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与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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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与诉讼策略据统计,欧盟是世界上对我国提起反倾销最积极的,也是对我商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经济实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反倾销应诉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应诉企业应当在了解欧盟反倾销法律的基础上,制定正确的应对策略。一、未雨绸缪-——积极做好应诉前之准备工作应诉企业应当及早作好准备,否则,要在短短的几天时间作出反映是很困难的,这可能会对以后的应诉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为例,根据1998年4月30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的《欧共体反倾销条例(修正案)》第二条的规定,凡是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的中国企业,必须在立案后三周内回答一份调查问卷。如果在最后几天内作出反映,要回答好调查问卷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及时作好准备是很关键的。(一)明确是否为涉案企业一旦做出正式调查决定,则在欧盟的官方公告中发布立案公告。申诉中指控的所有已知利害关系方都会得到立案通知,包括涉案出口商的本国政府。如果没有获得立案通知,从本国政府中也未了解到自己上了“被告名单”,不一定就不是涉案企业。一般说来,调查期内有被调查产品出口至欧盟的企业均为涉案企业。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指控的产品与本企业出口(包括通过外贸公司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相同,并且出口发生在起诉国规定的调查期内(有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能以“合同日”和“装运日”为准),就成为涉案企业。出口商品是否在调查期内,可以向有关进出口商会咨询,了解立案通知中列明的被调查产品的海关商品编码和调查期。应当注意,与“必须应诉的企业”有关联的企业,也是要应2诉的企业,如子公司、分公司或贸易公司。如果不是应诉企业,但准备向欧盟出口或正在出口,则应当另行通过新出口商复审打破反倾销壁垒。在此阶段,关键不是完全坐等别人联系,而是应当主动联系欧洲委员会。关键是与自己的行业协会和本国政府保持联系。(二)聘请律师报名应诉请一个好律师,是打好反倾销诉讼关键的一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聘请国内律师或是聘请欧盟成员国的律师完全由企业决定,关键是考虑该律所的资质、代理反倾销诉讼的业绩、律师所在的地域、受聘律师的业务能力以及律师费报价和企业自身承受能力等。聘请欧盟国的律师办案,虽然有熟悉当地国法律的一面,但聘请费用高昂,联系渠道不够通畅、沟通不便,不能充分反映我方意图,维护我方正当权益。就我国反倾销律师而言,目前出现了许多拥有成功代理国内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并深谙国内外相关法律和WTO规则的中国律师,他们有能力代理中国企业进行应诉。从长远来看,企业最好聘请一个反倾销方面的法律顾问。如果企业没有一个这方面的法律顾问,仅聘请了国外律师,结果可能是国外律师说什么就做什么,甚至律师到底做了什么、做得如何都不懂,更不用说其所做的是否符合国外反倾销应诉标准。当然,如果已经聘请了律师,不管是国内律师或是国外律师,都应当给予充分信任,否则案子是打不好的。根据欧盟委员会的规定,自开始反倾销调查的通知发布之日起10天内,应诉方就必须报名。因此,参加应诉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欧盟委员会报名,同时提供有关初步材料。(三)确定应诉策略3首先,尽快与进出口商会保持联系。企业在遇到反倾销时,应尽快与相关进出口商会联系,其目的在于以下几点:一是商会会把涉诉企业组织起来,共同协商应对办法,因为国内进出口商会是专门负责国内企业在国外遭遇反倾销指控时从事应诉组织工作的;二是通过商会了解欧盟成员方相同或相似产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可能的反倾销起诉情况,从而做好充分应诉准备;三是如要证明产品没有给进口国生产商造成“损害”,这也需要所有中国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应诉;四是由于欧盟没有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在确定倾销幅度时往往采用第三国作为“参照国”,这就要求各家应诉企业及其代理律师之间相互协调,共同抗诉。其次,明确工作重点。