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税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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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税协议书第一份示范文件:税收和白银预扣税协议税收和白银预扣税协议(适用电话申报)委托方(甲方,国税局):受托方(乙方,银行):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确保国家税款准确、安全快捷入库,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扣甲方管辖范围内实行企业电话申报纳税人的申报税款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规定实行电话申报的纳税人在乙方开立结算帐户。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缴税凭证格式,委托乙方打印、传递、派发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缴税凭证。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票证管理的有关规定领取、使用、保管和缴销税收票证。三、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及软、硬件支持,满足双方向纳税人提供电话申报纳税服务的需要,以达到保证甲方对纳税人申报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和查询、反馈的要求。四、乙方应按甲方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在纳税人确定的银行结算帐户可用余额大于申报税款的前提下,从纳税人帐户上即时足额扣划税款并于当日(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解缴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占压、拖延,同时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在各联加盖带有“收讫日期”的银行收讫章戳,并将第一联(收据)放到银行回单箱中,或由纳税人到银行窗口领取,第六联(存根)由银行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其余各联按现行的流转程序进行传递。同时对税收资料与税收数据保密,确保税收数据与税收的安全。五、甲、乙双方应对纳税人相关资料在各自电脑系统中建立纳税档案及申报纳税资料。甲方如修改该资料,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修改。乙方如修改该资料,应事先书面征得甲方同意。六、甲乙双方共同做好对纳税人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宣传工作。七、甲、乙双方负责各自的网络系统与通信正常的维护工作,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八、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报各自主管部门备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签章)乙方:(签章)年月日第二篇范文:银税互动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21-05-04浏览次数:425次字体:[大中小]【发文单位】【发布文号】【发文日期】【是否有效】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税总发〔2021〕56号2021-05-04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银监局:自“银税互动”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密切合作,通过建立合作机制、搭建合作平台、共享交换信息、创新融资方式,将企业的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结合,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初步形成企业、银行、税务三方共赢的局面。为巩固“银税互动”成果,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共享的叠加效应,现就进一步推进“银税互动”工作通知如下:一、完善银税合作机制(一)推动工作重心下沉。继续完善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层面的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将“银税互动”工作的重心向基层下沉,在2021年实现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在所有县域铺开,加大基层银税合作的力度。(二)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定期交流工作经验,及时总结分析工作成效,跟踪了解工作开展中的难点问题,做好合作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畅通“银税互动”工作沟通渠道,积极指导银税合作工作有序开展,切实保证银税合作机制有效运行。二、加大银税信息交流力度(三)扩大纳税信用信息主动推送范围。税务部门推送的纳税信用信息,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拓展至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单、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信息。(四)丰富银税信息互换内容。在依法合规、企业授权的前提下,税务部门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企业纳税信息,化解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帮助守信企业获得银行融资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配合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银行账户相关信息,依法合规提供所查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五)推动合作渠道多样化。鼓励税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探索建立专线、搭建系统平台等方式实现数据直连,将银税信息互动由“线下”搬到“线上”。继续推广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协议的银税合作模式,研究探索通过税务部门与银监部门签订“一揽子”协议的方式,持续扩大参与“银税互动”商业银行的范围和数量。三、推动银税合作创新(六)拓展“银税互动”受惠面。将“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拓展至B级。鼓励将“银税互动”同国家产业政策相结合,研究推出更有针对性、更加灵活的金融产品,优化信贷资源供给结构,支持进出口贸易和企业“走出去”,助力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以及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发展。(七)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融合税务数据与多维度企业信息,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研究探索搭建“互联网+大数据+金融+税务”平台,积极创新信贷产品,优化完善信贷审批流程,健全完善信贷产品风险管理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效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发展,积极创新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对于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减少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错配造成的资金周转压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小微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的信贷支持。(八)深化银税合作领域。鼓励税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多领域纳税服务合作,充分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服务网点,加强在自助服务、委托服务和服务体验方面的银税合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流量大、综合性银行服务网点配置自助办税终端,为纳税人提供税务、银行一体化自助服务。四、加强配套机制建设(九)加强银税互动信息安全。银税互动信息传递和接收的单位要签订信息保密协议,规范信息使用范围,明确信息保密义务,共同做好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相关涉税信息不沉淀、不外泄,有效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十)加大“银税互动”宣传力度。