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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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一、总则(一)编制目的。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减缓重污染程度,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15〕68号)、《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15〕4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沙尘暴天气期间不适用本预案。(四)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市政府专项应急预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的分预案、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专项预案和相关企业的操作方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以本预案为依据,对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政府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五)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减缓污染程度。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3.实事求是,科学应对。结合实际,科学分级,实事求是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提高可操作性。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及时采取响应措施并落实到位。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二、组织机构和职责(一)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成立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市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负责贯彻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综合协调调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审核备案各成员单位的分预案、专项预案及工业企业的操作方案;建立完善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决定启动和解除应急预警;负责向环保部、省环保厅及市委、市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解除及响应动态信息;做好应急响应各项记录,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档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总结;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应急响应督查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建委、城管局、执法局、房产局、交通局、卫计委、安监局、应急办、气象局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应急预警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提醒公众做好防护;适时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动态工作信息;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协调市政府办公厅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发布工作。2.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按照不同响应级别开展专项督查;建立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制度。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与环保部门共同制定不同应急响应级别限产工业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组织相关企业编制“一厂一策”限产操作方案;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相关企业限产措施。4.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在校学生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知识宣传工作;按照不同响应级别措施要求,及时将相关应急措施通知区、县(市)教育部门和学校,组织落实本市幼儿园和中小学实施健康防护,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及停课等相关措施。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机动车临时限行调流管理措施;及时向公众告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加大对重型柴油货运车、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力度;制定《市公安局关于重污染天气期间采取临时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组织落实停止户外大型集会活动。6.市环保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实时发布工作;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市环保局网站信息发布工作。7.市建委:负责组织指导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做好应急预案落实工作;负责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地铁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和停止土石方施工、建筑拆除、砂浆搅拌、残土垃圾清理施工作业;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全面停止建筑施工现场、建筑物拆除施工现场、地铁施工现场的工地施工;对专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停工工地名单管理制度,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并及时更新。8.市城管局:负责加强城市道路、市政设施、公共场所、沥青拌和站和裸露地面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落实红色预警期间全面停止市政工程工地施工。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红色、橙色预警期间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停驶等措施。9.市执法局:负责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组织开展施工扬尘、道路遗撒、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易扬尘车辆进行检查;加强各类露天堆放煤堆、沙堆、灰堆、渣堆的防尘执法检查,督促落实防尘措施。10.市房产局:负责督促燃煤供热企业使用低硫低灰煤,协助环保部门监督供热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落实房屋征收工地扬尘措施和停工措施。11.市交通局:负责配合市公安局做好重型柴油营运货车限行工作;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工作;落实新建公交停车场施工现场的防尘和停工措施。12.市卫计委:负责加强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数据统计、上报工作。13.市安监局: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期间工业企业实施限产措施时的安全生产工作。14.市应急办:负责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解除信息,按规定向省应急办报送应急信息。15.市气象局:负责开展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开展气象要素观测及预报,会同市环保局开展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工作。16.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领导和指挥工作;依据本预案制定并发布本区域应急分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细化分解任务措施;组织落实各类工地停工、工业企业限产、秸秆禁烧、行政执法检查等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开展本区域应急响应督查工作,保证本区域分预案全面落实。三、预警(一)监测与会商。1.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2.预报。市气象台每日预测未来3天气象条件,并随时提供空气质量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和预报结果;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结合气象条件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做出空气质量预报。3.会商。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台每日开展会商,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参照国家、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会商。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于当日15:30前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若未发布预警信息且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须开展紧急会商。(二)预警分级。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4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1.蓝色预警:对连续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201至3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2.黄色预警:对连续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未达到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或连续2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3.橙色预警:对连续4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且未达到红色预警级别重污染天气或连续3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的预警。4.红色预警:对连续4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介于301至500之间重污染天气或1天及以上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三)预警启动条件。1.当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与市气象台预报会商达到预警分级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2.当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区域(含沈阳地区)预警时,按照《辽宁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启动不低于省级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预警。(四)预警信息发布。1.启动和发布程序。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将《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启动通知》发送至市委宣传部及市环保局、应急办、气象局,上述各部门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环保部、省环保厅及市委、市政府报告预警启动情况。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通知》发送至市应急办,市应急办立即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应急预警启动信息,并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2.预警级别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监测预报会商认为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市应急办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所有成员单位发布预警级别调整信息。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以保持响应措施的稳定。市应急办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预警级别调整情况。(五)预警解除。1.当出现1天(含当天)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小于或等于200时,市指挥部办公室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台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并提交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通知》发送至市应急办,市应急办立即通过应急信息发布平台向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并及时向省应急办报告预警解除情况。解除蓝色预警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将《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解除通知》发送至市委宣传部及市环保局、应急办、气象局解除预警。2.省级区域(含沈阳地区)预警响应期间,待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解除省级区域(含沈阳地区)预警后,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解除沈阳市应急预警。四、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同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各自应急分预案、专项预案及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一)响应分级。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二)分级响应措施。1.Ⅳ级响应措施。(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政府办公厅,在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过媒体(沈阳广播电视台,沈阳日报、晚报及其新媒体平台、沈阳网)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沈阳发布”)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2)市环保局负责及时在其网站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执法检查。(3)市应急办按规定向省应急办报告应急预警启动情况。(4)市气象局会同市环保局每天至少进行1次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2.Ⅲ级响应措施。(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政府办公厅,在沈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通过媒体(沈阳广播电视台,沈阳日报、沈阳晚报及其新媒体平台、沈阳网)及公共信息发布平台(“沈阳发布”)发布预警信息,提醒公众做好防护。对应急措施开展及落实情况进行信息发布。做好舆情监控及媒体信息研判。(2)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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