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三三基基色色双双端端荧荧光光灯灯))招招标标文文件件招标编号:0714-EMTC-3714招标人: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2010年3月目录第一章投标邀请············································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4第三章技术要求············································8第四章承诺书··············································10第五章投标文件的格式··································11第六章评标标准···········································161第一章投标邀请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招标代理机构)受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招标人)的委托,对“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一、项目名称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三基色双端荧光灯)二、招标编号0714-EMTC-3714三、招标内容包号内容第一包三基色双端荧光灯(工频:T8)推广企业、产品及协议供货价格第二包三基色双端荧光灯(高频T5或高频T8)推广企业、产品及协议供货价格说明:投标人可以投一包或多包。四、项目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及财政部《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1027号),“十一五”期间国家通过财政补贴资金支持高效照明产品替代在用的白炽灯和其他低效照明产品,加快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使用。补贴资金采取间接补贴方式,由财政补贴给中标企业,再由中标企业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给终端用户,最终受益人是大宗用户和城乡居民。本次招标为确定财政补贴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企业、产品及协议供货价格(安装到户的价格)。中标企业根据国家下达的推广任务和地区任务分配情况,配合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具体实施。五、投标人资格要求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本次招标产品的制造商(如制造商只负责生产,不负责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应以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制造商名义参与投标,如中标,经招标人同意后,中标人可将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委托销售公司负责,同时在投标时,投标人须以书面方式予以说明并提供由销售公司出具的证明其知晓并接受投标人在投标时做出的所有承诺的声明。中标人将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委托销售公司后,中标人应与销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投标人必须拥有所投产品的自主商标或所投产品商标的合法使用权,一个商标只能由一家投标人参与投标;23、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印发的财库【2010】17号文件所规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七期)内,且该产品通过中国国家节能产品认证的证书须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4、投标人所投产品不得在近三年的国家监督抽查或专项抽查中有两次不合格;5、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同时投标。6、投标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它相关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7、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六、购买招标文件时间、地点1、时间:即日起至2010年4月7日,每天9:00~11:30,13: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1218室,城乡贸易中心背面)。3、招标文件电子版下载网站(投标人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否则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网站:;中国照明电器信息网:。七、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若投标人不便现场购买,可采用银行电汇方式(不接受个人汇款)。电汇购买招标文件费用及附加EMS费(人民币50元)至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将电汇底单复印件(注明汇款用途、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招标编号)连同购买招标文件登记表传真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汇款后将尽快以EMS方式邮寄招标文件。八、投标截止时间2010年4月8日9:00(根据委托方要求,如有变化,另行通知)。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九、开标地点和时间地点:美泉宫饭店北京市西四环北路125号(四季青桥南再往南800米),电话:88869999。时间: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2010年4月8日7:30至9:00间递交至开标地点。开标时间为2010年4月8日9:00。届时请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3十、投标咨询单位和电话投标咨询单位:标书网()投标咨询电话:020-34094100,13022067895投标咨询QQ:279674008招标代理机构: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地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电子大楼(城乡贸易中心背面)邮编:100036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北京翠微路支行(行号:301100000363)帐号:110060836018150019163联系人:安炜、宋继海、许嘉联系人电话:010-68296260、68296407、68296502传真:010-68249967电子邮箱:anw@ceiec.com.cn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本项目为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三基色双端荧光灯)入围招标,入围仅指具有参加财政补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活动的资格。2.投标人应根据其所投包号,必须分别报出18W、36W的三基色双端荧光灯(工频:T8)价格,14W、28W(高频T5)或16W、32W(高频T8)价格。如中标,投标价将作为中标协议供货价格,所投规格产品将作为中标产品。中标人必须按照中标协议供货价格减去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销售、安装中标产品(在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提供的本次中标产品必须通过中国国家节能产品认证)。3.投标报价应包括产品、运输、保险、安装、售后服务及相关税费等在内的一切费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一次性的,招标人不接受开标后对投标价的修改。二、招标文件4.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技术要求、承诺书、投标文件的格式、评标标准。如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应在2010年3月23日上午10:00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逾期的澄清要求将不被接受。三、投标文件5.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6.投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6.1单独密封的开标信封应内附:投标报价单(按格式填写的正本一份)、投标保证金(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电汇底单复印件)及投标报价单电子版(U盘1个);开标信封需单独密封,并在开标前单独递交。6.2单独密封的投标文件应包括:(1)投标书(格式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2)投标报价单(格式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4)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5)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格式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6)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7)投标人所投产品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商标合法使用的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8)投标人所投产品的中国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9)投标人所投产品在近三年的国家监督抽查或专项抽查中未出现两次不合格情况的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10)承诺书(格式见第四章承诺书);(11)投标人应对第三章“技术要求”的每一项做出点对点应答(‘满足’或‘不满足’,如需要可给出详细说明);(12)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产品的技术描述表(格式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13)投标人应根据第六章评标标准各项按顺序提供相关文件,对附表中每一项技术要求给予明确回答,并按顺序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及证明文件;如若不明确所达到技术指标等级,则按照最低等级处理;(14)投标人认为其它应提供的文件和证书;(15)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U盘形式)。上述要求的证书、检测报告等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将上述文件按顺序装订成册(可分册装订)。若投标人投多包,无需以包为单位分别制作投标文件,各包投标文件中相同内容提供一次即可。6.3单独密封的样品:投标人每种型号投标产品须提供12只样品。7.投标保证金7.1本项目投标保证金为伍万元。7.2投标保证金形式:银行电汇。(不接受个人汇款及其他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注:投标保证金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3日汇至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须以项目为单位分别电汇(不要将几个项目的投标保证金合并在一起,一笔电汇)。7.3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定标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7.4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协议后,招标机构将从其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标准:中一包:收取人民币16000元;中两包或两包以上:自第二包起,每包减半收取8000元。),剩余部分无息退还。7.5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或6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与招标人签订协议;或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交纳中标服务费;或4)投标人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和/或地方相关法规行为的。8投标有效期:投标应在规定的开标日后60天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8.1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9.投标文件的签署:投标文件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10.投标文件的数量、密封和标记10.1投标人应提交一份正本“投标文件”、四份副本“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一份(U盘形式)。每份“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应标明“正本”、“副本”。10.2投标文件副本可用正本复印件;如副本和正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10.3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分别用信封密封,并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及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再将单独密封包装的正本、副本和投标文件电子文档密封包装于一件包装内,并在正面标明招标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10.4投标人应将“投标报价单”、“投标保证金(加盖投标人公章的电汇底单复印件)”、“投标报价单电子版本”单独封装在一个信封内与“投标文件”分装,并在开标前递交招标人。10.5每一密封信封上注明“于2010年月日9:00之前(指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及时间)不准启封”的字样。10.6投标人应将“样品”以包为单位,分别密封在装箱中,且包装良好,并在正面标明招标编号、包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样品字样。10.7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后,按投标邀请中规定的开标地点送达。10.8如果未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提前拆封不负责任;710.9由于不可抗力或无法控制的事件发生而导致投标文件包装的损坏或投标文件的损毁、丢失等,招标人将不负责任;10.10招标人拒绝接受以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11.投标文件的递交11.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邀请”中指明的地址;11.2迟交的投标文件:招标机构将拒绝接收投标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四、评标12.评标委员会12.1招标人将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12.2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