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原则与策略研究摘要:本文从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诱因及其对东道国造成的损害入手,通过分析诱因和危害之间的关系,得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实施并不必然给东道国带来损害,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的规制应根据其是否给东道国造成危害而区别对待的结论。据此提出了规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三个原则和规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具体策略。关键词: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规制一、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诱因(一)、合理的避税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带来了国际化收益,而收益的国际化又造成了税收的国际化。由于跨国公司面对的税赋征收人是多国政府,各个政府制定的税法不同,征集的税种不一,税率更具差异,这就为跨国公司利用国际转移定价进行合理避税创造了前提条件。一般来说,跨国公司主要利用转移定价设法减少整体所得税和关税的缴纳。(1)减少所得税的缴纳。由于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拥有下属企业,则总公司可以让在所得税税率征收较高的国家经营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以较高的转移价格从位于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国家的子公司调进产品,以此方法有效地提高在高所得税国家的分公司的经营成本、压低其销售价格,达到降低其利润的目的,同时减少低所得税国家子公司的成本,提高其销售价格,达到提高其利润的目的。(2)减少关税负担。各国关税多采用从价计征的比例税率,即以进口商品的价格乘以关税税率计算征税额。因此,在两国关税有差异的情况下,如果位于低关税国的子公司销售商品采用调低出口商品转移价格的方法,便可大大地减少关税额支付,有较增加公司总体经营效益。(二)占领和控制东道国市场跨国公司在进入一个新的、很有潜力的市场时,为了达到迅速占领和控制市场的目的,往往利用转移价格为目标市场的子公司供应原料、中间产品和服务,从而使该子公司以较低的成本生产出最终产品,使其价格在当地市场具备强劲的竞争力,最终达到战胜对手,占领和控制这一新市场的目的。以日本富士为例,富士胶卷在日本和欧洲市场的销售价折合人民币50-60元,而进口到中国市场的该产品,CIF上海价格仅为7.5元人民币,市场零售价在20元左右,沉重地打击了我国彩卷行业。(三)转移奖金,避免风险跨国公司在海外经营时,不可避免地面临巨大的跨国经营风险,其中包括:政治风险、外汇风险、货币风险等。为避免东道国没收资产等风险,跨国公司往往在向风险所在国子公司销售产品时采用转移定价高调方法,以转移该公司的资金,或将子公司出口产品的转移定价低调,以转移其存货。为避免外汇风险,母公司则采用转移低价把位于外汇风险大、当地币值下跌的国家的子公司的产品调往汇率稳定或当地币值上升的国家的子公司。同样,为了避免货币风险,跨国公司可用转移高价向风险所在国子公司提供产品和劳务,亦可以转移低价购买该公司商品和劳务,这样达到提前或推迟转移子公司资金的目的,避免因通货膨胀引起货币购买力下降所产生的损失。(四)为子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当跨国公司在国外建立和发展新的公司时或某一海外子公司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经营不善,陷入困境时,为了保证所属海外子公司在当地市场上迅速打开局面,摆脱困境,母公司除了提供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持外,往往通过转移定价的方法降低其经营成本、增加其账面利润,以树立该子公司的信誉,增强其在当地市场融资的能力及获取更多业务份额的机会,从而保证该海外公司在当地生存和发展。(五)协调和东道国之间的关系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当地企业、消费者以及当地劳工之间由于目标利益的不一致,会存在矛盾和冲突。主要表现在:当某一海外子公司经营利润较高时,往往会引起所在国政府反感,或引发当地企业和民间消费者的嫉妒心理;或因经营利润过高,会助长员工要求增加福利待遇的强烈愿望,从而引发来自当地工会的压力。因此,在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产生利益冲突和矛盾之前,通过转移定价降低子公司的盈利水平,会缓和与东道国、当地企业及员工之间的关系。二、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危害(一)使东道国的税收降低在投资国和东道国的所得税存在较大的差别时,总公司可以安排让在所得税税率征收较高的国家经营的子公司或分公司以较高的转移价格从位于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国家的子公司调进产品,以此方法有效地提高在高所得税国家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经营成本、压低其销售价格,达到降低其利润的目的,同时减少在低所得税国家子公司的成本、提高其销售价格,达到提高其利润的目的。同样,在两国关税有差异的情况下,如果位于低关税国的子公司销售商品,采用调低出口商品转移价格的方法,便可大大地减少关税额支付,有效增加公司总体经营效益。这两种方式都会使东道国的税收减少。(二)严重损害东道国相关产业的发展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合法化将为其在东道国市场实施倾销行为提供理论依据。而跨国公司在东道国市场实施倾销行为,已被大量的事实证明会对东道国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危害。在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反倾销协议》中,以及各国的反倾销法中都明确规定:进口产品以低于国内产品市场价格在东道国市场销售,对东道国相关产业的发展造成实质性危害时,东道国有权对其征收反倾销税。(三)使东道国经济发展产生不稳定性。跨国公司转移价格的实施,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逆转,使有关国家出现严重的国际收支逆差。在此情况下,有关国家不得不采取严厉的外汇管制措施,使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也受到影响,导致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的脱节,容易引起金融体制不完善的发展中国家爆发金融危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还会使跨国公司不是通过提高产品的质量、改进技术等正常渠道提高市场占有率,而是将注意力放在如何避税、如何转移资金上,因而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使我国的税收优惠失去其意义。以上分析可见,跨国公司为了逃避税收,或为了达到占领和控制东道国市场而实施的转移定价,造成了东道国税收的损失和相关产业的损害。而跨国公司所以为规避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外汇风险、货币风险而实施转移定价,盖源于东道国政治、经济、法律环境的不稳定性。跨国公司实施转移定价为子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是母子公司制的组织结构下关联企业之间一种正常的经营行为。