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法学研究日美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评析江乾坤(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杭州310017)摘要:文章首先回顾了日美跨国公司在华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认为日本企业主要采用适应性坚持战略,美国企业主要采用了强硬战略,前者比后者更有效。其次,文章分析了日美跨国公司在华IPR保护战略的新发展。最后,文章得出了跨国公司的IPR保护战略应该与时俱进、因地制宜、自我完善和自我反思的四点启示。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跨国公司;战略;评析[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034(2010)04-0084-06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PR)保护战略已成为跨国公司进行全球化竞争和获取超额利润的有力武器。自中国加入WTO起,中国市场开始显现来自日美等国企业在IPR保护方面的巨大挑战。一、日美跨国公司在华IPR保护战略的回顾1.概述截至2008年底,在我国有效专利①中,国内企业923,797件,国外企业271,399件,分别占77.3%和22.7%(图1)。其中,在国外企业有效专利中,日本企业以115,192件排名第一,美国企业以50,102件排名第二,两者总计占国外企业有效专利总量的60.9%(图2)。从法律角度来看,日本企业在华IPR保护比美国企业表现得更为积极。图12008年国内外三种有效专利结构分布图图2在华有效专利量排名前十位的国家资料来源:《2008中国有效专利年度报告》()。2.日本跨国公司在华IPR保护战略的回顾日本企业在华有效专利数量遥遥领先,其在华IPR侵权损害状况却是不容乐观,据日本外贸组织2005年的调查显示(图3):63.6%的日本公司回答已经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害,高于2002年9.3%的比率;版权与专利侵权损害最大,其次是商标侵权;75%的日本公司声称受到一定的品牌名称侵权,设[收稿日期]2010-02-28[作者简介]江乾坤(1974-),男,湖北孝感人,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84《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法学研究计侵权比率则为62.5%;16.5%的公司声称损失超过1000万美元;25.2%的调查公司没有意识到任何损害,低于2002年35%的比率;而26.5%的公司认为它们受到的损害严重,高于2002年的13%。损害严重有损害但不严重似乎有损害但不确定无损害不确定没有回答图3日本在华企业的IPR威胁指数资料来源:Kumar&Ellingson(2007)。对于在华IPR保护问题,日本企业存在以下4种观念(BizAsia,2003):(1)非常乐观。许多日本人相信IPR侵权及其损失是公司的“声誉税”(famourstax),即品牌名称被偷窃是因为它们的出名。他们希望随着中国中产阶级持续进行财富创造,“声誉税”将很快消失。(2)非常悲观。一些日本人认为中国打击IPR侵权的方法是无效的。(3)无所谓。一些日本人没有意识到中国IPR侵权的严重性。(4)自由放任。一些日本人自己不做判断而寻求公司总部的意见。从“贸易立国”(1949年)到“技术立国”(1995年),再到“IPR立国”(2002年),IPR保护战略已成为日本的基本国策。近些年来,为了更好地进行在华IPR保护,日本政府、产业界和学术界共同实施了以下举措:(1)颁布IPR相关法律法规。日本政府自2002年始先后颁布了《IPR战略大纲》和《IPR战略推进计划》,积极筹建IPR高等法院,专门设立可阻止国内专利被国外仿冒之产品进口的“国际IPR交易委员会”,从法律、制度方面加强对海外市场的IPR保护和对侵权的清理。(2)组织“国际IPR保护论坛”。该组织由日本公司及政府组织于2002年5月成立,涵盖了所有日本在华公司,工作任务主要是:当涉及潜在的IPR保护问题时,对中国法律部门产生较大影响,例如在上海及一些制造业发达的中国偏远地区设立IPR办公室,帮助日本企业与当地政府及司法部门交换意见;在持续推进中国IPR保护时,帮助日本企业分享彼此的实践经验与信息。(3)建立IPR保护数据库。日本专利律师协会已在其主页上公布了中国IPR制度文献数据库,还特别刊登了在中国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人物资料等。早稻田大学IPR法制研究中心(RCLIPR)于2004年10月正式启动了全球独创的“亚洲IPR判例检索系统”。该系统收集了中国、印度尼亚西和泰国与日本的重要IPR判例概要与分析。该数据库在网上公布,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在中国部分,它将中国IPR判例分为5个领域,即:北京地区的专利权判例;商标权判例;著作权判例;上海及周边地区的IPR判例;广东地区的IPR判例。(4)以和解方式处理侵权诉讼。在有关在华侵权诉讼中,日本企业以和解为原则,节约时间和费用。例如,三菱公司如果被提起侵权诉讼的话,该公司会首先调查自身是否有侵权行为,如果确实存在侵权,即以自己所拥有的专利为筹码,和对方谈判交互授权,从而减少了大量侵权诉讼所需要的时间和经费上的投入。此外,一些日本公司也通过在中国安排IPR保护专家收集实时信息方式来加强IPR保护力度,一些品牌产品公司例如HelloKitty还把在中国盈利的10%预算进行反IPR侵权。3.美国跨国公司在华IPR保护战略的回顾据美国政府统计,IPR产业(含生物工程和信息技术产业),占美国出口总量的一半以上,在经济增长中占40%,共有1800万美国人就业。IPR价值5万亿美元,达到美国GDP的一半。而全世界的侵犯IPR行为,每年给美国企业造成了2500亿美元的损失。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IIPA)发布特别301报告(2009)称,2008年中国商业软件的盗版率为79%,大大高于世界35%的平均水平,也高于亚太地区55%的平均水平,导致美国软件企业损失达29.4亿美元;在38个2009年需加强IPR保护政策--85《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法学研究的国家,中国被列为重点观察对象。面对中国市场上的盗版泛滥问题,美国正版软件企业在开拓中国市场的初期一般采取不闻不问的态度,等到该软件的消费市场具有一定规模后,再开始通过在华起诉中国企业的法律手段来打击盗版,但这些单方面的反盗版效果往往并不理想(沈国兵和姚白羽,2009),例如1999年微软诉亚都案等,反而在中国消费者心中激起反感。由于深受英国法律文化的影响,美国是现今世界上IPR保护最严格的国家。