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队士兵职责第一部分:消防队各类人员职责及仓库制度的编制支队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职责牌、图表、库室管理制度上墙设置(一、职责)支队长职责支队长和支队政治委员为全州消防部队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州消防部队的工作。支队长对全州消防部队的军事业务及后勤工作负主要责任。一、了解和掌握全州消防部队情况,根据上级批示的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和消防业务工作的具体任务以及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二、领导全州消防部队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州消防部队完成灭火作战、抢险救援以及各项保卫工作任务。三、领导全州消防部队的消防业务训练,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训练任务的圆满完成。四、领导全州消防部队严格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五、掌握全州消防部队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和兵员管理规定。六、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他们的军事素质和业务能力。七、领导后勤、消防装备工作。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九、领导全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和积极当好党政、公安机关的参谋。十、领导全州消防部队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政治委员职责支队政治委员和支队长为全州消防部队的首长,共同负责全州消防部队的工作。政治委员对全州消防部队的组织建设和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一、领导全州消防部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对部队进行社会主义信念,共产主义信念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保持部队稳定。二、领导全州消防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掌握政治思想动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三、领导所属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建设,支持和指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四、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领导政治部门依据党的干部政策和有关法规、制度,做好干部工作。五、教育官兵坚决执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各种规章制度,自觉维护部队的纪律,保证部队高度集中。六、掌握贯彻党和国家的政法工作以及军队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领导全州消防部队做好安全工作。七、领导全州消防部队积极开展组织建设和政治、经济、军事民主以及尊干爱兵、拥政爱民活动。八、贯彻执行《军队基层建设纲要》,抓好基层建设,重视、解决基层官兵的实际困难。九、领导和加强政治部门建设,不断提高政工干部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十、领导全州消防部队完成上级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副支队长职责副支队长协助支队军政主官做好如下工作:一、了解和掌握全州消防部队情况,根据上级批示的意图适时提出军事和消防业务工作的具体任务以及领导部属贯彻执行。二、领导全州消防部队的战备工作,指挥全州消防部队完成灭火作战、抢险救援以及各项保卫工作任务。三、领导全州消防部队的消防业务训练,经常进行督促检查,保证训练任务的圆满完成。四、领导全州消防部队严格执行部队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行政管理,遵纪守法,严守秘密,预防各种事故、案件。五、掌握全州消防部队的编制和实力情况,严格执行编制和兵员管理规定。六、教育培养所属官兵,不断提高他们的军事素质和业务能力。七、领导后勤、消防装备工作。八、关心部属的物质、文化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九、领导全州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和积极当好党政、公安机关的参谋。十、领导全州消防部队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司令部工作职责一、掌握、研究部队军事业务建设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拟制军事业务建设计划、指示,组织部队贯彻执行;二、组织指导部队执勤工作,拟制执勤方案,检查落实执勤制度,承办、监督部队调动及部署调整,帮助协调解决执勤中的问题;三、掌握和了解全州一级重点单位及重点部位情况,提出决心建议,拟制处置突发事件方案、抢险救援方案和灭火作战计划,检查部队处置突发事件等行动准备,传达命令和指示,指挥协调部队军事行动。四、拟制战备计划,根据上级指示和不同时期的任务,向部队发出转换等级战备的命令,组织和检查部队落实战备制度情况。五、拟制部队军事业务训练计划,组织部队训练、灭火演习和本级首长机关训练,指导企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业务训练,检查考核训练情况。六、组织部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建立正规的战备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管理部队组织编制和军事实力、负责兵员、保密、档案工作。七、组织指导部队器材装备保障和管理、指导部队搞好器材装备维修、保养工作、并经常检查维修、保养情况。八、负责公文的形成、办理、归档和销毁等工作。九、承办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的军事工作。十、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参谋长职责一、领导司令部的全面工作和全支队的军事、消防业务及行政工作。二、组织司令部收集、整理、研究部队所在地区灭火作战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掌握战斗进展情况,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三、组织司令部传达首长决心,拟制战斗文书,指导监督所属部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贯彻执行,并检查执行情况。四、组织所属部队和参战的友邻部队、企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灭火作战行动,搞好协同、通讯联络和各种战斗保障。五、组织部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建立正规的战备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检查部队组织编制和军事实力,兵员管理、保密、档案等工作。六、组织部队的消防业务、军事训练和灭火演练,检查考核训练情况。七、组织和协调司、政、后、防部门的军事、行政和消防业务训练等。八、负责司令部的思想和作风建设。九、组织总结、交流消防执勤训练、灭火战斗、管理教育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副参谋长职责副参谋长协助参谋长做好如下工作:一、领导司令部的全面工作和全支队的军事、消防业务及行政工作。二、组织司令部收集、整理、研究部队所在地区灭火作战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掌握战斗进展情况,适时向首长提出报告和建议。三、组织司令部传达首长决心,拟制战斗文书,指导监督所属部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贯彻执行,并检查执行情况。四、组织所属部队和参战的友邻部队、企业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灭火作战行动,搞好协同、通讯联络和各种战斗保障。