只要其实施是暂时的而不是长期的,就不会对东道国的市场造成严重的危害。同样,跨国会司通过实施转移定价来协调和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则是跨国公司出于对东道国的种种顾虑而实施的一种无奈选择。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给东道国市场造成的危害的是可能的,但不是必然的;是可避免的,可控制的,不是对之束手无策的。三、规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原则(一)针对性规制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对东道国造成的损害应从诱使转移定价的原因入手,只有消除了跨国会司转移定价的诱因,或者提高了其转移定价的成本,当其转移定价的成本高于其预期的收益时,才能真正杜绝跨国公司转移定价对东道国带来的损失。所谓针对性包括两层含义:(1)针对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有害诱因,采取措施防止其发生;针对其出于规避风险,以及试图和东道国建立良好关系等考虑所实施的转移定价,应尽力为跨国公司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法律环境。(2)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中,技术、服务等无形资产的贸易占有越来越多的比重。技术和服务因其无形性、不可类比性等原因,其价格比有形的商品更难确定。因此,我们规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时,要区分有形商品和技术、服务等无形商品,针对其不同的特点,制定不同的政策。(二)适度性由于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两个主体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性,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既为跨国公司提供适度鼓励政策,又不对东道国市场造成损害,就成为规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实际上这是一种双方博奕的关系。尤其是在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时期,完全禁止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将会给我国当前的引进外资政策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坚持适度性原则,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改善,有步骤地规制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三)稳定性规制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特别是在加入WTO后,需要我们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这就要求我们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和研究,成熟一项,制定一项,避免给人一种“朝令夕改”的表象。四、控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具体策略(一)完善我国的关税制度。我国2000年修改的《海关法》中明确了以交易价格征税的关税制度,实现了和《海关估价协议》的接轨,但并没有对交易价格的具体内容作出规定。在《海关法》的具体实施细则中,应对相应的内容进行解释。建议借鉴《海关估价协议》中关于海关估价应根据进口商品的实际价格,而不是国产商品的价格或“任意的或虚构的价格”的规定,在正常贸易中,在充分竞争条件下,实行某一商品或同类商品销售的价格。该协议规定了六种海关估价的方法(成交价格、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销售出口至同一进口国的“相同货物”、与被估价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销售出口至同一进口的“类似货物”、货物在进口国出售给无连带关系的购买者的价格并作适当扣除、“计算价格”法),只有在这几种方法都不能使用时,海关当局才能采用其他的方法。(二)加快无形资产立法步伐,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跨国公司利用我国在无形资产的研究和实践中的薄弱环节,通过提高或压低其技术、服务等的价格来为其全球战略服务,给我国的技术引进、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这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四)加强反倾销、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立法工作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子公司,利用转移定价策略,从国外的母公司生产基地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大量进口产品,在我国市场上进行倾销,以挤垮同行业的中国企业,从而达到垄断及独占市场的目的。我国于1997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揭开了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序幕。但由于我国反倾销法本身存在很多缺陷,致使许多反倾销指控无法开展调查。如现行条例中规定: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为倾销,但却没有具体解释何谓“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我国既懂经济,又懂英语、涉外法律和技术的反倾销人才的缺乏,是制约我们恰当实施反倾销法的又一瓶颈。我们在完善反倾销立法的同时,还应加大人才培养的力度。(四)改善投资环境,保护跨国公司正当权益。加强基础设施如通迅、交通运输方面的建设,为跨国公司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创立各种新型的金融工具,帮助跨国公司更方便地融资,规避利率及汇率风险,是有利于引进外资的重要措施。因此,应加快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逐步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从政府行政命令型的直接调控向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引导的间接调控的转变;同时,要为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创造良好的稳定的政治、法律环境,减少通过采用转移定价来规避风险等诱因。参考文献:[1]吴秀波.论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非避税诱因[J].涉外税收,2000,(2).[2]陆国俊、王冬.跨国公司经营中的转移定价[J].国际经济合作,2000,(2).[3]世界贸易秘书处.乌拉圭回合协议导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杨遐.我国跨国企业实施转移定价策略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0,(1).责任编辑刘治泰5第21卷第6期扈启曙等控制跨国公司转移定价的原则与策略研究200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