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招标方式郑财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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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郑州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郑州市范围内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规定所称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之外的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第三条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民族产业,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激励自主创新,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第五条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六条在非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谈判、询价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七条非招标采购活动所需专家的抽取和管理按照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过采购项目征询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同一项目的评审。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第二章竞争性谈判采购第八条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与符合项目资格要求的供应商依据采购谈判文件(以下统称“采购文件”)进行谈判,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五)属于有关部门认定技术含量高、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六)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第十条竞争性谈判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采购文件;(二)发布谈判公告或者邀请合格供应商;(三)向供应商或者合格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四)成立采购谈判小组;(五)开展谈判;(六)确定成交供应商;(七)签订采购合同。第十一条采购文件内容主要包括:(一)供应商须知;(二)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三)技术和商务要求;(四)对供应商报价的要求及其计算方式;(五)评定的标准和方法;(六)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时间;(七)供应商提交响应性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八)供应商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九)谈判日程安排;(十)合同条款和格式;(十一)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采购文件应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十二条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对技术复杂,不能明确确定技术规格的采购项目,可以推荐品牌或产品,但所推荐品牌或产品应当具有多样性和近似性,且不具有排他性。第十三条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征询供应商意见的,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国家、省、市三级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信息;凡采购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文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应经专家评审论证或组织会审,出具评审或会审意见并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示。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作纸质采购文件,也可以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电子采购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采购文件与纸质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谈判公告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谈判公告应当公布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参加谈判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供应商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谈判时间和地点。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天。为确保供应商获取采购信息,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应同时在当地新闻媒体上发布谈判公告或采取电话通知、书面通知等其他方式邀请更多供应商参加谈判。第十六条采购文件应经采购人审查并加盖公章确认后对外发售。采购文件制作完成前,不得发布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自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七天,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十天。第十七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需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八条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和谈判时间,但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收受人,并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第十九条供应商要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性文件,响应性文件必须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第二十条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必须在采购文件要求的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北京时间)前,将响应性文件密封送达规定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性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第二十一条供应商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性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性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二条谈判开始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活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在谈判前或者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第二十四条谈判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达到招标限额标准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人代表应当出具采购人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五条谈判小组进行谈判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审查响应性文件。谈判小组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性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未对采购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得进入后续谈判程序,并告知未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二)谈判顺序。谈判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谈判供应商的谈判顺序,所有谈判小组成员集中与供应商按照顺序分别单独进行谈判。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小组可根据供应商的技术和商务响应及谈判的情况,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次,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并给予每个正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相同的机会。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三)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谈判以供应商最后一轮谈判的报价及承诺作为谈判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依据。谈判小组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确定成交供应商。在推荐或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前,谈判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谈判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但上述规定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四)编写评审报告。谈判工作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谈判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的原始记录和结果编写评审报告,送采购人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评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谈判公告发布的媒体名称、谈判时间和地点;2、购买采购文件以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和谈判小组成员名单;3、谈判方法和成交标准;4、谈判记录和谈判情况及说明,包括被淘汰的供应商名单及原因;5、谈判结果和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表或确定的成交供应商;第二十六条递交响应性文件或者符合专业条件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二家,且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谈判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经谈判小组认可,采购人及供应商同意,报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继续进行谈判。第二十七条属于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需要继续谈判或变更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采购过程和采购文件没有供应商质疑的证明材料,或者有供应商质疑,但已妥善处理的证明材料;(二)评审专家出具的采购文件没有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的证明材料。专家意见应当具备明确性和确定性;(三)在评审期间的,提供项目开标、评标或谈判记录;(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应当在谈判结束后当日确定成交供应商。第二十九条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结果应当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成交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成员名单、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和电话。在发布公告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第三章询价第三十条询价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就采购项目发出采购询价函(以下统称“采购文件”),邀请供应商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三十一条采购规格标准统一、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的项目,可以依据本规定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第三十二条询价采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采购文件;(二)发出采购文件并接受供应商报价;(三)成立询价采购小组(以下统称“询价小组”);(四)评审并确定成交供应商;(五)签订采购合同。第三十三条采购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数量,商务要求和技术规格,供应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评定成交的标准,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询价时间及地点等。采购文件应标明实质性条款。第三十四条采购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五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作纸质采购文件,也可以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电子采购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性。电子采购文件与纸质采购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三十六条采购文件应经采购人审查并加盖公章确认后对外发售。从采购文件发售之日起至规定的报价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七天。第三十七条采购代理机构需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澄清修改的,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但至少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递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并在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第三十九条询价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询价事务由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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