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招投标报名环节亟待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名工作是招标活动的第一环节,公平、公正、有序的报名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是充分竞争、科学择优的前提。然而,有些地方招投标报名环节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太大,损害了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着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笔者认为有必要就这一环节的现状、原因及对策作些探讨。现状与原因主要表现在:1、报名场所随意确定。有些招标人通知投标企业到招标人单位报名;有的招标人通知潜在投标人可以在招投标市场报名,也可以到招标人所在单位报名,还可以到某建筑企业报名;有的招标项目经办人自己走动到哪里,就可以在哪里接受报名。原因是自以为是,认为建筑企业只要想投标就一定会找到他,还可逃避招投标管理机构和驻场监察的监管。2、报名材料随意挑剔或拒收。有的招标经办人不是依据原定的《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核对并接受潜在投标人的报名材料,而是乱发议论:类似工程可能不合要求,选派的项目经理太年轻,外地人来竞标把握性不大、投不投标无所谓等等;有的招标经办人还暗示报名者不要枉费心机、浪费人财物;还有的招标经办人在前来报名人员多少上、来报单位的交通工具上论能力。原因是负责招标报名的经办人员素质较低、缺少工程建设方面基本的常识。3、项目经理随意挂靠。有些地方项目经理流动自由:今天在这个公司,明天在那个公司,项目经理证书上的工作单位与所在报名企业名称不一致;有的项目经理怀藏多张合法的空白介绍信,根据需要想投什么标就填什么标,毫无忌讳;有的项目经理自已有在手工程,证书被招标单位押着,就拿别人证书投标。这主要原因是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心不强,纪律松驰,管理不力。4、业绩材料移花接木。建筑企业的业绩材料弄虚作假现象相对较少,主要是项目经理的业绩材料较多:有的项目经理的业绩材料年度跨得太大,少达五六年、多达十二年,引起不少投诉;有的项目经理把自已参与施工或协助他人施工的工程业绩,说成是2自已的;有的项目经理中标后将工程转给他人合法施工取得的业绩,占为自有。主要原因是自身近期业绩太少或不合要求,又想干工程所致。5、有些地方要求提供的材料不一致,且有壁垒现象。有的地方除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要求提供的证件而外,还要求投标人提供进入施工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有的还要求提供工人的劳保情况和以往的工资名册,方可开具《准入证》;有的资质证书(如开发)不通用,有下浮级别的现象;有的地方只口头统一,不发文,潜在投标人咨询时,有关部门口径一致,不软不硬地让咨询者意会到——放弃。这主要原因是地方保护主义。这些现象的产生既有《招标投标法》普及上的客观问题,又有招标人思想意识上主观问题;既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问题,又有各地具体情况需要细化规范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1、招标人必须规范操作。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应选派法制观念较强、素质较高、具备一定建筑常识的人负责报名工作,同时必须在政府指定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内组织报名活动,不得在其他地方接受报名。接受报名时,应严格按照公告及资格预审书的要求,核查申请报名人的材料原件,不得散布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言论,更不得无故否定或拒收符合公告要求的施工企业报名材料,要在报名现场核对相关证件和原件,以核审其真实性,并加盖单位审查专用印章,标明已与原件核查一致;在招标人组成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小组集体会审期间,必要时可以通知投标人再次提供原件进行核验;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小组在审查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如发现招标代理机构给不符合要求的施工企业办理报名登记,或者审查原件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串通作弊,一经查实,立即暂停招标,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网上发布。2投标企业应如实提供材料。参加报名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或法人委托书,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以备核查。外地投标报名企业除要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应材料外,要提供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投标管理部门出具的投标项目经理在手工程情况证明及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经理动态管理记录原始材料,还要如实填写公司基本状况、业绩及报名项目经理业绩。凡弄虚作假、伪造证明以及有以上手续不全的,应一律视为不合格投标申请人。33、项目经理应诚信投标。投标报名时,投标项目经理要出具本人签字的在手工程项目情况的承诺书(原则上一个项目经理只允许承建一个工程,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同一时间承建两个工程),投标报名的项目经理证明书上的工作单位应当与所在报名企业名称相一致,如不一致应出具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及人事或劳动合同,否则不予报名或报名无效。4、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招投标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名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坚决铲除地方间的壁垒。对招投标双方要统一思想,统一标准,统一操作规程,严明纪律,对申请报名的企业在报名投标时,提供虚假证明、涂改原件、造文件骗取报名及投标的,一经查实,应给予暂停投标3—6个月,情节严重的在网上公布或记入企业的管理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招投标报名工作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