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9630.1-2009 有机产品 第1部分生产(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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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01B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9630.1—2009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征求意见稿)OrganicProductsPart1:Production2009-XX-XX发布2009-XX-XX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T19630.1—20092前言GB/T19630《有机产品》分为四个部分:——第1部分:生产——第2部分:加工——第3部分:标识与销售——第4部分:管理体系本部分为GB/T19630《有机产品》的第1部分。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提出。GB/T19630.1—20093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1范围GB/T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农作物、食用菌、野生植物、畜禽、水产、蜜蜂及其未加工产品的有机生产通用规范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有机生产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作物种植、食用菌栽培、野生植物采集、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养殖及其产品的收获和收获后处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963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084农田灌溉水环境质量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9137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11607渔业水质标准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T19630的本部分。3.1有机农业organicagriculture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3.2有机产品organicproduct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本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3.3GB/T19630.1—20094常规conventional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按照本标准获得有机认证或未开始有机转换。3.4转换期conversion从按照本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3.?并存生产splitproduction在同一生产单元中,同时生产有机和非有机产品的情况。3.5平行生产parallelproduction在同一生产单元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有机转换或常规产品的情况。平行属于并存生产。3.6缓冲带bufferzone在有机和常规地块之间有目的设置的、可明确界定的用来限制或阻挡邻近田块的禁用物质漂移的过渡区域。3.7投入品input指在有机生产过程中采用的所有物质或材料。3种子/种苗/繁殖材料定义3.?野生植物wildplant在未经过人工栽培或其他农业管理措施的区域采集或收获的自然生长的植物。3.养殖周期从水生动物出生到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的时间段。3.8顺势治疗homeopathictreatment一种疾病治疗体系,通过将某种物质系列稀释后使用来治疗疾病,而这种物质若未经稀释在健康动物上大量使用时能引起类似于所欲治疗疾病的症状。3.9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diversity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3.?基因工程技术/转基因技术GeneticEngineering/GeneticModification指通过自然发生的交配与自然重组以外的方式对遗传材料进行改变的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脱氧核糖核酸、细胞融合、微注射与宏注射、封装、基因删除和基因加倍。GB/T19630.1—200953.10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GEOs/GMOs通过基因工程技术/转基因技术改变了其基因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不包括接合生殖、转导与杂交等技术得到的生物体。3.?辐照(电离辐射)irradiation(ionizingradiation)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可以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以控制食品中的微生物污染物、病菌、寄生虫和害虫,保存食品或抑制诸如发芽或成熟等生理学过程。3.11允许使用allowed(permitted)投入品或方法为本部分所允许使用,未规定使用范围或条件。3.12限制使用restricted投入品或方法为本部分所允许使用,但规定了使用范围或条件。3.13禁止使用prohibited投入品或方法为本部分所明确禁止或未明确允许使用。3.13合成物质syntheticsubstance由化学过程或通过化学方法改变了天然植物、动物或矿物来源的提取物而制得的物质,不包括通过生物过程、加热以及机械过程所产生的化合物。3.13污水污泥sewagesludge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或液体的残余物。污水污泥包括但不限于:家庭化粪池垃圾;初级、二级或高级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浮渣或固体;或源自污水污泥的物质。污水污泥不包括污水污泥焚烧炉中燃烧污水污泥产生的灰,或生活污水预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滤渣。4总则(生产)4.1认证的生产单元范围有机生产单元应是边界清晰、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并且按照本标准第4部分的要求建立并实施了有机生产质量管理体系。4.2转换期4.2.1由常规生产向有机生产发展需要经过转换,经过转换期后播种或收获的作物产品或经过转换期后的动物产品才可作为有机产品销售。生产者在转换期间必须完全符合有机生产要求。GB/T19630.1—200964.2.2如果申请者能提供真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和土地利用的历史资料,经认证机构核准后,转换期可以从生产者实际开始有机生产的日期算起。