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解读《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汪才华2015年5月14日总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介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7月25日法律位阶:地方法规法律体系:法律、法规(含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立法目的中还参照了《政府采购法》中“促进廉政建设”的内容。《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大法律体系介绍第二条【法律适用地域范围】第二条【法律适用地域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省外投资项目不适用本法规。第三条【立法原则】1/2第三条【立法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中公开原则体现的是信息公开透明,包括招标信息、招标程序、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方法、中标结果等信息的公开,以保证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获悉有关信息,从而可能参与竞争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平原则体现的是机会均等,要求招标人和监督部门给予每一个投标人同等参与竞争的机会,不歧视、不排斥、不限制任何一个投标人。公正原则体现的是程序规范、标准统一,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期限和程序进行,确保程序公正;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评分、推荐资格预审合格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打分、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应当遵循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的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评标、中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一般被视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内涵、外延的不确定性,在招标投标交易中体现为要求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交易主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四大原则本身来看,公开是公平公正的前提和基础,诚实信用是道德因素法律中的体现,是法律的内在体现和价值追求,公平公正是公开和诚实信用追求的结果。第三条【立法原则】2/2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分工】1/2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推进招标投标信息化和诚信体系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工作,督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规范化建设,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四条【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分工】2/2发改委:综合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点工程住建:房建和市政工程交通:公路和水运工程水利:水利工程商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信:通信建设项目财政:政府采购工程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审计:对审计项目实施审计监察:对监察对象实施监察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和电子招标投标】第五条【招标投标交易场和电子招标投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政府为社会提供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的场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及时发布场内招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规范化服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等影响招标投标公平、公正的活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具备条件的,应当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第六条【禁止规避招标】第六条【禁止规避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七条【禁止干预招投标】第七条【禁止干预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第二章招标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总范围】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总范围】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分范围一】第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分范围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管道、桥梁、水运、航空、邮政、综合交通枢纽等交通运输项目;(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环境污染防治、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六)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按部门进行划分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分范围二】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分范围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公共停车场、园林绿化、照明等项目;(二)非经营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以及社会福利设施等项目;(三)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四)写字楼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分范围三】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分范围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分范围四】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分范围四】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范围包括:(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分范围五】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分范围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3号令)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另外,《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局令第27号)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补充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和标准-国家层面1/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赣府发[2004]10号)第二条规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以上为法定招标项目,要求企业必须规范。其他项目,由企业在《实施细则》中明确。补充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和标准-省级层面2/3省出资监管企业采购信息服务平台纳入管理的范围,五部分:一、工程类: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道路工程施工,企业技术改造类项目施工等。二、货物类: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机电产品,车辆、办公用品、家具、软件、工作服装定制、备品备件、试验检测仪器仪表、系统集成等,生产环节进入固定资产的各类设备等。三、服务类:指以人力资源为主的各类服务,包括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工程咨询、项目代建、项目管理、后评价、造价咨询等,法律咨询、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上市辅导、保险、保洁、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档案整理、信息安全、定点印刷、广告宣传、设备维修保养、物流运输、软件开发等。四、原材料燃料类:指生产过程中的各类原材料燃料,包括矿石、煤炭、钢材、汽油、柴油、木材、辅助材料、添加剂、润滑油等。五、资产处置类:指企业各类有形和无形资产转让,包括房屋或设备租售和置换,土地招拍挂,知识产权转让,废旧物资售卖等。补充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规模和标准-省国资委层面3/3第十四条【邀请招标情形】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前款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第十四条【邀请招标情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