如果属于应诉企业,则应当考虑自己出口量在整个出口企业中的位置,如果出口量较大,则很有可能被抽样调查。万一被抽中了,就应当非常积极、谨慎地应对,提前做好调查问卷和接受欧盟官员进行实地核查的准备,只有这样才有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没有被抽中或抽中的可能性较小,可以把主要精力用于书面问卷的填写,因为欧盟对于没有被抽样调查的企业主要是根据企业递交的书面材料来决定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第三,适当调整出口策略。一旦遭反倾销起诉,企业最好考虑调整出口策略。一是调整出口价格,变“以价取胜”为“以质取胜”,提高出口效益,同时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二是积极开发市场,改变原有市场过于集中的战略,并注意扩大内需,实行“两条腿走路”的战略。这样做可以避免“授人以柄”,因为中国产品出口量的变化以及出口价格的变化也是判断该产品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依据。4第四,成立专门工作组。由企业领导牵头成立一个工作组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一个反倾销案在正常情况下要打一年,其间要多次回答反倾销调查问卷,还有可能接受实地核查,所提交的材料要达几百上千页,而且要翻译成英文文本。工作组一般由公司领导、法务人员、财务人员及行政人员组成,并在进出口商会和代理律师的组织辅导下,应对反倾销调查。二、对立统一——积极寻求欧盟各方之支持由于许多企业对国际反倾销法律规则不熟悉,又缺乏进行抗辩的实战经验,往往在反倾销调查面前不知所措。有的企业在反倾销面前有畏惧心理,表现出不合作或者消极对抗的态度,这是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屡遭投诉,常常败诉的一个主要原因。不合作、不抗辩就意味放弃欧盟市场,也使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企业及其出口产品产生怀疑态度,也容易使欧盟对我方作出不利的裁决,这样又容易造成恶性循环,因此加强与相关利益方的合作是非常重要的。(一)寻求进口商和用户支持以启动公共利益条款反倾销是一把双刃剑,在保护国内生产商的同时,也对消费者、下游生产商、零售商、进口商的利益造成损害。欧盟反倾销税的征收不仅要考虑倾销行为、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考虑欧盟成员的利益。在欧盟反倾销中有一个“公共利益”条款。所谓“公共利益”,指的是在采取反倾销措施时,不仅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行业的利益,还考虑公众利益尤其消费者与用户的利益。其目的是在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同时,尽可能不损害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以及与被控倾销出口商品所在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实践中,如果一个较低的反倾销税足以消除对欧共体产业的损害,则所征收的反倾销税应当低5于倾销幅度;如果认为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欧盟的利益,即使倾销成立,也不论倾销幅度有多大,其倾销行为都不会受到征收反倾销税的制裁。(二)争取欧盟成员国的理解以避免裁决根据欧盟反倾销法的规定,只有部长理事会才能作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欧洲委员会只有提出建议的权利。我国企业应当在部长理事会表决前与成员方进行接触,做好说服工作,很可能会获得支持,从而对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产生影响。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在是否开始反倾销调查以及是否将该项调查进行到底等问题上,欧盟成员国可以通过咨询委员会发挥作用。(三)加强与欧共体委员会的合作以得到公正裁决根据欧盟反倾销法,欧洲委员会不仅主导和指挥反倾销诉讼的程序,决定开始和结束调查,进行调查活动,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而且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因此,中国出口商应当给欧委会一个支持工作、真诚合作的印象,争取欧委会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自己。与欧委会的合作应该贯穿反倾销诉讼的整个过程,具体包括:遵守欧盟反倾销法规定的具体期限,认真接受欧委员会的法律文件和回答欧委会的问题,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和选择替代国并及时提出异议,主动提出价格承诺。三、百折不挠——将抗辩之斗争进行到底(一)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或个案待遇61998年4月27日,欧共体理事会通过了905/98号条例,将中国和俄罗斯视作转型期的市场经济国家。