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跨国公司兼并收购与战略联盟TNC’sOperation&practiceContents跨国并购概述1跨国并购的动因及特点2跨国并购的一般程序及监管3跨国公司战略联盟4TNC’sOperation&practice第一节跨国并购概述一、跨国并购的定义(一)并购并购(Mergers&Acquisitions,M&A),实际上是兼并(Mergers)和收购(Acquisitions)的简称。所谓的企业兼并,通常是指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它形式购买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并取得对这些企业决策控制权的经济行为,兼并也被称为合并。收购是指企业用现金、债券或股票购买另一家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以获得该企业的控制权,而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能是是部分转让的经济行为。(二)跨国并购跨国并购(Cross-borderMergers&Acquisitions),是指跨国公司出于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支付手段将东道国的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一定比例的股份买下来,从而达到对其生产经营权的控制。TNC’sOperation&practice二、跨国并购的分类(一)按跨国并购产品异同或产业方向分类1.横向并购(HorizontalMerger)横向并购是指属于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生产提供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和服务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跨国并购。2.纵向并购(VerticalMerger)纵向并购是指生产提供相同或者相似的产品或者服务,但是出于不同生产或者经营流程,具有密切的纵向协作关系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跨国并购。3.混合并购(ConglomerateMerger)混合并购是指属于不同行业,并没有直接的投入产出联系或者经济技术联系的经济主体之间的跨国并购。TNC’sOperation&practice(二)按照企业并购中的公司法人企业变更情况分类1.吸收兼并(ConsolidationMerger)指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家公司因兼并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在这类合并中,存续公司(SurvivingCompany)仍然保持原有公司名称,而且全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资产和债权,同时承担其债务,被吸收公司在法律上从此消失。2.创立兼并(StatutoryMerger)又称新设兼并或者联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通过合并同时消失,并在新的法律和资产负债关系基础上形成新的公司。新设公司接管原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业务,重新组建董事机构和管理机构等。TNC’sOperation&practice(三)按是否经由中介实施并购划分1.直接并购又称协议收购(NegotiatedAcquisition)或者友好接管(FriendlyTakeover)。由跨国公司并购方直接向东道国目标企业提出资产或者所有权购买要求,双方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协商,共同完成收购的各项要求,在协议的条件下完成的收购。2.间接并购是指射手公司不向靶子公司直接提出并购要求,而是通过在市场上收购目标公司已发行和流通并具有表决权普通股票,从而获得对靶子公司控制权的市场行为。TNC’sOperation&practice(四)按并购是否取得目标企业的同意与合作划分1.善意收购善意并购(即友好并购)指目标企业接受并购企业的并购条件并承诺给与协助的并购。2.恶意并购恶意并购(即敌意并购)指并购企业在目标企业管理层对其并购意图不清楚或对其并购行为持反对态度的情况下,对目标企业强行进行的并购。TNC’sOperation&practice案例:纳斯达克恶意收购纽交所据经济之声报道,在连续两次遭遇纽交所集团董事会的拒绝后,纳斯达克决定另辟蹊径,直接向纽交所股东提出收购要约。以现金加股票的方式收购所有纽交所流通股。这一行动意味着纳斯达克正式展开对纽交所的恶意收购。TNC’sOperation&practice(五)按跨国并购中的支付方式划分1.股票互换股票互换是指以并购方的股票换取目标公司股票的行为,一般不涉及现金支付。2.现金支付指并购公司支付一定的现金以取得目标公司的使用权。具体又包括及时支付与递延支付。及时支付指达成并购协议以后的一定时间内就直接向目标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金钱。递延支付通常要借助财务顾问发行某种形式的票据,作为对目标公司股东的支付,优势企业可以利用目标公司带来的现金收入偿还票据。3.综合证券收购综合证券收购或称混合证券收购,是指收购公司对目标公司或被收购公司提出收购要约时,其出价不仅仅有现金、股票,而且还有公司债券、优先股、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等多种形式的混合。TNC’sOperation&practice三、跨国并购的趋势和特征(一)全球趋势1.跨国并购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2.单项并购的规模不断扩大3.跨国收购在跨国并购中占绝大部分比重4.横向并购的比重不断增加,成为跨国并购的主流5.股票互换在跨国并购的融资方式中所占比越来越大6.跨国并购的战略性动机日益明显,善意收购成为主流(二)地区趋势1.发达国家是跨国并购的主体,其中欧美公司是最活跃的参与者2.发展中国家在跨国并购中比重不大且非常不平衡TNC’sOperation&practice第二节跨国并购的动因及特点一、跨国并购动机的内部动因(一)速度(二)获得所有权资产(三)寻求新的市场(四)通过协同效应提高效率(五)降低竞争的压力(六)多样化(分散风险)(七)财务动因(八)个人(行为)动机(九)政府意图二、跨国并购的外部环境因素(一)技术环境变化刺激(二)政策与管制环境变化的刺激TNC’sOperation&practice三、跨国并购发生的特点(一)动机不同于国内市场并购进入(二)更多的发生在较高市场集中度的市场(三)更多地发生在跨国产业市场进入壁垒较高的产业(四)更多地发生在跨国跟随进入情况下(五)跨国并购数量最多、规模最大的是发达国家(六)高度依赖进口行业少有跨国并购(七)大多数跨国并购发生在相关国家的同行业现实或潜在竞争厂商之间TNC’sOperation&practice第三节跨国公司并购的一般程序与监管一、跨国公司并购的一般程序TNC’sOperation&practice二、企业的反并购措施(一)事前的反并购策略1.