五、组织部队贯彻落实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建立正规的战备执勤、训练、工作和生活秩序,检查部队组织编制和军事实力,兵员管理、保密、档案等工作。六、组织部队的消防业务、军事训练和灭火演练,检查考核训练情况。七、组织和协调司、政、后、防部门的军事、行政和消防业务训练等。八、负责司令部的思想和作风建设。九、组织总结、交流消防执勤训练、灭火战斗、管理教育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十、在参谋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上级或者参谋长的指定代行参谋长职责。轮训队工作职责篇二: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公安消防部队兵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部队管理制度,全面加强部队革命化、正规化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解放军四总部和武警部队有关兵员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士兵是部队的基础,是战斗力的源泉,是警官的主要来源。建立严格、正规的兵员管理秩序,是加强部队质量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依法从严治警,生成、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部队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的客观要求。第三条兵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按照编制配备使用兵员;优先保证基层满员,确保基层士兵在岗在位;确保兵员结构配置合理;士兵补充、退役、调配、使用,技术兵学兵的选调、分配,士官的选取等,要按级负责,归口管理,符合程序。第四条兵员管理工作的职责:(一)公安部消防局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中央军委、解放军四总部、公安部以及武警部队有关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规定,负责全国消防部队兵员工作的组织、计划、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制定有关兵员管理的制度、规定;对兵员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办法。(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队要根据公安部消防局的规定、计划,负责所属单位兵员工作的组织实施;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有关具体规定或实施细则,抓好检查落实;协调所属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搞好兵员余缺调整工作;适时分析兵员管理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本单位兵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经常性兵员管理工作;按时呈报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三)各支队要按照上级的政策、规定和要求,负责兵员管理的具体落实工作;结合基层实际,制定本单位兵员管理的具体措施;依据编制定额,做好兵员补退调配工作;抓好日常兵员管理,深入基层帮助指导;按时呈报上级规定的各种报表及有关资料。第五条各级领导和机关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支队每半年、总队每年对兵员管理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上报检查结果。公安部消防局每年适时组织一次抽查,对兵员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支队、总队予以表扬,对兵员管理工作中问题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第二章士兵补充第六条士兵补充必须依据编制,严格执行补兵计划,严禁计划外多接新兵,严禁调换男女兵数量,不准搞异地入伍。第七条新兵到达部队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支队级以上单位及时组织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属于身体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四十五天),须经总队或地、市人民医院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诊断证明,由总队司令部门批准。属于政治条件不合格退兵的(到队不超过九十天),应事先与原征集地的县、市公安局和兵役机关联系查实,由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需作退兵处理的,由新兵所在单位填写《退回新兵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对批准退回的新兵应做好思想工作,办妥退兵手续,派干部遣送至原征集地兵役机关。退回不合格的新兵,不再调换补充。超过规定退兵期限发现不合格的新兵,按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安字[1988]1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新兵训练、结束前,兵员主管部门要根据所属单位兵员超缺情况和有关规定,按照“优先保证基层单位满员,超编单位少补,非编单位不补”的原则,合理拟制新兵分配计划。不得将新兵分配到“家门口服现役,尽量不将同一乡(镇)的新兵补充到同一个中队。新入伍的士兵必须在基层中队服役满六个月以上,方可调配到机关或勤务保障单位工作。第九条新入伍的士兵实行《士兵登记表》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仍按公安部下发的《关于统一制发《士兵登记表》和《选改专业警士报告表》问题的通知》(公政现役[1996]110号)文件规定执行。《士兵登记表》分男、女士兵两种式样,由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印制,公安部消防局按照每年征补新兵数量下发各总队,新兵到达部队经身体检疫和政治复查合格后,由支队以上单位警务部门负责填写,经总队司令部门批准后装入本人档案。凡档案中没有《士兵登记表》的士兵,不承认其为现役军人.第三章士兵退役第十条士兵退出现役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力求保证各年度兵比例平衡和技术兵衔接。凡服现役期满未选取士官的义务兵以及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进入下一期继续服现役和符合退休条件的,一律退出退役。退伍任务一经下达,必须坚决完成,不得擅自增减,特殊原因需变更退伍计划的,须报公安部消防局批准。第十一条士兵退出现役前,支队以上单位要统一组织体检,发现退役士兵得病的,要及时治疗,在退役时间内不能离队的,要将此情况及时通知原征集地安置部门,并说明原因,必要时要签定协议,愈后即刻离队。第十二条义务兵服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回去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因身体原因,经总队以上医院医疗诊断证明,或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经总队以上卫生部门鉴定审查,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均在年度正常退伍时,由所在单位填写《义务兵中途退伍报告表》,报总队司令部门批准提前退出现役。因编制员额缩减,需提前退出现役的,由各级司令部门按上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三条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凡符合民政部、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义务兵提前退出现役的暂行规定》(民[1988]安字18号)第二条一至五款原因之一者,由支队纪检保卫部门承办,报总队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由批准机关作出书面决定),办理退伍手续,作提前退出现役处理,对符合第二条第三、四、五款情形之一者,可随时办理手续,退出现役。第十四条士兵服现役期间,凡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