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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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无锡市财政局锡经贸技术[2002]15号锡财企[2002]32号--------------------------------------------------无锡市重点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实施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无锡经济发展,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发展后劲,引导企业加速新品投产,扩大经济规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无锡市人民政府锡政发[2002]100号文件《关于政府性扶持资金项目实施招投标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重点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是指通过市级以上新产品鉴定,具有批量投产条件、经济增量显著的新产品,并遵循以下原则来确定招标范围: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产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2、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广阔,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加速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3、产业化周期较短,投入产出比高,规模经济效益显著。第三条无锡市重点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可分为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新产品项目的配套贴息或奖励以及市级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两个方面。第四条无锡市重点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第五条重点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第六条无锡市重点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投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重点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三)对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四)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五)受理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公开开标;(六)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召开评标会议;(七)决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重点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二)只有二家以下(含二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因故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实行招标的情况。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无锡市重点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为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招标人在具备下列条件后开展招标工作:(一)确定当年度需要招标的重点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范围;(二)落实重点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的经费来源;(三)具备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第九条重点新产品贴息或奖励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投标。招标人根据招投标项目的情况确定招投标方式。第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将在无锡技术创新网()和其它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将向三个以上(含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名称;(三)招标项目的性质和主要实施目标;(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费用、地点和时间;(六)送达投标意向书的最后期限。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这些证明文件包括:(一)投标人单位全称、性质、注册地、办公地点及法人代表;(二)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姓名、从事专业、职称、主要业绩及其它情况;(三)项目所需技术设施及设备条件;(四)投标人近二年财务资料及资信证明文件;(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或材料。第十三条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不足三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招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否则停止招投标活动。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第十四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二)招标项目名称;(三)招标项目主要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要求;(四)招标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及实施进度和完成时间要求;(五)对招标项目实施提供的资金支持;(六)中标方对项目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七)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九)评标标准和方法;(十)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十一)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第十五条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售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适当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第十七条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它情况进行保密。第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一)发生不可抗力;(二)最高投标报价远低于项目的合理组成价格的;(三)作为项目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四)有效的投标少于三家。第三章投标第十九条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一个投标人对同一个项目只允许投一份标书。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符合的研究人员、设施和经费;(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三)资信情况良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加盖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印章。第二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人概况;(三)近两年的经营情况及业绩;(四)新产品鉴定证书;(五)技术工作总结和试制工作总结;(六)技术经济分析报告;(七)企业贷款还本付息情况和银行贷款凭证;(七)项目实施组织形式和管理措施;(八)招标文件要求的其它内容。第二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资格条件。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的投标协议,明确约定项目的组织实施方式、各方拟承担的分工与风险责任、经济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与归属问题以及若中标后资助经费下达于何方等,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提供签收证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四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四章开标、评标与中标第二十五条开标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第二十六条开标时,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开启并宣读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的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第二十七条招投标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的单数。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无效:(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二)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三)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远低于完成项目必需的实际成本;(四)投标文件没有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认为重要的其它条件。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投标人在进行澄清、说明或答辩时,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澄清、说明或答辩的内容必须用书面形式记录。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性评价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三十一条评标报告为定标提供重要依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对投标人的项目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三)推荐满足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及协商应达到的指标和要求;(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序。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根据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或投标中标候选人排序结果确定中标人。第三十三条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3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15天。第三十四条定标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项目合同,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第三十五条中标项目确定后,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将项目纳入重点新产品项目计划正式下达。项目的实施管理、验收以及资金拨付等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进行转包。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规定,不得泄露标底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的有关情况;不得扩散属于审查、澄清、答辩、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推荐建议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对于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争议或纠纷,招标人和投标人可以请求市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招标人有权停止资金拨付或追回已拨资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条有关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应报经政府性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工作小组备案。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其它市(县)、区可参照本意见施行。第四十三条本意见自2002年7月25日起施行。无锡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无锡市财政局200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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