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招投标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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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页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下载。非经招投标合同效力的评判标准实践中,一些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存在误解。有的把业主在施工企业之间的比价及与施工企业的议价过程理解成招投标法意义上的招投标。甚至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关也要求合同双方无一例外填写“中标通知书”用以备案。本文所涉案例中,当事人约定了招标,但之后业主又改为直接发包。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中途擅自解除合同后,双方围绕合同效力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未经招投标合同效力究竟如何评判,相信大家能从本文中得到启示。案情简介:2004年初,江苏某市A公司向4家建筑公司发出邀请招标文件,4家建筑公司依法提交投标文件。同期该市招投标办公室接受A公司的委托,委派3位专家评委参与对投标的四家单位的标书及文件进行评议并评出第一名,但议标后A公司并未当场定标,嗣后也未在4单位中确定中标者,而是直接向4家公司以外的B公司发出中标通知。双方随即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支付了预付款。实际施工过程中,A公司以发生设计变更为由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款。该通知发出后,B公司未予理涉,为此,A公司诉至法院。原告A公司认为,本案合同确立前,被告未参与工程的招投标,其取得“中标通知书”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故中标无效,由此订立的承包合同也无效。原告诉请法院确认原、被告间的承包合同无效,并请求被告退还预付款。被告B公司辩称:原告为外商独资公司,本工程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必须强制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故即使被告不是通过招投标取得中标书,但原告选定被告并签约,合同仍然有效。法院判决: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00万元工程预付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2000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第三第2页共2页版权归作者所有,本网站只提供下载。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所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属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在本案中不适用。另外,涉案合同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法院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合同有效无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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