905/98号条例第1条第7(b)款规定:“在来自有关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进口展品的调查中,如果能够证明,根据一个或多个受到调查的生产商提供的恰当的有根据的申情,并根据(c)项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有关同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方面对于这个生产商或这些生产商市场经济条件占主导地位,那么正常价值将按照第1款至第6款的规定来认定。如果不能证明以上情况,(a)款规则将适用。”根据以上规定,我国企业可以以个案的形式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我国企业一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资格,其提供的一系列财务信息就有可能被承认,否则,即使企业财务信息市场化,也得不到欧盟的承认,要以替代国成本来与生产商成本进行对比,而替代国是由欧委会确定的,对出口商极为不利。个案待遇授予那些能够证明自己在本国独立做出出口销售决定(价格与数量)的出口生产商。如果出口活动完全脱离国家干预,调查结果未发现存在损害性倾销并配合反倾销措施,一般可以授予个案待遇。获得了个案待遇意味着适用单独倾销幅度和单独税率,从而豁免单一全国倾销幅度和全国税率。同时,获得个案待遇也是反倾销裁决做出后同一出口国的新出口商申请复审的一个前提条件,因为新出品商可以自己并没有参与倾销为由要求反倾销税对其不适用。再者,也是相应进口商申请退税的前提条件之一。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企业将自动视为适用个案待遇,但获得个案待遇并不表明获得市场经济待遇。选择市场经济地位或是个案待遇,完全由企业自身决定。两者的申请方式不同。(二)把好调查问卷关和核查关7新条例第7条第7(c)款具体规定了审查出口企业是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作的标准。该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的各种决策,包括有关价格、成本投入(原材料、技术和劳动成本等)、销售和投资行为的决定,不是受到国家干涉而是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作出的,并能反映出合理的市场价值;二是企业要拥有一整套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记录;三是产品成本和企业资本状况,特别是在资产折旧、易货贸易、债务补偿或减免等方面,没有受到以前的非市场经济体系的干扰或优惠;四是企业受到企业破产法和财产法的约束,以保证企业行为的法律确定性和稳定性;五是外汇调换应按照市场汇率进行。按规定,我国企业只有同时满足以上五条标准,才能被认定为完全符合市场经济条件,取得市场经济待遇。因此,我国企业应当严格做好以下两项工作:第一、把好调查问卷关。调查问卷是对公司做出初步及最终结论所依据的主要信息,问卷包括A~I共9个部分,要求提供的资料很详细、很具体,各部分需作为单独文件提交。在回答调查问卷时,应当仔细阅读所有说明,尽可能准确、完整答复并且附上辅助文件。如何回答问题或者填写调查问卷时存在任何疑问或遇到任何困难,可以随时联系调查问卷封页所列欧洲委员会代表。发送给委员会的所有信函都必须引用问卷首页所示的诉讼登记编号。同时,在填写调查问卷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限制之内答复并提交调查问卷,如果要做出必要的修改也应当在该时间内,具体时间从立案公告之日起40日内(没有被抽样)或收到通知之日起37日内(被抽样)。根据EC384/96号条例第18条,欧委会将“弃置任何延迟的答复或者严重不全、虚假或误导且有可能妨碍调查过程的答复”。因此,如果在规定时间限制内未能提供全部相关信息或者提交了不全面、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会对公司造成不利的结果。其结果8是欧委会将根据包括申诉资料在内的其他可用事实做出初步或最终调查结论,这个结论对企业是极为不利的。所以,为了争取时间,企业最好在律师指导下提前先填写模拟调查问卷。2、所有问卷均用英文填写,有关证据材料也需要有英文译文,如A-1IdentitySupplythefollowingdetailsofyourcompany:Name:Address:Telephone:Telefax:Telex:Electronicmailaddressofcontactperson:andindicatethenamesofthepersonstocontactandtheirfunctionswithinthecompany.3、所有材料都应当由代理律师从语言和法律等方面把关。有的企业不知道要提供哪些材料,认为提供得越多越好,熟不知有些材料对调查不一定有利。例如,在调查问卷的“A-1身份”部分,要求“说明联系人姓名及其职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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