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设计中企业与个人双赢的纳税策略序言:深化改革方向及对中高收入者的影响1、扩大个税征管档案范围;2、实行“实名制”源泉扣缴;3、实行支付源泉微机联网监控;4、个体户实行“税控收款机”监控;5、“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的过渡。思考:无效纳税期间效应与级距变化效应学员测试案例:计税工资每月3000元(假定免税津贴、“三费一金”等已扣除),费用扣除新标准2000元/人,试策划比较:(1)原工资方案;每月计税工资为3000元,全年应纳个税多少元?(2)工资策划方案:每月从工资中分解出500元作为“名义奖”并于年终发放,则每月计税工资“下调”为2500元,年终“奖金”为500*12月=6000.00元,全年工资和“奖金”合计应纳个税多少元?(3)方案(1)与(2)比较节税多少元?一、对中高收入者的征管监控措施:1、个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择选(1)自行申报基本规定: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自行申报收入计算口径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所得不含以下所得:(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省级以上奖金;国债利息;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转业费、复员费;退休费;使馆所得;公约免税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附注1-2)附注1: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附注2: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八条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3)自行申报地点第十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第十一条取得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一)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三)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四)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4)自行申报期限第十五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第十八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第十九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5)自行申报方式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6)自行申报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情形的纳税申报,按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的施行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有关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的纳税申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2、个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择选;(1:定义: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2:适用项目(九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家规定的其他所得。(3、基本信息: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一)非雇员(不含股东、投资者):工作单位名称等;(二)股东、投资者: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含雇员和非雇员):外文姓名、国籍或地区、出生地(中、外文)、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外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外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等。3、个税征管中被重点监控的行业和个人;(1)九种高收入行业:(1)电信(移动通信)、烟草、金融、保险、证券、电力(供电)、石油、石化、航空、铁道、公路管理、房地产、广告、演出、城市供水供气、汽车、医药、网站、建筑安装、新闻出版、物业管理等企事业单位;(2)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评估等师事务所,拍卖行、房产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3)足球俱乐部、高尔夫俱乐部、酒店宾馆、娱乐企业;(4)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5)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6)设计院、科研所、学校、区级以上医疗机构;(7)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传媒机构;(8)股份制企业、上市公司;(9)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政部门统发工资的单位;(2)九类高收入个人:1.规摸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户;2.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3.建筑工程承包人;4.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成员;5.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6.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7.独资或合伙执业的律师;8.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或乐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9.有的地方还把乡镇书记、乡镇长列入高收入者的监控范围。4、个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择选);第三条开展专项检查,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征管的一项长期性工作。通过专项检查达到以下目的:(一)促使各项征管办法和制度以及违法违章者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落到实处。(二)提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明了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三)堵塞征管漏洞,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税源实施有效控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每年应布置专项检查,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第十条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选定几个行业作为检查的重点。确定检查重点时,应着重选择:(1)高收入行业和个人;(2)社会关注的焦点行业和个人;(3)以前年度履行扣缴义务存在问题较多的行业和单位;(4)临时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第四章方式和步骤第十二条专项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和交叉检查的方式。自查。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规定,对自身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抽查。由税务机关对一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有针对性、有重点的检查。交叉检查。由税务机关在其上级机关统一组织下,在各地区之间相互交叉进行的检查。第十三条专项检查分为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抽查(交叉检查)和总结整改4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所需时间应依实际工作量确定。第十四条开展专项检查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及进展情况作出具体安排,检查工作应于当年年底前结束。第五章问题的处理第十五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税务违章、违法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处理的原则是: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初犯从宽,累犯从严;实事求是,宽严适度。第十六条专项检查中查补的税款应及时组织入库。对重大偷抗税案件,税务稽查部门要立案查处并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第十七条纳税人偷逃税额达到5万元、扣缴义务人偷逃税额达到10万元的案件,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报送材料内容应包括:偷逃税数额、手段等基本事实,查核过程,处理结果。5、个税稽查风险的温馨提示:个人所得税“民间筹划方法”违法性明示及税务稽查查处风险暨温馨提示:“费用报销(1、票据;2、合理;3、适度)”、“领空饷分解”;“冒用备用金”、“挂名股东”;“超额分解”、“空设办事处”;“空挂往来”、“私分小金库”;“虚列工资表”、“借款”等等……。二、中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实务辅导1、几种特殊申报问题的处理;一次性发放数月奖金的处理(1)含税奖金的扣缴:《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为了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税问题,经研究,一、全年一次性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