4.2.3已通过有机认证的农场一旦回到常规生产方式,则需要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有可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4.3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4.3.1禁止在有机生产体系中引入或或在有机产品上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及其衍生物,包括植物、动物、微生物、种子、花粉、精子、卵子、其他繁殖材料及肥料、土壤改良物质、植物保护产品、作物生长调节剂、饲料、动物生长调节剂、兽药、渔药等农业投入物质。4.3.2存在并存/平行生产的农场,其常规生产部分也不得引入或使用基因工程生物/转基因生物。4.4电离辐射禁止在有机生产中使用电离辐射技术。4.5投入品4.5.1生产者应选择并实施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以维持或改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减少土壤侵蚀,保护作物和养殖动物的健康。4.5.2在栽培和/或养殖管理措施不足以维持土壤肥力和保证作物和养殖动物健康,必须使用外部收入物质时,可以使用附录A、B、C列出的投入品,但应按照规定的条件使用。4.5.3禁止使用未列入附录的投入品,除非:1)4.5.1和4.5.2的措施不足以维持土壤肥力和保证作物和养殖动物健康;且2)使用前向认证机构提交了申请,详细说明申请使用的投入品的组分、组分来源、使用方法、使用条件、使用量、使用的必要性,以及该物质的分析测试报告(必要时),经过认证机构根据附录D进行的评估,并获得认证主管部门审议批准。4.5.4定期对附录A、B、C进行评估,决定是否修订附录,在附录中增加或删除投入品。5作物种植5.1转换期5.1.1一年生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播种前的24个月,草场和多年生饲料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有机饲料收获前的24个月,饲料作物以外的其他多年生作物的转换期至少为收获前的36个月。转换期内必须完全按照本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5.1.2新开荒的、撂荒36个月以上的或有充分证据证明36个月以上未使用禁用物质的地块,经过权威检测机构的检测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并建立了完整的可追溯生产体系,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5.1.3在特定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延长被本标准禁用物质污染的土地的转换期。5.1.4对于已经经过转换或正处于转换期的地块,如果使用了有机生产中禁止使用的物质,在下列两种情况下认证机构可以缩短第5.1.1中所规定的转换期:GB/T19630.1—20097(1)地块使用的禁用物质是当地政府机构为处理某种病害或虫害而强制使用的;(2)地块中使用的禁用物质是政府机构批准的科学试验的一部分。但应关注施用产品的降解情况,确保在转换期结束之前,土壤中或多年生作物体内的残留达到非显著水平,所收获产品不作为有机产品销售。5.1.5经12个月有机转换后的地块中收获的作物,方可认证为有机转换作物。5.1.6在认证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至少12个月后收获的作物方可认证为有机作物。5.2并存生产/平行生产5.2.1在同一个生产单元中允许同时生产易于区分的有机和非有机作物,但该单元的有机和非有机生产部分(包括地块、生产设施和工具)能够完全分开,除非能够采取措施避免非有机产品混杂和禁用物质污染。5.2.2一年生作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5.2.3多年生作物不应存在平行生产,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i)生产者应制定有机转换计划,计划中应承诺在可能的最短时间内开始对同一单元中相关非有机生产区域实施转换,该时间最多不能超过5年;有机转换计划须经认证机构批准,并且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经认证机构核实。(ii)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证从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区域收获的产品能够得到严格分离;(iii)在收获时,至少提前48小时通知认证机构;(iv)收获完成后,生产者应将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区域的准确产量及产品的隔离措施通报认证机构。5.3产地环境要求有机生产应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进行。有机生产基地应与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保持有效的卫生防护距离,避免受到污染。5.4缓冲带如果农场的有机生产区域有可能受到邻近的常规生产区域污染的影响,则应在有机和常规生产区域之间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以防止邻近常规地块使用的禁用物质的漂移,保证有机生产地块不受污染。缓冲带上种植的作物不能作为有机产品销售。5.5种子和繁殖材料选择应选择有机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当从市场上无法获得有机种子或繁殖材料时,可以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种子或繁殖材料,但在使用前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标准,并制订获得有机种子和繁殖材料的计划。一年生种苗必须采取有机生产方式进行管理。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特点、对病虫害具有抗性的作物种类及品种。在品种的选择中应充分考虑保护作物的遗传多样性。禁止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种子和种苗。GB/T19630.1—200985.6作物栽培除水稻外,一年生作物必须轮作,轮作作物包括但不限于种植豆科作物、绿肥、覆盖作物等。对于多年生作物,提倡通过间套作等方式增加生物多样性、提高土壤肥力、增强有机单元的抗病能力。应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合理的灌溉方式(如滴灌、喷灌、渗灌等)以节约用水。5.7土肥管理5.7.1应通过适当的耕作与栽培措施维持和提高土壤肥力,包括:回收、再生和补充土壤有机质和养分来补充因作物收获而从土壤带走的有机质和土壤养分。利用豆科作物、免耕或土地休闲进行土壤肥力的恢复。5.7.2当5.7.1描述措施无法满足作物营养需求时,可采取以下措施:施用足够数量的有机肥以维持和提高土壤的肥力、营养平衡和土壤生物活性,但每季作物生长期内施用的来自于动物粪便折合纯氮不能超过170kg/ha。施用的有机肥应主要源于本农场或有机农场(或畜场);遇特殊情况(如采用集约耕作方式)或处于有机转换期或证实有特殊的养分需求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购入一部分农场外的肥料。外购商品有机肥须在施用前经认证机构批准。5.7.3限制使用人粪尿,必须使用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分腐熟和无害化处理,并不得与作物食用部分接触。禁止在叶菜类、块茎类和块根类作物上施用。施用溶解性小的天然矿物肥料和生物肥料,但是此类肥料不得作为系统中营养循环的替代物,矿物肥料只能作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