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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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的境内项目管理。集团公司及建设单位控股公司的境内项目管理,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本办法。境外项目及国内对外合作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集团公司投资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油气田地面、炼油化工、油气储运、加油(气)站、建构筑物等(详见附件)。第四条项目管理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突出质量和效益,强化风险控制,积极推广标准化设计、规模化采购、工厂化预制、模块化建设,充分应用集团公司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项—4—目管理(EPM)系统,优选承包商和供应商,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各项目标顺利实现。集团公司对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订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各项决定,督促相关部门和专业分公司履行项目管理相关职责。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能分工履行项目管理与监督职责。第六条专业分公司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二)负责权限范围内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工作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基础设计(初步设计)审批及专项技术方案审批;(三)负责一类、二类项目管理手册备案管理和执行检查;(四)组织、指导、监督建设单位办理项目专项评价和核准、备案手续并获取所需支持性文件;(五)初审提前采购计划,审查引进设备技术方案、引进设备清单,审批或会签权限内招标方案、招标结果和可不招标事项;—5—(六)审批一类、二类项目总体部署及开工报告;(七)指导、监督项目质量、健康安全环保(HSE)、进度、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工作;(八)组织审查和审批一类、二类及专业分公司指定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负责协调落实试运行投产所需资源;(九)组织一类、二类项目竣工验收;(十)集团公司总部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二)组织编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四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办理项目专项评价报告并获取核准、备案项目所需的支持性文件;(三)负责提出项目管理模式,组建业主项目部;(四)组织编制项目基础设计,审批四类项目基础设计,组织详细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及设计交底;(五)负责权限内物资采购、服务采购、招标组织和合同签订,以及权限外的报批工作;(六)组织编制项目总体部署、开工报告,办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审批三类、四类项目总体部署和开工报告;(七)负责项目质量、HSE、进度、投资和风险等管理与监督;(八)编制项目试运行投产方案,审批三类、四类项目试运—6—行投产方案,负责项目试运行投产组织和指挥;(九)负责项目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十)组织一类、二类项目初步验收和三类、四类项目竣工验收;(十一)集团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第二章前期工作管理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项目专项评价及报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管理机构组建以及管理模式选择等。第九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以集团公司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为依据。未纳入业务发展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特殊、复杂项目应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待批复后再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其他项目可直接开展可行性研究。第十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委托集团公司承包商资源库内具有相应咨询资质及业绩的承包商开展。委托方应及时向其提供准确、有效和完整的项目基础资料。需多家承包商共同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的,应明确负总责的承包商。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遵循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7—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以批复的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相关批复文件及委托函或合同为依据,对项目资源、市场、技术、经济和社会环境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论证项目可行性,为项目决策提供依据。结合项目特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需要可开展初步勘察工作。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突出风险分析,对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主要风险因素及其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提出防范风险对策。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对市场、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竞争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综合评价项目竞争力。第十四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对项目社会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研究论证当地社会条件对项目的适应性和可接受程度,评价项目的社会可行性。项目规模大、使用土地较多、涉及拆迁和移民范围较广、对社会或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重点社会影响评价分析。第十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同时开展专项评价。专项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专业机构承担,专项评价报告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前款所称专项评价主要包括:地震、地质灾害、水土保持、土—8—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矿产压覆、环境影响、安全、职业病危害、节能、文物调查、防洪、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不涉及新征土地、变更厂址的改扩建类项目,根据有关规定可适当减少专项评价内容。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应按照集团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满足规定要求,研究结论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有虚假说明、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在满足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涉及保密内容的,应单独成册。第十七条实行核准制项目的申请报告和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材料,应根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编制,满足项目核准、备案要求。