型、悬架类型、制动型式等);——车辆技术特性参数(如:车辆最大总质量、车辆长度、轴距、座位数等)。4.3.2.2对于以下不同类型的车辆,在VDS中描述的车型特征应包括表1中规定的内容。表1车型特征乘用车车身类型、发动机特征a)载货车(含牵引车)车身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发动机特征a)客车车辆长度、发动机特征a)挂车车身类型、车辆最大总质量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车辆类型、发动机特征a)非完整车辆车身类型b)、车辆最大总质量b)、发动机特征c)注a:发动机特征至少应包括对燃油类型、排量和/或功率的描述。注b:用于制造成为货车的非完整车辆的描述项目。注c:用于制造成为客车的非完整车辆的描述项目,此时发动机特征至少应包括对燃油类型、发动机布置型式、排量和/或功率的描述。4.3.3VDS的最后一位(即VIN的第九位字码)为检验位。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用以核对车辆识别代号记录的准确性,检验位应按照附录A的规定计算。4.4车辆指示部分(VIS)4.4.1车辆指示部分(VIS)是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三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即VIN的第十~十七位)。4.4.2VIS的第一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位)应代表年份。年份代码按表2规定使用(30年循环一次)。表2年份代码年份代码年份代码年份代码200112011B2021M20311200222012C2022N20322200332013D2023P20333200442014E2024R20344200552015F2025S20355200662016G2026T20366200772017H2027V20377200882018J2028W20388200992019K2029X203992010A2020L2030Y2040A4.4.3VIS的第二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一位)应代表装配厂。4.4.4如果车辆制造厂生产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二~十七位)用来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车辆制造厂生产的完整车辆和/或非完整车辆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二~十四位)应与第一部份的三位字码一同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第六、七、八位字码(即VIN的第十五~十七位)用来表示生产顺序号。4.5字码在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的罗马字母。1234567890ABCDEFGHJKLMNPRSTUVWXYZ(字母I、O及Q不能使用)4.6分隔符分隔符的选用由车辆制造厂自行处理,但不得使用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见4.5),或可能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任何字码,例如:☆、★。5车辆识别代号的固定方式与标示位置5.1车辆识别代号的固定方式为了固定VIN,车辆制造厂可以在以下两种固定方式中进行选择。5.1.1车辆识别代号可直接打刻在车架上,对于无车架车身而言,可以直接打刻在不易拆除或更换的车辆结构件上。5.1.2车辆识别代号还可打印在标牌上,但此标牌应同样是永久固定在5.1.1所述的车辆结构件上。5.2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位置5.2.1每一辆车辆都必须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标示于车辆的指定位置。5.2.2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标示在车辆右侧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玻璃除外),如受结构限制,亦可放在便于接近和观察的其它位置。5.2.3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标示在产品标牌上(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可除外)。5.2.4M1、N1类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还应永久地标示在仪表板上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在白天不需移动任何部件从车外能够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5.2.5车辆制造厂至少应在一种随车文件中标示车辆识别代号。5.3车辆识别代号的标示要求5.3.1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刻在车辆结构件上,则字高应不小于7mm,深度应不小于0.3mm;对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若直接打刻在车辆结构件上,则字高应不小于5mm,深度应不小于0.2mm;其它情况字高应不小于4mm。5.3.2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5.3.3车辆识别代号可采用人工可读码形式或机器可读的条码形式进行标示。若采用条码,应符合GB/T18410-2001的要求。5.3.4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在车辆或标牌上时,应尽量标示在一行,此时可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