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颁布时间:2003-02-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全国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对从事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认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国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内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第五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第二章自行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取得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限额以上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自行招标,应当遵守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第七条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通信企业;(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人员;(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四)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第八条通信企业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要求的,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电信业务覆盖范围不跨省的通信企业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向所在行政区通信管理局申报,经审查合格的由通信管理局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九条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第十条招标人初次申报自行招标资格的,其自行招标资格定为临时资格,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报。第十一条招标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认有自行招标资格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委托具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二条招标人申报自行招标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自行招标资格。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三条凡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命理机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本细则所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对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及主要国内设备、器材采购招标的代理。第十四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乙级。.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通信管理局审查合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公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发证,其他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第十五条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以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备等办公条件;(五)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相应专业评标的能力;(六)有按规定组建的评标专家库。第十六条申请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及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通信建设管理工作8年以上;(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三)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6亿元以上,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第十七条申请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具备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及技术、经济、财务负责人必须为本机构的专职人员,其中技术、经济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通信建设工作6年以上;(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通信技术及经济类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三)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第十八条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凡符合相关条款而业绩达不到标准的,其资质按临时乙级资质审批,有效期一年。第十九条各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所承担的业务范围:(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所有投资额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二)乙级和临时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第二十条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于每年的4月和8月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二)《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附件二〉;(三)招标代理机构章程、技术和经济负责人职称证书、拟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信息产业部接到经初审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申报表后,在2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证书分正本和副本。第二十二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二)原资质证书副本及工商、税务部门年审合格证明。第二十三条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提出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对逾期不申请资质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并由发证机关收回。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按照新的资质条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期间,如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由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取消其招标代理资质,并收回其资质证书,在二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一)在资质申请或复审时弄虚作假;(二)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三)涂改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第四章评标专家第三十条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取得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颁发的《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方可参与通信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通信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二)能自觉遵守招标评标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中级职称,并且从事通信建设管理或者技术工作满8年或者经所在单位推荐的掌握通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第三十二条凡申请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由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填写《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附件三),并附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由所在企业或单位统一报所在地区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公司专家资格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行政区内申报专家资格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信息产业部。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并颁发统一印制的《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第三十五条信息产业部将所有取得《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按地域、专业、所在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分列,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第三十六条《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评标专家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按申报程序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填写《通信建设评标专家复核申请表》(附件四〉,逾期不申请复核的,其《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并应交回发证机关。第三十七条申请复核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持证期内参加过评标活动;(二)在评标活动中遵守各项制度,未发生责任过失。第三十八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申请复核人员给予复审,并在相关文件上盖章。每次复核有效期为两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九条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留自己的看法;(二)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标书独立打分或者投票,推荐中标单位;(三)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及投标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保密;(四)领取评标专家费。第四十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一)随机抽取选定的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必须提前请假;(二)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活动期间,应当服从评标委员会的安排,公正、科学、严肃地进行评标,在评标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有关情况,不得接受投标人的任何馈赠、宴请以及其他好处;(三)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活动期间,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自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评标专家库第四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由取得《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组成,为通信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活动时的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专家。第四十二条通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评标专家库;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建评标专家库,但其专家库中每个专业的评标专家应有三分之一以上是非本企业人员。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的评标专家库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通信企业的评标专家库直接报信息产业部备案。第四十三条评标专家库设线路、管道、传输设备、交换、微波、卫星、数据、电源、移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类专业和概算、预算、财务等经济类专业,每个专业评标专家不得少于15人。第四十四条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通信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从各自评标专家库或信息产业部评标专家名册内,按地域、专业,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方式选定。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候选人数应多于本次评标所需要聘请专家人数,以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递补:(一)选定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二)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递补专家不够时,应再次抽取。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