第十八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及变更,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按照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要求,充分论证,集体决策。第十九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备案后,应组建业主项目部。集团公司总部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由集团公司组建业主项目部,按建设单位管理并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组建业主项目—9—部,并授权其负责项目管理。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实行项目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业主项目部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总体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目标要求,结合本单位人力资源能力等条件,按以下项目管理模式,提出选择方案:(一)投资规模大、一体化程度高、工艺技术复杂、实施环节多的大型炼油化工及液化天然气(LNG)等项目,一般应采用“业主(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承包(PMC)+工程总承包(EPC)”模式;需要项目管理团队(PMT)或与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组建联合项目管理团队(IPMT)的,采用“PMT/IPMT+EPC+监理”模式。(二)技术复杂的整装油气田地面建设、天然气处理厂、大型炼油化工装置、大型油气储运、多个加油(气)站捆绑建设等项目,一般应采用“业主+EPC+监理”模式。(三)其他项目可采用“业主+设计(E)+采购(P)+施工(C)+监理”、“业主+EP+C+监理”或“业主+E+PC+监理”等模式。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模式选择方案应按照以下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一)一类项目管理模式,报专业分公司审批,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二)二类项目管理模式,报专业分公司审批;—10—(三)三类、四类项目管理模式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批。第二十三条项目管理模式确定后,建设单位应通过合同明确参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业主项目部应组织编制项目管理手册。项目管理手册应全面覆盖项目质量、HSE、进度、投资、采购、风险、文档等管理内容,明确项目管理目标、职责划分、管理界面、工作流程,建立项目管理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指引等。四类项目管理手册内容可适当简化。项目管理手册由建设单位审批,一类、二类项目报专业分公司备案,并在开工报告批复前发布实施。专业分公司和建设单位应对项目管理手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三章实施过程管理第一节工程设计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和承包商管理相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及业绩的设计承包商。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督促设计承包商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集团公司相关标准规范;—11—(二)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集团公司自有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积极推动国产化;(三)加强设计方案优化工作,优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实现项目投资效益最大化;(四)积极推行标准化设计,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法和手段,提高设计效率、水平和质量;(五)不得指定设备和材料供应商。第二十七条根据项目需要,建设单位可组织开展项目勘察工作。建设单位应明确选址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各阶段具体内容和要求,组织勘察承包商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开展勘察工作,形成勘察报告。勘察报告应满足项目设计各阶段工作需要。第二十八条项目设计应按照基础设计和详细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基础设计应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满足长周期设备订货和开展详细设计需要,预留合理的采购、制造周期和建设工期。详细设计应按照批准的基础设计开展,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设备制造和施工安装的需要。实行EPC模式的项目,详细设计由总承包商按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实施。工艺技术复杂的大型炼油化工项目,在基础设计前还应进行总体设计。建设单位在组织总体设计过程中应统一确定设计标准和原则,协调指导各设计承包商开展相关工作。—12—第二十九条总体设计、基础设计应由建设单位组织预审或审查,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一)一类、二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查,规划计划部会签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二)三类项目由专业分公司审批,报规划计划部备案;(三)四类项目由建设单位审批,报专业分公司备案。第三十条经批准的基础设计,需变更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主要设备选型、工程范围和建设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应按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第三十一条详细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设计承包商应按审查意见和相关标准规范修改完善。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参建各方做好设计文件交底工作。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在与设计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设计承包商在设计、施工、工程保修阶段工作内容,以及勘察、设计成果归属。建设单位就一个项目委托多个设计承包商的,应明确划分各设计承包商之间设计工作内容与范围。第二节物资采购第三十三条项目物资采购应遵守国家和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和招标有关规定,原则上采取招标采购和网上采购方式。不符合招标和网上采购条件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13—第三十四条项目所需物资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集团公司规定的权限负责采购。实行EPC模式的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加强监督管理。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供应商。第三十五条在同等条件下,项目物资采购应优先采购经质检部门检测合格节能环保型物资,以及集团公司自产、国产和战略供应商物资。第三十六条项目进口机电产品的采购,以及涉及集团公司《限制与禁止类引进技术目录》的工艺、技术、装备等的采购,应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自行进口,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进口。采购进口物资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鼓励政策。第三十七条基础设计批复前确需提前引进的工艺技术及提前采购的长周期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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