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设备采购)ClicktoaddTitle1.招投标的历史ClicktoaddTitle2.招投标流程178218091997西方招投标发展历史英国政府出于对自由市场的宏观调控,首先从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入手,设立了文具公用局,作为负责政府部门所需要公用品采购的特别机构,此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陆续成立相关专门机构并立法,通过法律确定了招标采购及专职招标机构的重要地位。美国通过了第一部要求密封投标的法律。认为招标不仅是服务,对规范行为、优化采购也意义,因此,招标投标变由一种交易过渡为政府强制行为。欧洲共同体在政府采购上也建立了统一的招投标制度,法国、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等均以法律形式对政府采购的规则、程序、实施和招标机构作出了相应规定。韩国政府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国内项目国际招标法,即“政府关于调配及合同法”。1.招投标历史招标投标变由交易过渡为政府强制行为。成为“政府采购”的代名词。随着世界多国的“政府采购”向超越国界的方向发展,便形成了国际招标投标。一些国家为实行跨国的“政府采购”都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与政策规定,明确规定并确认了招标投标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招标机构的法律地位。最为著名的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明确一专职部门为联邦事务管理总署,详细规范了美国联邦政府的采购行为。信誉、透明度、竞争是美国采购制度的三大思想精髓。美国政府采购预算占国内生产总值的3%左右。1861年美国通过一项联邦法案《联邦政府采购法》,现行的《联邦政府采购法》是由美国联邦总务局会同美国国防部及国家航空航天管理局联合起草,并在国会通过。美国的政府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可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公开招标制度。作业标准化制度。供应商评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交货追查制度。中国招投标发展历史20世纪80年代初,深圳等城市推出了建设单位邀请几家施工单位“商议”、“评定”选择工程承包单位的做法,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便及时总结各地招标投标的做法,于1983年印发了《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并在全国试行。1984年9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指出,要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要改革单纯用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的老办法,实行招标投标;由发包单位择优选定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这就是我国政府第一次出台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性文件。第一阶段是1980年至1989年,为初步建立阶段1第二阶段是1990年至1996年,为全面执行阶段2进入20世纪90年代,政府有关部门不断制定、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方法和制度。建设部于1992年12月底正式印发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指出,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1994年6月,建设部、监察部印发了《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1996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也转发了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意见》,明确了执法监察的范围和重点,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第三阶段是1997年至1999年,为规范操作阶段。3为了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工程建设管理方式,1997年2月,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全国施行,正式确定了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地位。1998年8月,建设部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规定要求凡未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地级以上城市,在年内要建立起有形建筑市场。有形建筑市场(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建立,规范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工作管理,结束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各自为政、执法监察不力等状况。第四阶段自2000年至现在,为法制管理阶段。42000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全国施行。招标投标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物资材料等的采购都必须进行招标投标。为此,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开始全面进入了法制管理的轨道。1984年,针对当时国内出现盲目引进,重复引进的问题(如,电视机组装线60多条,电冰箱生产线100多条,洗衣机生产线100多条,西服生产线,铝合金生产线等也过多),物资部和国家经委共同向国务院提出建议,试行机电设备国内招标制度。1985年,国务院13号文批准,转发了这个报告。1985年9月,国家陆续成立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北京、天津、上海、武汉、沈阳、广州、西安、重庆八个地区性的招标公司。朱鎔基等同志参加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的成立大会。1985年,成立了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隶属于原国家经委。1988年,划归原物资部领导,1990年,划入原国务院生产办。1993年,原国家经贸委成立后,招标中心成为直属事业单位。2002年,与原设备成套管理局合并,加挂了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的牌子2003年,招标中心整建制划归国家发展改革委领导。2008年7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2.1建设工程的招标范围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⑵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⑶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2.招标范围2.1.1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范围2.1.2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⑵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⑶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⑷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⑴、⑵、⑶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2.1.3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⑵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⑶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⑷采购人依法能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⑸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⑹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2机电设备的招标范围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融资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四)使用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六)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已经明确采购产品的原产地在中国关境内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2.招标范围2.2机电设备的招标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二)采购供生产企业及科研机构研究开发用的样品样机;(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国务院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以下的;(四)采购旧机电产品;(五)采购供生产配套、维修用零件、部件;(六)采购供生产企业生产需要的专用模具;2.招标范围3.招标基本程序3.1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开:信息、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的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诚实信用: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招标工程招投标招标业主提出条件和要求发布招标广告或直接邀请投标人施工招标监理招标勘察招标设计招标……招标招标招投标投标投标人招标人招标项目提出自己的报价拟订好的招标文件3.招标基本程序3.2招标基本程序招标基本程序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终止招标3.2.1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3.2.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投标法》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3.2.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内容:1.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2.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3.2.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3.2.3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⑴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⑵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受到邀请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3.2.4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