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采购精品资料网招标的条件1.充分的采购金额2.清晰的技术规范3.足够数量的供应商4.主动的供应商5.足够的时间第一节招标采购一、招标广义:由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和通知,邀请潜在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最后由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招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过程。狭义:招标人根据自己的需要,提出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向潜在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的行为。具体内容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向所有的潜在合格投标者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来竞标。邀请招标是为了减轻招标采购的工作量和成本,只邀请比较熟悉的投标者来竞标。供应商名单(1)名单要公正(2)名单要公平(3)名单要足够长(4)名单要由采购经理和申请人经理共同确认(5)考察供应商的资质和商业信誉(6)供应商的表现和践约能力二、投标投标人(或投标单位)寻找并选取合适的投标信息,在同意并遵循招标人核定的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提出自己的投标文件,以期通过竞争为招标人选中的交易过程。特点: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比较直接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比较综合投标的要求:规定时间内容实质反应三、开标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或地点,当众开启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报价等公开过程两种方式:公开开标秘密开标四、竞标投标人为成为中标人而进行竞争五、评标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所报送的投标书进行审查及评议的过程六、中标开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所谓开标,就是投标人提交投标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是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时(如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即是开标之时(也是某年某月某日几时几分)。之所以这样要求,是为了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仍有一段时间间隔。如有间隔,也许会给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如在指定开标时间之前泄露投标文件中的内容),即使供应商或承包商等到开标之前最后一刻才提交投标文件,也同样存在这种风险。开标地点应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相一致,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因不知地点变更而不能按要求准时提交投标文件。这也是为维护投标人的利益而作出的要求。招标道德规范时间延长和请求文件的修改迟到的标书报价中出现的失误、非常规或遗漏利益冲突抗议保密性候选方案流程公告招标投标在现实经济中运用范围1、工程建设项目承包的招标和投标2、物资采购招标与投标3、服务招标与投标招标投标的基本特征1、严密的组织性2、透明度高3、招标过程的竞争性4、公平性和公正性招标采购的基本过程1、策划2、招标3、投标4、评价5、定标招标采购的优越性:1、体现公开、公正和公平2、体现竞争3、体现优化招标采购的适用情况1、寻找比较长期供应物资的供应商2、寻找一次比较大批量的物资供应商3、寻找一项比较大的建设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供应商不适合小批量物资采购、或者比较小的建设工程第二节招标文件一、招标文件概述1、招标邀请书2、招标目标任务说明3、招标须知4、购销合同5、投标文件格式投标须知1、招标文件的构成2、招标文件的修改3、招标文件的编写要求4、投标文件组成5、投标方保证金6、开标7、评标委员会8、评标原则和方法标书的注意事项一.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2.内外层封套均应:(a)按投标资料表中注明的地址发至买方;(b)注明投标资料表中标明的项目名称,投标邀请书的标题和编号,注明在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并根据投标人须知第22条的规定填入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日期和时间。3.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投标被宣布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买方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二.投标截止日期1.买方在投标人须知第18.2条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2.买方可以按投档人须知第7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处长投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处长至新的截止日期。三.迟交的投标书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9第规定,买方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四.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包括替代或撤回的书面通知。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撤回通知书也可以用电报传递,但随后要用经过签字的信件确认,邮戳时间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4.从投标截止期到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投标人须知第15.7条伯规定被没收。9、其他注意事项10、定标原则11、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12、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13、中标服务费第三节投标文件一、投标的准备1、组织投标小组2、作出投标决策收集投标信息的途径:招标广告、商务机构3、选择代理人和咨询公司(国外)4、现场考场(工程标)熟悉投标文件、合同条款的人员;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有相关投标项目经验人员,精通报价人员;(外语)投标文件一、投标文件1、定义2、构成(1)投标书(2)目标任务的详细技术方案(3)投标资格证明文件(4)公司和制造代理商协议和授权书(5)公司有关技术资料和顾客反馈意见二、投标文件的封带——正、副本投标书的编制关注“投标者须知”,注意以下几电1、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即对招标文件每个空白都须填写2、反复审核,消除误差3、整个文件要干净整洁4、全部文件的每页都要签字,修改的地方也要签字5、全部文件通常情况下一次递交评价体系一、评标概述二、评标考核指标体系的确定常用的评标指标体系评价方案好坏要看其综合效果量化和非量化评价指标(硬指标、软指标)和权重的确定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阳光法案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第十四条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