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大学生实习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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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大学生实习报告范文“坚定信念,做一个健康的人,精通法律,做事一丝不苟。”自古道:刀笔之精者,一字可以回生,一语可以致死。盖正用之,足以伸公理;反用之,适以济奸邪。可见,作为“法学”专业人员,做人比做事更重要,尤其作为律师服务行业,更显示其决定性因素,甚至成为推动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之一。这是我几十年来悟出的真理。“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辨忠奸......”这熟悉的主题歌在我的心灵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崇拜包拯刚正不阿的性格,崇拜包拯不畏王权,最崇拜的是包拯能一生时刻警戒自己并真正做到了“严于律己”真正做到了“刚正不阿”,真正做到了“无愧于心”甚至“无愧于民”。而且在历史上一人一路走来,并没有展昭、公孙先生等人辅助,那条“拯生民于水火,解百姓于倒悬”的路就更难走了,但包拯,却坚持走下去了。受《包公奇案》视频的影响,我立志“一身正气做人”。如,一九九八年我地农民负担重,牲猪屠宰税按人丁摊派。我根据中央减负文件规定,逐级上访到国务院,乃至提起行政诉讼,坚决把不合理的负担减下来。尽管我遭到腐败官员的打击报复,被扣押记者证和司法部律师函授中心的学员证,但我坚信正义终将战胜邪恶,几十年如一日,站在时代的前潮,为弱势群体做公民代理鸣不平。接受了一般代理人不敢接的诉市、县政府、市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国土局、房产局、民政局等等“民告官”的行政诉讼。甚至,贴钱为出不起法院受理费的当事人讨回公道,抑或遭到对方无理当事人的威胁利诱乃至殴打,而我自始至终坚定信念,凭着良心,永远不会改变一身正气做人。当我踏入社会第一步,发现法律原来很重要,而且也是我喜欢又感兴趣的知识之一,律师是一神圣而又崇高的职业。然而,面对现实中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要做到自始至终凭着良心,永远不会改变一身正气做人,不但要有坚定的信念,而且要精通法律,伸正义之弦,搭法律之箭,百折不挠,一丝不苟办事,才是强者的形象。而作为法学专科人员要做到这一点很难。因为,从其选修课来看,仅仅是基础知识,专科毕业,意味着只具有入门资格。为了达到上述目标,一定努力做到精通法律,多看多读多实践,只有融会贯通各门知识才能在真正处理法律问题的时候从容不迫。如,广西岑小善于2021年3月12日进入思博五金塑胶(xx)有限公司工作,在生产操作岗位做作业员,上班至5月29日晚19点。5月30日上午约8点经同室工友呼叫不醒,经xx市横沥医院医护人员现场抢救之后宣布岑小善已经死亡,岑小善被诊断为“猝死”。首先,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确立了病亡视同工伤制度,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之规定代理提起行政诉讼。后通过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021年7月4日东劳人仲院横沥庭案字[2021]343号裁决:岑小善2021年3月加班45.25小时,周六日加班25.03小时;4月加班67.83小时,周六日加班33.23小时;5月加班43.9小时,周六日加班33.13小时至5月29日晚19点。结合我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等有关规定以生命权起诉,主要理由如下:一、中山大学法医对本案受害人岑小善死因做出鉴定: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的病理学特征。二、权威法学专家成建定、利焕祥、李杰、卢次勇、唐双柏、周峰、邢浩伟已经调查论证中国人SUNDS主要发生于劳动强度较高、文化素质较低的生产作业工人。由此可以论证思博五金塑胶(xx)有限公司强迫岑小善超时加班,劳累与岑小善猝死是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三、xx市思博五金塑胶(xx)有限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强迫岑小善超时加班,有裁决书为证,亦经一审认定。该案牵涉法律各门知识,同时延伸到法律领域以外的很多科目,也都有一定的知识,如,病理学等。有些知识可能看起来“无用“,但是它们确实能潜移默化地改变一切,比如经济学知识能够让我们办事更有效率,文学知识能让我们在与人激烈辩论时有丰富的例证,而哲学知识让我们在为人处事上多一份自省,看问题也多一个角度。总而言之,优秀的法律人才都是通才,下列两例案件,我为xx村民维权开了先河。xx县法院以:“xx镇政府龙政发[1999]4号《关于下达一九九九年度国家税金、粮食统筹、村提留计划的通知》属抽象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对此,我根据中发(1996)1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8)117号“关于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的解释,乡(镇)人民政府就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作出的书面决定为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而得到了二审的支持。记得有次我对村委换届选举结果不服要求xx县民政局查处,而民政局逾期未答复,于是我将xx县民政局列为被告,诉其不作为行政侵权。当时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不愿立案裁定驳回。于是,我搬出《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及其它行zd规推翻了一审错误的裁定。尽管,这是陈年旧案,但却影响我一生,使我历尽艰辛找回了自信,也坚定了一身正气做人的信念,更使我意识到精通法律,是打赢官司的首要条件。学无止境,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是我的座右铭。法律知识无边无际,有争议的领域也有很多,只有不断吸收新的知识,提升自己的个人修养和专业素养,才能在法律这条道路上越走越远。