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意识形态类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校党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精神和具体要求,结合会计系实际,建立本机制。第二条范围界定。本制度所称的意识形态类事件,根据我校《意识形态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主要指以下情形:1.课堂教学、课外教育、管理服务过程中以及个人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学院管理的师生员工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言论、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形。2.学院主办或承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等活动,出现主讲人及参与交流或讨论者公开发表否定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妄议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及重大决策部署言行等情形。3.学院主办或管理的新闻媒体、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刊登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党委政府相关规定,宣传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传播炒作敏感话题、损害党委政府形象等情形;以及被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宣传出现政治问题等情形。4.学院管辖范围内公开发行的出版物、选用的教材以及印制的教案、讲义、课件、内部资料等宣传印刷品,出现宣传邪教、迷信、传播淫秽、赌博、暴力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明文禁止的其他内容等情形。5.学院管辖范围内的部门、系部、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学生社团以及师生员工,未经批准接受国(境)外基金资助,在经审批同意的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违反规定泄露秘密,以及未经批准在校举办或参加境外非政府组织活动等情形。6.学院管辖的地域范围内,出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及宣传品等情形。7.其他意识形态领域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第三条常态监控。要按照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监控体系,加大工作巡查力度,把监控巡查情况作为研判特别是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确保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底数清、情况明。第四条信息报送。事件发生或发现后,应在第一时间报送学院党委宣传部,事件处理的进展情况亦应及时报送宣传部,由宣传部统一整理后,报送市教委。信息报送的时限,按照安全稳定应急处置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现场处置。发生或发现违反意识形态工作有关规定事件(以下简称“事件”)时,会计系相关负责人要迅速处置,做到违规言论第一时间制止、违规信息第一时间删除、违规活动第一时间终止、违规印刷品第一时间清理和收回;对涉嫌重大违纪违规或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当事人,要第一时间控制。第六条协同处理。在事件处理特别是事态控制过程中,应按照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责分工,履职尽责、主动作为,为妥善处理事件提供帮助,积极向学院党委宣传部请示。必要时,协调公安、国安、民宗、外侨等部门积极联动,确保事态可控,并妥善处理。第七条调查核实。出现意识形态事件后,要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校党委。第八条教育引导。在事件处理时、过程中以及处理后,要采取有力举措,切实加强应急处置,把事件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要加大正面引导力度,教育引导广大师生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遵守意识形态阵地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九条责任追究。应急处理结束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及其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配合校党委、纪检部门对有失职失责行为的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进行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