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2006-06-06简要说明:(一)本目录依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二)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三)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五)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由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核准。3、省农垦总局、森林工业总局、扩权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享有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核准权限。4、各地和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减本目录规定的范围。(六)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一、农林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省政府协调的跨地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地市政府协调的跨县(市、区)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能源(一)电力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煤炭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石油、天然气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交通运输(一)铁道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公路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道非主干线、省道网、二级以上、跨地市以及经营性收费项目由省政府投资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隧道项目和跨地市、100米以上(单跨40米以上)的大型独立公路桥梁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水运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自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集装箱专用码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民航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四、信息产业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五、原材料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铁矿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六、机械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七、轻工烟草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10万吨以下、3.4万吨以上纸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八、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九、城建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0万吨以下、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万吨以下、2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道路桥梁:跨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城市快速路、隧道、100米以上(单跨40米以上)的大型独立桥梁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属地由地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污水项目:日处理5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5万吨以下、2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地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垃圾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日处理200吨及以上垃圾卫生填埋场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按项目属地由地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房地产开发:按项目属地由地市或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经济适用住房:按项目属地由地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建项目:按项目属地由地市或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0万元以下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由地市政府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000万元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地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一、金融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十二、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1亿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3000万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哈尔滨经济技术合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享有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同的外商投资核准权限。十三、境外投资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和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