如,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不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就按所缴保费基数计算理赔,很多员工对此并不知底,盲目结案,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如此,形成争议,以湖南为例,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7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后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2021年6月30日我凭(2021)湘0181号民初02641号民事判决为xx当事人吴望明争来差额31287.78元。最重要是培养法律思维,百折不挠,一丝不苟办事。例如,张菊香于2021年1月1日与xx卫生院签订“卫生承包合同书”,约定工资1-8月为900元/月,9月至12月为1200元/月。张菊香连续工作至2021年8月30日,xx卫生院在既未提前30日通知张菊香,又未额外支付张菊香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即终止双方用工关系。张菊香2021年9月至2021年8月实发工资为1200元/月。xx卫生院没有为张菊香缴纳社会保险。张菊香与xx卫生院表面看是承包关系,但从法律思维却符合劳动者、用人单位的法定主体资格,张菊香受xx卫生院的劳动管理,从事xx卫生院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双方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我作为一个受过法律训练的人,马上把这个事实纳入法律关系中,明确他们签的合同的性质是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是劳动合同纠纷。这是合同法的规定。把某种社会事实纳入法律逻辑框架,进行法律上的定性,然后根据法律条文找到答案,这就是法律的思维。然而,当我递交仲裁申请乃至到起诉,上诉,均遭到xx卫生院官僚的威逼利诱。对此,我冷眼相看,百折不挠,一丝不苟地打赢这场官司。培养法律思维的第二种思维————逆向思维。逆向思维也就是反向思维。我们现在生活在网络时代,每天都能看到我们所谓的“民意”。“民意”是一种什么思维?就是一种大众思维。当全社会皆曰可杀的时候,我们法律人要说不杀,因为我们法律人拥有的的思维之一就是这样一种逆向思维。当大家都说这个人犯罪的时候,我们有可能要想:他有没有可能不构成犯罪的理由、条件、事实、证据。如,我代理电动车乘客龚品香诉被告(机动车驾驶员)方梅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关键是:对方驾驶的电动车是否应认定为机动车的性质。全社会认为电动车是非机动车。而作为被告方代理人的我采用逆向思维,驳论观点是:陈富珍驾驶未经登记的狮龙电动车是属于机动车辆还是非机动车,乃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基础。而该责任书却将陈富珍驾驶未经登记的狮龙电动车本属机动车辆管理范围,而认定为非机动车(无号牌两轮电动车)显属渎职偏袒,有失公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该条第(四)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机动车的特点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主要区别在于动力装置的不同。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在动力驱动的车辆中,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并且这种非机动车要在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等方面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虽然该条使用了“等”的列举方式,但在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作扩大解释。因为电动车存在已久,立法上不可能把明显属于机动车的情形排除在外。电动车是以电力进行驱动的,并且与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不同,因此属于机动车。从公安部的意见看。公安部是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最高机关,其职能部门交通管理局的解释具有权威性。一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05年7月28日的解释:由于国家目前对电动车的管理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车管部门也没有依据核发牌证和驾驶证,对上路行驶的电动车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关的法规,按无牌无证车辆处理。通过这个解释可以看出,电动车不是像非机动车那样是不需要牌证即可上路的。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3.5条规定:“摩托车(motorcycle)”: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3.6条规定:“轻便摩托车moped”: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Μ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根据“技术条件”的解释和规定陈富珍驾驶的电动车,从其外形看没有脚踏板,仪表盘上的里程表显示该车设计最高时速为60km/h.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技术要求”第5.1.1规定:“最高车速,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第5.1.2规定:“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第5.1.3规定:“脚踏行驶能力,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该“技术要求”规定,最高车速为强制性条款,也是电动自行车检验的否决项目。显然,陈富珍驾驶的车辆不属于电动自行车。陈富珍驾驶的两轮电动车有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供人员乘用,符合机动车的定义,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又如我代理胡意得诉吴辉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认为:“原告年满60周岁即视为丧失了劳动能力,对主张误工减少的收入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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