董事轮换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只能更换1/3的董事,这意味着即使并购者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权,也难以在两年内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控制权。2.绝对多数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合并需要获得绝对多数的股东投赞成票,这个比例通常为80%,同时,对这一反并购条款的修改也需要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TNC’sOperation&practice3.双重资本重组这种反并购策略是将公司股票按投票权划分为高级和低级两等,低级股票每股拥有1票的投票权,高级股票每股拥有10票的投票权。但高级股票派发的股息较低,市场流动性较差,低级股票的股息较高,市场流动性较好。并且高级股票可以转换为低级股票。如果经过双重资本重组,公司管理层掌握了足够的高级股票,公司的投票权就会发生转移。即使敌意并购者获得了大量的低级股票,也难以取得公司的控制权。TNC’sOperation&practice(二)事后的反并购策略1.毒丸计划(1)定义毒丸计划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Lipton)1982年发明的,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就是目标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购,股东持有的优先股就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收购方股票,以达到摊薄并购方股权比例的目的。毒丸计划于1985年在美国特拉华法院被判决合法化。TNC’sOperation&practice(2)毒丸计划的扩展a股东权利计划该计划表现为公司赋予其股东某种权利,多半以权证的形式体现。权证的价格一般被定为公司股票市价的2~5倍,当公司被收购且被合并时,权证持有人有权以权证购买新公司的股票。b负债毒丸计划该计划指目标公司在恶意收购威胁下大量增加自身负债,降低企业被收购的吸引力。c人员毒丸计划该计划指目标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署协议,在目标公司可能被收购、并且高管人在收购后将被降职或革职时,全部管理人员将集体辞职。d资产收购和资产剥离改变目标公司的资产结构也可以作为反并购措施之一,包括将并购者希望得到的资产(“皇冠上的明珠”)从公司剥离或出售,或者购入并购者不愿意得到的资产,或者购入某些可能会引起反垄断法或其他法律上的麻烦的资产。TNC’sOperation&practice2.特定目标的股票回购特定目标的股票回购有时也被称为讹诈赎金或“绿色邮包”,当公司从单个股东或一组股东手中购回其持有的相当数量的公司普通股票时才会采用,这样的股票回购经常时溢价成交,而且回购并不适用于其他股东。3.诉诸法律诉讼可能针对并购者的某些欺骗行为,违反《反托拉斯法》或者证券法规等行为。法律诉讼有两个目的:第一,可以拖延并购,从而鼓励其他竞争者参与并购。第二,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迫使并购者提高其并购价格,或迫使目标公司为了避免法律诉讼而放弃并购。4.“帕克门”战略“帕克门”原是20世纪80年代初流行的一部电子游戏的名字,在该游戏中,任何没有吞下敌手的一方遭到自我毁灭。当敌意并购者提出并购时,目标公司针锋相对地对并购者发动进攻,也向并购公司提出并购。TNC’sOperation&practice三、美国对企业并购的监管(一)美国的主要并购监管法律与准则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订反托拉斯法(即反垄断法)的国家之一,其反托拉斯法律体系主要由:(1)成文法、判例;(2)主管部门(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AntitrustDivision)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TradeCommission,FTC)所发布的各种政策指南构成。TNC’sOperation&practice其成文法主要有1890年制订的《谢尔曼法》和1914年制订的《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谢尔曼法》(2)《克莱顿法》及其修改第七条任何商业公司都不得直接地或间接地收购另一商业公司的全部、部分股票或其他股份资本,任何受联邦贸易委员会管辖的公司都不得收购另一商业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以致任何部门,任何商业行业因此类收购而严重削弱竞争或形成垄断。通过成文法首次确立了并购控制的“严重减少竞争”(substantiallylessencompetition,SLC)标准。TNC’sOperation&practice《克莱顿法》的修正案:美国国会于1950年通过了《塞勒——凯弗维尔反兼并法》,对《克莱顿法》的第七条进行了修正,增加了关于取得财产的规定。该规定禁止任何公司购买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资产,如果这种购买有可能导致竞争的大大削弱或产生垄断。1976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哈特——斯科特——罗迪诺反托拉斯改进法》,该法规定:大型企业的合并必须在合并之前向联邦委员会或司法部反垄断局申报批准。这一条款适用于销售额或者资产超过了1亿美元的企业对1000万美元的企业的并购。(3)《联邦贸易委员会法》TNC’sOperation&practice2.司法部颁布的并购准则3.域外管辖权美国法院主张美国反托拉斯法具有域外管辖性。1995年4月5日,司法部和FTC第一次联合发布了《国际经营活动反托拉斯执法指南》。其核心内容是管辖权,并根据效果原则(effectsdoctrine)提出了美国所主张的激进管辖权观点。在坚持礼让原则的前提下,两家非美国企业之间发生的并购且该并购将对美国产生重大影响的,只要并购当事人之一或双方在美国有生产设施或销售场所,或当事人向美国出口且共同占有美国某一特定产品销售的重大比例的,无需考虑该并购行为发生地及该行为当事人的国籍,“效果标准”(effectstest)都将被满足,《克莱顿法》应予以适用。TNC’sOperat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