税务、银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银税互动”纳入宣传重点,充分依托办税服务厅、银行网点、服务热线、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渠道和方式,对“银税互动”活动和相关金融产品进行全方位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对“银税互动”的知晓度,提高市场主体的参与度和活跃度。加大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通过守信激励的示范引领效应,在全社会形成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价值导向,促进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不断扩大“银税互动”的社会影响力。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2021年5月4日第三篇范文:银期转账协议书银期转账协议书甲方: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乙方期货资金账户资金账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方便广大期货投资者期货交易资金的调拨,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现行有关业务规定,现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期货保证金银期转账服务,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第二条本协议所称银期转账,是指将甲方合作银行对私或对公存款系统与甲方委托交易系统进行实时联网,乙方通过网上交易自助交易终端或银行柜面、银行端网上银行等方式,对期货资金账户和银行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进行调拨的一项金融服务。第二章双方的声明第三条甲方声明如下:1、甲方保证自己是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期货公司。2、甲方开办银期转账业务将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第四条乙方声明如下:1、乙方保证自己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2、乙方保证在其申请开通银期转账业务时,向甲方提供的资料均真实、有效、合法完整,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和相关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变更;否则,乙方对此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三章业务的开通与变更第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自助网上交易终端方式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第六条乙方在甲方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并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后可向甲方提出银期转账申请并签署本协议。乙方可根据自己需要选择甲方合作银行的任一家作为银期转账的银行,并可根据甲方与该银行的约定在甲方或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开通银期转账服务。乙方选择的银行为:。第七条乙方应按照所选银行的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银期转账专用)。第八条乙方(自然人)在甲方开通银期转账服务时,应提供本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有效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期货资金账户资金账号,并输入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和期货资金账户资金密码。若乙方为法人的,须提供授权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工商执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以及相应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并按甲方要求填写申请表或签署《银期转账协议》,选择转账方式,经甲方及其银行双方系统确认后确立与甲方和银行的代理服务关系。乙方在甲方的银期转账方式为:首创期货自助网上交易终端。第九条需要在银行端开通银期转账服务的由乙方与银行双方进行约定,开通手续按银行规定执行。第十条乙方办理银期转账业务的时间为:8:45—15:15。第十一条乙方需变更银行基本信息和银行账号的,必须先到甲方申请变更并办妥备案手续,再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撤销手续,由甲方和银行根据新的信息按规定流程重新开通银期转账业务。第四章业务约定第十二条甲方根据乙方划转资金指令,通过专线向相关银行传输资金划转信息,为乙方提供银期转账服务;甲方向乙方提供期货资金账户余额及其相关信息的查询。第十三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对单日最高、最低限额;单日转出的最多次数、转账开放时间等具体规定,和其他出入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关于上述问题的具体规定及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甲方网站最新公示为准。第十四条乙方保证向甲方发出的任何指令都是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乙方同意甲方依据乙方指令对乙方期货资金账户与相应银行进行银期转账处理。对因乙方自身原因和违反甲方及其合作银行规定操作导致转账交易不成功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五条甲方因以下情况不能执行乙方指令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甲方接收到的指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或无法辨认;2、乙方付款账户存款余额不足;3、乙方付款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4、乙方付款账户已正常销户或授权账户已撤消授权;5、乙方不按照甲方有关规定的操作手续和权限办理业务;6、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因于甲方的情况。第十六条若银期转账出现错账或单边账,甲方将协助银行查明原因,如当日不能查明原因则以甲方转账数据为准,确保当日完成对客户期货资金账户的结算。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配合银行查找错账原因,并在核对查实后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若一方拒绝配合并由此产生不当得利,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缴。第五章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第十七条乙方应对其转账交易使用密码的保密性负责,乙方应对交易密码进行修改。乙方对其交易密码的失密自行负责,其所产生的任何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八条乙方应妥善保管其银期转账业务的相关资料,乙方的储蓄卡或借记卡发生遗失,应凭有效证件及时到开户行按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在开户行受理挂失前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十九条甲方对乙方的开户资料和交易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乙方许可不得泄露,但法律法规、法院判决或监管机构要求的除外。第二十条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软件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甲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或无法及时接收银期转账委托指令,或由于乙方所在银行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正常接受转账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六章协议终止及争议解决第二十一条乙方需要解除银期转账业务代理关系时,需持银行规定的有效证件及相关资料到银行柜台办理撤销银期转账业务的手续,经甲方及银行双方系统确认无误后解除银期转账业务代理关系,本协议亦立刻终止。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期货经纪合同》终止,本协议立刻终止。第二十三条本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