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65.020.01B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30.3—2009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征求意见稿)OrganicProductsPart3:LabelingandMarketing2009-XX-XX发布2009-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19630.3—20092前言GB/T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第2部分:加工——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第4部分:管理体系本部分为GB/T19630《有机产品》的第3部分。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提出。GB/T19630.3—20093有机产品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1范围GB/T19630.3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产品标识和销售的通用规范及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按GB/T19630.1、GB/T19630.2生产或加工并获得认证的产品的标识和销售。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T19630.1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GB/T19630.2有机产品第2部分:加工GB/T19630.4有机产品第4部分:管理体系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9630的本部分。3.1标识labeling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的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产品所作的标示。3.2认证标志certificationmark证明产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符合本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包括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和认证机构专有标识。3.3销售marketing批发、直销、展销、代销、分销、零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将产品投放市场的活动。4标识通则4.1有机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标识。4.2“有机”术语或其它意指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或符号和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只能用于按照本标准的要求生产和加工的有机产品的标识,除非“有机”表述的意思与本标准完全无关。4.3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或者有机或有机转换配料低于95%的产品,不能使用有机产GB/T19630.3—20094品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或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或其它意指有机产品的字样、图案或符号。4.4“有机”、“有机产品”仅用于获得有机认证的产品,“有机转换产品”仅用于处于转换期内生产的产品或以转换期产品为原料加工的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将常规产品作为有机转换产品或者将有机转换产品作为有机产品。4.5标识为“有机”或“有机转换”的产品应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4.6标识中的文字、图形或符号等应清晰、醒目。图形、符号应直观、规范。文字、图形、符号的颜色与背景色或底色应为对比色。4.7标识的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4.8进口有机产品的标识和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5产品的标识要求5.15.1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5.2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并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的产品,方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在产品或者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并标注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认证机构的名称。5.3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产品,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的比例。5.4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等于或者高于70%的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可在产品名称前标识“有机转换配料生产”,并应注明获得认证的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5.5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有机配料标识为“有机”,并应注明有机配料的比例。5.6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有机配料为转换期产品的,只能在产品配料表中将某种获得认证的配料标识为“有机转换”,并注明有机转换配料的比例。6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6.1对于固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1)计算:%100产品总重量量产品中有机配料的总重有机配料百分比………………(1)6.2对于液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2)计算(对于由浓缩物经重新组合制成的,应在配料和产品成品浓缩物的基础上计算其有机配料的百分比):GB/T19630.3—20095%100产品总体积积产品中有机配料的总体有机配料百分比………………(2)6.3对于包含固体和液体形式的有机产品,其有机配料百分比按照式(3)计算:%100产品总重量量产品中有机配料的总重有机配料百分比………………(3)6.4有机配料百分比的计算不包括加工过程中添加的水和食盐,计算结果均应向下取整。7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7.17.1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的图形与颜色要求如图1、图2所示:7.2印制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应当清楚、明显。7.3印制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的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可以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图1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GB/T19630.3—20096图2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8认证机构标识8.1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的印刷应当清楚。8.2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有机认证标识,仅用于按照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生产或者加工并经该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8.3认证机构的标识的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不大于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或者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9销售要求9.1为保证有机产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销售者在销售过程中应当采取但不限于下列措施:—有机产品应避免与非有机产品的混合;—有机产品避免与本标准不允许使用的物质接触;—建立有机产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出入库和销售等记录,并满足GB/T19630.4的要求。9.2有机产品进货时,销售商应索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等证明材料,有机配料低于95%并标识“有机配料生产”等字样的产品,其证明材料应能证明有机产品的来源。9.3应对有机产品的认证证书的真伪进行验证,并留存认证证书复印件。9.4应在销售场所设立有机产品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并与非有机产品销售区、柜分开。9.5在有机产品的销售专区或陈列专柜,应在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