美国的《21世纪战略纲要》自始至终贯穿着这样的思想:美国专利商标局要发展成一个以质量为核心,工作效率极高,对市场反应灵敏的组织,以支持市场驱动型IPR制度(张平等,2005)。此外,跨国公司作为重要的利益集团,在美国国家政策制订的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角色,而且通过政治献金等多种手段游说政府,影响政策及法律的制订(吴郁秋和刘海云,2009)。面对中国市场上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制药等领域打击盗版效果甚微的局面,微软、安进、辉瑞等美国企业转而游说美国政府出面迫使中国政府加大对其IPR保护。为了保护美国的这些最具竞争力的产业,美国政府利用“特别301条款”和“337调查”等贸易诉讼频频向中国施压,与中国政府进行了一轮又一轮的知识产权谈判,且谈判态度傲慢。美国商务部长古铁雷斯甚至这样对中国媒体表示,“除了知识产权问题,一切都是可以协商的”。中美IPR谈判是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战争”(吴海民,2009),对抗的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PeterYu(2002)认为,中国的法律改革已经被美国坚持要求中国采用类似于它们自己的法律而完全忽略中国社会及当地社会经济条件的特色所妨碍。他认为1996年以来中国IPR保护力度提高的主要原因是美国政府及企业减缓了以前的高压政策。而在1996年之前,随着中美之间紧张局势的增加,中国IPR保护进展迟缓。尽管中国最初是密切关注美国的贸易制裁威胁,但是美国政府频繁使用这些威胁已经导致中国改变了它的反应与方法。美国政府不仅失去了它的可信度,这种频繁地使用贸易威胁已经帮助中国提高了它抵御美国需求的能力。这种威胁也增加了中国人对美国企业的反感,从而使得中国政府难以进行IPR保护法改革。顾蔚(2009)认为,中国的IPR问题并非在于缺乏严格的法律体系,或是执法力度不够,关键在于中国缺乏一种尊重创新设计、专利和版权价值的文化氛围,这需要时间才能改变。此外,我国在IPR保护中,实行的是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机制,其中行政处罚是一个高效率的惩罚手段,而美国人则一直强调只有刑事处罚才能解决问题,这其实是对中国国情缺乏认识的一种表现。4.日美跨国公司在华IPR保护战略的SWOT分析Kumar&Ellingson(2007)通过SWOT分析总结认为(表1):在共同的市场机遇面前,日本企业在华IPR保护主要采用的是适应性坚持战略(adaptivepersistencestrategy),即通过采用最小的公众压力,同时利用IPR团体与当地IPR政府官员的合作伙伴这些渠道来证明自己受到的IPR侵害。美国企业则采用的是强硬战略(directstrategy),即通过政府贸易代表的贸易制裁威胁与频繁的公众演讲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尽管上述两种战略有各自的优势与劣势,但是日本企业的IPR保护战略是一种“软”方法,而美国法律文化所倡导的IPR保护“硬”方法容易激起中国消费者的反感,导致公开威胁——贸易制裁——IPR侵犯的恶性循环。二、日美跨国公司在华IPR保护战略的新发展跨国公司在华的IPR保护战略需要更加灵活地考虑多种可能的IPR保护与开发结果(Kumar&Ellingson,2007),且必须尊重中国文化、社会与经济环境的独特性(Markoff,2004)。因此,有识之士纷纷建议美国政府及公司调整在华IPR保护战略。从2005年开始,美国政府的态度逐渐由傲慢转向平和,中美IPR谈判的效果也从松散转到务实(辜王景,2006)。与此同时,日美跨国公司也在悄悄地探索着更为有效的在华IPR保护战略。--86《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法学研究1.深化IPR保护的中国国情认识。由于历史传统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原因,我国IPR保护意识淡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才开始慢慢地贯彻一些全面而有效的IPR保护。从2001年开始中国IPR保护的静态指标已超过绝大部分发达国家1990年的水平,但执法力度相对较低(姚利民、饶艳,2009)。2008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在我国正式实施,目标是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IPR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这标志着我国IPR保护环境已经得到大力改善。目前外国公司在华起诉专利侵权的成功率在90%以上,而如果它们在美国法院起诉美国公司,成功率则只有35%。同样在中国起诉的费用也相对便宜(中国是6万至12万美元,美国要花费500万美元),中国执行判决的速度也很快(12至14个月,美国要5至7年)(沃顿商学院,2009)。但是,中国的IPR制度完善注定要经历一个从“选择保护”到“全方位保护”,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过渡期,因为IPR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选择,任何国家都有理由根据现阶段的经济、科技发展状况,并且考虑未来科技发展所需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保护标准和水平(吴汉东,2009)。此外,IPR制度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完全释放应有的功能,IPR制度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两点(吴汉东,2009):一是制度外力强加而造成“水土不服”。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其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保护IPR实际上只是保护了发达国家的IPR,增加本国的创新成本。二是制度运作经验不足而导致“受制于人”。,国际IPR协会主席JohnBarton指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IPR方面的差距,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运用制度的经验…….制度运用比制度选择更为重要,IPR的有效运用,需要一系列的社会条件,例如完善的政府公共政策体系、高效而统一的执法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