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6487.11—2017代替GB16487.11—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ntrolstandardforimportedsolidwastesasrawmaterials—Vesselsandotherfloatingstructuresforbreakingup(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2017-12-29发布2018-03-01实施发布ICS13.030.50Z70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16487.11-2017Ⅰ目次前言……………………………………………………………………………………………Ⅱ1适用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控制标准与要求………………………………………………………………………………25检验……………………………………………………………………………………………3GB16487.11-2017Ⅱ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控制由于进口可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造成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进口废船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是进口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系列控制标准之一,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有关废船舶的进口管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6年,2005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进口废船舶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值的要求;——调整了危险废物控制要求;——修改了检验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GB16487.11—2005)废止。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科技标准司组织修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年03月0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GB16487.11-2017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口供拆卸的船舶和其他浮动结构体(以下简称为废船舶)的环境保护控制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废船舶的进口管理。海关商品编号固体废物名称8908000000废船舶(不包括航空母舰)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3552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SN/T0570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1791.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第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号)《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铁路局、民用航空局公告2015年第5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夹杂物(携带物)Carried-waste进口废船舶中随行船员的生活废物和运输货物的残余物。船舶航行中应使用的物品、海难船所载货物及其残余物除外。3.2轻吨Lighttonnage船舶空载时的排水量,是船舶本身重量的计量单位。GB16487.11-201733.3危险化学物质Hazardouschemicalsubstance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物质。4控制标准与要求4.1进口废船舶的放射性污染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a)废船舶中未混有放射性废物;b)进口废船舶的外照射贯穿辐射剂量率不超过进口口岸所在地正常天然辐射本底值+0.25µGy/h;c)废船舶的表面α、β放射性污染水平为:表面任何部分的300cm2的最大检测水平的平均值α不超过0.04Bq/cm2,β不超过0.4Bq/cm2;d)废船舶中放射性核素比活度应低于表1的限值。表1放射性核素比活度限值核素比活度(Bq/g)59Ni3x10363Ni3x10354Mn0.360Co0.365Zn0.355Fe30090Sr3134Cs0.3137Cs0.3235U0.3238U0.3239Pu0.1241Am0.3152Eu0.3154Eu0.394Nb0.3不明成分的β-γ混合物0.3不明成分的α混合物0.14.2废船舶中未混有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4.3进口废船舶中不包含未经洗舱的废油船。4.4废船舶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携带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进口废船舶轻吨的0.01%。a)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船舶本身的石棉隔热和绝缘材料除外);b)废船货舱中油及油泥的残留量;c)密闭容器(船舶自身的除外);d)《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废物;e)依据GB5085.1~GB5085.6鉴别标准进行鉴别,凡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其他危险废物。GB16487.11-201724.5废船舶中作为船舶本身的隔热和绝缘材料的石棉含量不应超过其轻吨的0.08%。4.6除上述各条所列夹杂物外,采取拖航行形式进口的废船舶中应限制其他夹杂物(携带物)的混入,总重量不应超过其轻吨的0.05%。4.7采取自航行进口的废船舶中除上述各条所列的夹杂物外,其他夹杂物(携带物)总重量W废应满足以下公式计算要求:1.5TN废W式中:W废—船舶其他夹杂物(携带物)总重量,kg;T—船舶入港后停泊时间,d;N—船舶应载船员人数,人;1.5—系数,kg/人·d。4.8曾经承运过4.4条所列货物以及其他危险化学物质专用运输船舶必须进行清洗。进口者应向检验机构申报曾经承运过4.4条所列物质以及其他危险化学物质的名称及主要成分。4.9废船舶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552的要求。5检验5.1本标准4.1条的检验按照SN/T0570规定执行。5.2本标准4.4e)条按照GB5085.1~GB5085.6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5.3本标准其他条款的检验按照SN/T1791.5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