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办法修订讲解-117页PPT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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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解读(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收购人不诚信、无实力、甚至掏空上市公司•公司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低,通过一致行动规避监管的现象严重•上市公司收购的支付工具和手段缺乏•中介机构执业不规范,未做到勤勉尽责,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利用并购重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问题较为严重•监管手段不足,缺乏足够的威慑力上市公司收购的法规体系法律《证券法》《公司法》行政法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部门规章《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配套特殊规定《财务顾问管理办法》披露格式与准则《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自律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回购、吸收合并等管理办法修订的重点和亮点(1)充分体现《证券法》的立法精神将强制性全面要约收购制度调整为由收购人选择的要约收购方式,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降低了收购成本,强化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充分体现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精神修订的重点和亮点(2)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明确界定一致行动人的范围,增强控制权变化的透明度程序公正:维护市场公平公平对待股东:持有同种股份的股东得到同等对待加大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力度:未清欠解保,限制转让股权的要求强调董事诚信义务,限制不适当的反收购修订的重点和亮点(3)转变监管方式:证监会从“守门员”到“裁判员”-确立以信息披露为主的市场化监管理念,由事前审批转变为适当的事前监管与强化的事后监管相结合监管部门基于重要性原则对控制权变化进行监管,以5%、20%、30%为限,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对30%以前的收购简化审核程序,采取事后监管:20%-30%之间涉及控制权发生变化的,由财务顾问把关;20%以下第一大股东变化的,比照收购要求,详细披露;对30%以上的收购采取适当的事前监管:同时要求财务顾问把关,减少对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发现其不符合收购人要求的,通过并购委员会审议,证监会可责令其停止收购,限制其表决权的行使收紧豁免条件,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加大持续监管力度:财务顾问持续督导和派出机构持续监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4)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市场化导向建立财务顾问“明责、尽责、问责”制度,强化财务顾问对收购人事前把关、事后持续督导作用,强化财务顾问为投资者服务、为增加并购透明度服务的积极作用,形成市场机制对上市公司收购活动的有效约束修订的重点和亮点(5)丰富收购手段和工具,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明确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新股的方式获得公司控制权,并可免于履行要约收购义务,鼓励上市公司通过定向发行,改善资产质量,优化股权结构允许收购人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即换股收购),有效解决了上市公司并购手段不足的问题修订的重点和亮点(6)对收购人主体资格予以规范:解决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的问题对特殊收购主体予以规范:对管理层收购严格监管,强化公司治理要求;明确外资收购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的规定,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以及仲裁管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修订的重点和亮点(7)将不同的收购方式纳入统一监管体系收购方式多样化,对要约收购、协议收购、间接收购、二级市场举牌收购、取得公司发行新股等主要的收购方式予以规范明确间接收购和实际控制人的变化与直接收购适用同样的报告、公告及要约义务的要求,一并纳入上市公司收购的统一监管体系一、《收购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重要概念•收购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制权收购人: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Art5)•收购的含义:取得和巩固公司控制权(changeincontrol&consolidationofcontrol)•收购人:–通过直接持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和其他安排的间接收购方式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一致行动人(Art83):概括法与列举法相结合•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合并计算原则: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举证责任: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一致行动人•推定一致行动的12种情形:(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6%目标公司5%投资者甲51%投资者乙一致行动人(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X公司X甲公司X乙公司目标公司60%51%5%21%一致行动人(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甲公司乙公司目标公司7%8%一致行动人(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6%目标公司5%投资者甲投资者乙50%以下,有重大影响一致行动人(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投资者融资者2%30%目标公司一致行动人(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一致行动人(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自然人甲乙公司目标公司10%30%26%自然人甲对乙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一致行动人(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目标公司投资者甲公司18%10%一致行动人(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本人+配偶父母父母兄弟姐妹+配偶子女+配偶配偶+兄弟姐妹父系母系一致行动人(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目标公司企业90%15%10%亲属5%一致行动人(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员工持股公司管理层公司20%10%目标公司(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关联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上述12种情形是推定为一致行动人的表面证据,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6)•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不能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例如被证监会处罚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例如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6)4.收购人为自然人,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50)•提交文件要求(软约束):–中国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证明–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说明:根据收购人实力和从业经验;收购人具备管理能力的说明:如拟改选董事、改变或调整主营方向–避免同业竞争、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发生变化的说明收购人的主体资格(Art.50)•提交文件要求:–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核心业务和核心企业、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涉及“一控多”的收购人,提供持股5%以上的其他上市公司、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说明–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收购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人成立不满3年,提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最近3年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持股达到法定披露比例的投资者及一致行动人:包括收购人和相关权益变动的当事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专业机构:包括财务顾问、律师、资产评估机构、注册会计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第217条规定:•控股股东:–出资额或持股占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要点:直接或间接地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上市公司控制权(Art.8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原则要求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公开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方可进行;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外资准入、国有股转让,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诚信和社会责任要求: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秩序,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权益披露把握“3W”•谁有义务披露(WHO)•什么时点披露(WHEN)•披露什么(WHAT)•权益变动披露的流程图•披露的一般要求包括:•登记在投资者名下的股份•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权益的概念(Art12)披露的量的界限(谁披露,Art16,17)•增持情况下:5%-30%(包括30%)–5%-20%(不包括20%):•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0%-30%(包括30%):•未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财务顾问核查•减持情况下: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量的界限(谁披露,Art18,19)•无须编制报告书的情形–6个月内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比例–公司回购减持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化–取消了流通股增减1%的披露要求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必备内容Art16)•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姓名、住所;•持股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相关权益变动发生的时间及方式;•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必备内容Art17)•简式报告的必备内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已做出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的相应安排;•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人员、组织结构、公司章程等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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