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府办发〔2009〕118号印发顺德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水利工程管理办法通知 顺德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广东省财政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区进行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负责本区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本区水利工程的具体范围指: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融资的水利工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水利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必须进入顺德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行招标: (一)工程建设: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施工单项合同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水利工程的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二)工程服务: 1.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使用财政性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向社会选择项目建设组织者的。 (三)其他: 经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的其他项目。 任何单位不得将前款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进入交易中心招标。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同意,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或报请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抗灾的;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贩、需要使用农工的; (四)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五)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购买零配件的; (六)项目标的单一,适宜采取拍卖等其他有利于引导竞争的方式的; (七)必须保持原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由原工程承包商承建或由原货物供应商供应的; (八)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的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应当抄送区政务监察和审计局备案。 第六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审核同意,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或报请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技术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七条本区水利工程项目招标,其资格审查可以采用集中资格审查、资格预审、同步资格审查(匿名投标)及资格后审。 集中资格审查,是指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组建的水利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有意进入顺德行政区域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按照统一的标准要求定期进行的集中资格审查,并形成预选承包商名录的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是指在发售招标文件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同步资格审查,是指对潜在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开标之前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为加快水利工程建设进度,充分体现公平、公开的原则,积极鼓励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凡被纳入本省、本市、本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中黑名单的单位,其报名视为无效报名。 第八条财政投资水利工程的施工招标,已经通过集中资格审查,即在公布的预选承包商名录中的企业,经报名均可参加其资质允许承接范围内项目的投标,招标人不再对名录中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九条采取本办法之外的其他资格审查方式的,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方案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 招标人不得任意提高资格审查的标准,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其中,采取同步资格审查和资格后审的,只能对潜在投标人进行企业资质和项目经理的符合性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对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的或采用新技术的招标工程,可由招标人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潜在投标人采取评分择优方式进行审查。 第十条招标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包括招标代理单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原则上招标人不得组织集中答疑和集中踏勘现场。 采取同步资格审查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质疑的,必须在收标截止时间前8日以不署名的方式向交易中心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招标人必须最迟在收标截止时间前5日统一在“顺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答疑,逾期答疑的,收标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第十一条招标人可拒绝近两年内被本区鉴定为履约评价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因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足5家而导致招标失败的,招标人在进行第二次招标时,应将资格审查合格条件降到最低。调整后,合格的投标人数依然不足的,经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可继续招标投标程序。第四章招标 第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项目招标前将招标方案送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核准。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应当将核准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第十四条招标人符合下列条件,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工程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报送以上内容的书面证明材料。自行招标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项目。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人应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预审结果、中标结果等进行审核并确认(签字盖章),对所发出的文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 1.项目已确定; 2.所需资金已落实; 3.必须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二)监理招标。 1.初步设计(或可研设计)已批准;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3.项目已纳入年度计划。 (三)施工招标。 1.初步设计已批准;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安排; 3.监理单位已确定;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5.有关永久征地、临时征地、移民搬迁实施安置工作已落实。 (四)重要(主要)设备、材料招标。 1.初步设计已批准; 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确定; 3.所需资金已落实。 招标项目不满足前款所列条件,又确需开展招标活动的,招标人可向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提出专项申请,经报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或提请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招标。 第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招标方案经核准后,应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招标投标: (一)项目招标备案和招标申请;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投标报名; (四)招标人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适合于资格预审的项目); (五)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七)开标(同步资格审查);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评标; (十)招标人定标并公示预中标结果(评定结果备案); (十一)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订承发包合同; (十三)合同备案。 采用“不记名报名”方式(“匿名招标”)报名和购买标书时,上述第(三)至(六)简化为:购买标书、编制标书、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前,必须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办理招标项目备案及招标申请。办理招标项目备案及申请需提供下列资料(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调整): (一)招标项目备案(登记)表和招标申请表; (二)经核准的招标方案; (三)招标公告、评定标办法及合同主要条款; (四)符合招标要求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对提交的资料进行检查,对满足备案和招标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及招标申请的核准。 第十八条招标公告应根据《广东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予以发布,招标公告格式由交易中心确定。水利工程的招标投标信息的发布媒体包括交易中心公布栏、顺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及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指定的其他媒体。 招标公告在交易中心公布栏、顺德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发布的,持续发布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作,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备案。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省、市、区发布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如果有)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或其他特殊条款,应作特别说明。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对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集中在一处以黑体字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或未单列的,以单列的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 本条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无效标、废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定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或固定工程量总价承包,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 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的编制,应当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执业资格的水利工程造价员及以上资格的造价专业人员完成并加盖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最迟在投标截止日前3日在顺德区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公布。属区重点工程的,需按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区财税局审核。 水利工程的主要设备及材料的招标可参照上述的施工招标方法进行。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