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路施工安全作业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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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路施工安全作业管理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2020年4月15日公司简介北京达飞安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安全评价国家甲级资质,是安全生产行业的领军企业。公司具有电力行业一级评价机构资质、水利行业一级评价机构资质、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一级标准化评价机构资质(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道路运输企业),消防一级评价机构资质等。目录1.涉路施工概念及要求2.涉路施工依据3.涉路施工技术要求4.涉路警示标志/标牌设置涉路工程: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或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构筑结构物或公共设施的建设工程。结构物或公共设施:跨越式;穿越式;平交与接入式;利用公路结构物;并行式;非公路标志。1.概念及要求1.概念及要求(2)涉路施工活动的范畴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1.概念及要求涉路施工活动的危害:1,破坏公路结构及附属设施2,产生交通拥挤和堵塞3,引发交通事故4,限制公路的改扩建1.概念及要求为什么要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1.概念及要求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1.概念及要求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1.概念及要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1.概念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文件(2)法律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1.概念及要求《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1.概念及要求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三)安全保障措施;(四)施工期限;(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1.概念及要求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标志的内容;(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1.概念及要求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施工期限;(四)安全保障措施。1.概念及要求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主要理由;(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四)安全保障措施;(五)时间;(六)补种措施。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版)》(2004年8月28日起实施)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施行)3、《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2003年4月1日起施行)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5、《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2017)6、《道路交通标志及标线》(GB5768-2009)7、《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D82-2009)8、《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2017)9、《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D30-2015)10、《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2015)2.施工依据2.施工依据11、《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TG-F90-2015)1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1部分:总则》(GB5768.1-2009)1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5768.2-2009)14、《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GB5768.3-2009)1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GB5768.4-2017)16、《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5部分:限制速度》(GB5768.5-2017)2.施工依据公路用地范围:根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角)以外,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范围内的土地;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在风沙、雪害、滑坡、泥石流等不良地质地带设置防护、整治设施时,以及在膨胀土、盐渍土等特殊土地带采取处置措施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2.施工依据公路建筑控制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3.涉路施工技术要求3.1跨越式涉路关键指标:1)跨越位置;2)交叉角度;3)小垂直净空;4)小水平净空;5)标志及防护;6)施工要求及施工交通组织。3.涉路施工技术要求3.1.1跨越位置不应设在:1)妨碍视线的交叉口200m范围内;2)平曲线半径小于小半径的弯道附近;3)公路竖曲线底部;4)桥梁、隧道、其它构造物200m范围内3.涉路施工技术要求1)跨越双车道及以下公路时,不应在行车道上设置中墩;2)四车道高速公路不宜设置中墩。六车道以上高速公路可设中墩但要防护。3)跨线桥排水应自成体系,不影响公路。4)跨线桥应设置防落网。5)设置车辆限高标志及限高防护架。6)墩柱及侧墙端面应设置立面标记。3.涉路施工技术要求3.1.2交叉角度:•上跨越的公路、铁路、廊道的主要问题是平、纵面线形和视距问题。•交角以正交为宜。(1)平纵线形指标评价应核查上跨公路或铁路的平面线形指标和纵断线形指标是否符合相关规范的一般要求。(2)交叉角度应符合《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的有关规定,当交角小于45°时,应开展专题论证。(3)视距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的有关规定。3.涉路施工技术要求3.1.3净空应满足如下要求:1,上跨桥梁与路面的最小垂直净空应符合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D20)的有关规定。2,上跨桥梁墩柱与行车道间的水平净空应满足公路未来的拓宽改造规划要求。3,上跨桥梁桥面排水,不应影响公路原有排水系统或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公路原有排水能力。4,上跨桥梁不得影响公路既有交通工程设施,否则应调整交通工程设施。5,上跨桥梁不应有坠落物影响公路,否则应设置防护设施。上跨桥梁在公路两侧的桥墩应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D81)设置防护设施。3.涉路施工技术要求垂直净空:水平净空:™应满足路侧净区的要求3.涉路施工技术要求3.1.4施工:•桥梁吊装施工应中断交通。•采用满堂支架施工,在搭设满堂支架时,支架两侧及底面等临边漏空位置应设置高空防坠网。•施工期间行车通道的高度至少应满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5m;三、四级公路4.5m的净空要求,设置限高防护架、限高标志。•施工人员都应穿戴反光背心或反光服。•位于行车道内的支架基础前端,应设置导流岛和消能防撞设施,并设置高度不小于1m、宽度不小于迎车面面积的反光立面标记。3.涉路施工技术要求3.1.6作业要求1,跨线施工现场作业车辆、机械必须配备作业警示灯,现场作业人员须穿戴反光衣。2,跨线作业交通安全标志应按照现行《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规定设置。3,应按照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的规定及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在通车门洞前后l0m外各搭设一座门式限高架(限高4.5m),具体方案应得到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警察管理部门核准。采用组合桁架梁搭设时,应贴红白或黄黑相间的反光膜或刷反光漆;限高架顶部应设置车辆限高、限宽、限速等标志牌及夜间警示灯。4,安全防护棚应具备较强的防砸、抗冲击能力,防护棚选用类型如表所示。3.涉路施工技术要求安全防护棚其长度须大于自由坠落的防护半径;当上部施工高度超过24m时,下方应设间距600mm的双层防护棚,满铺能承受大于10kPa的均布静荷载的材料。跨线桥坠落高度、防护等级和防护半径满足要求。安全防护棚施工完成后应组织验收。需多次上跨同一道路时,应安排同步施工。主体结构施工完后,应及时施作桥面整体化层、防撞栏、防抛网;交安设施部分可由跨线主体施工单位同步完成。3.涉路施工技术要求支架搭设前应对支架材料进行验收,检查出厂合格证或当年的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支架搭设过程中应设置警戒区域,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支架基础应坚实平整,支架地基表层1.2m范围内的土体必须达到200kPa以上强度,宜使用C20混凝土硬化,厚度不少于10cm,基础周围应设置排水系统,保证排水畅通;并高于地面20~30cm,基础四周设排水沟;支架搭设完成后,施工单位要组织自检,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申请检验,验收合格后挂牌投入使用。3.涉路施工技术要求3.涉路施工技术要求3.涉路施工技术要求桁架式安全防护棚安全要点:(1)在防护棚搭设位置周边的导行路段内,各种导行设施应齐全,标志应明显,标线应准确,经交警同意后设置减速带。对施工区域应尽可能进行封闭,封闭设施上贴反光膜和挂夜间警示灯。无法封闭的应采用警示路锥、反光水马等进行现场围蔽。(2)基础一般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外观尺寸和强度应按照满足防碰撞的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且满足承载力要求。周边应做好排水设施。(3)防护棚应按坠落半径设置挑檐长度,双层防护棚顶板四周应设钢管架与纵横梁可靠联系,并安装彩钢板,其上贴红白或黄黑相间反光膜或刷反光漆,其上沿需超出防护棚顶板面0.6m,并形成封闭围护,以防止跨线桥梁上部物件及施工材料抛物坠落影响下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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