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局转隶第一条:《监管》第三章综合复习题参考答案监督学第三章综合复习题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御史府西汉初年,承袭秦制设御史府,长官仍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御史府的职责一是保管宫廷图书档案,一是监察朝廷和郡国长官。2、《刺史六条》汉武帝在建立刺史部时制定《刺史六条》,规定按其列举的内容巡察郡县。司隶校尉也按《刺史六条》监察京畿三辅、三河和弘农七郡的法纪,在加强对地方官吏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朝官的监察。汉代对刺史的评价和升黜,以执行《刺史六条》的情况为标准,中国历史上系统的具有重大影响的监察法规,首推《刺史六条》。3、唐代十道监察区唐代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把全国分为十道,玄宗时又改分为十五道。每道由中央政府选派级别较高的官员一人担任特使,称为巡察使或按察使、采访使,巡视地方。4、一台三院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5、台谏合一宋真宗时,设谏官六员,并规定谏官在规谏皇帝纠正过失的职责之外,增加奏劾检举臣下不法行为的权力。这是宋朝监察制度上的一个重要变化,从此开始了台谏合一的过程,弱化了谏诤制度,谏官的功能向以监督朝廷百官为主转化,同时又准许台官兼行谏诤,台谏之职趋于合一。6、巡按御史明代建立了“巡按御史”制度,御史常代表皇帝出使巡察地方,具有相当大的权威。这是明朝监察制度的一个特色。巡按御史以钦差大臣的身份巡行地方,考核吏治,惩治贪官,权力极大,地方官皆畏之。这一制度的建立,限制了地方官贪赃枉法,对百姓起了安抚作用。7、科道合一清朝初年,仍仿明制,分设六科与都察院。雍正年间为加强皇权,提高监察机关的效能,将六科并入都察院,都察院成为唯一的总管监察事务的中央机构。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六科并入都察院,简化机构,统一事权,扩大了都察院的权力。科道制的执行,强化了对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作用,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强化和完备的重要标志。8、都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9、谏诤谏诤制度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10、风闻弹事魏晋在监察工作中,御史台采取督察与举报相结合的做法,鼓励社会上检举官吏不法之事。特准御史“风闻弹事”,就是不必掌握真凭实据,仅仅凭传闻即可进行弹劾。御史台的权力因此进一步扩张。11、行政监察是指具有监督权的主体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不良行为进行监察、督促、纠正的活动。12、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二.填空题1.隋唐时期的监察法规比较具体,简明易行,监察程序严格,主要的监察法规是隋的《司隶六条》和唐的(《监察六法》)。2.中国古代(谏诤)制度的确立,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3.解放战争时期,监察制度在华北解放区得到了较大发展。1948年8月,华北人民政府设置了人民(监察院)。4.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最高长官为廉政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5.在当代台湾的监察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监察院的监督,另外(立法)院和行政法院也发挥一定的监督作用。三.多项选择题1.汉代继承秦的御史制,进一步发展了监察法规。其中包括(AB)等。A.监御史九条B.刺史六条C.察吏六条D.《巡察条例》2.元代的监察法规包括(ACD)等。A.《宪台格例》B.《监察御史失察法》C.《察司合察事理》D.《行台体察等例》四.简答题1、简述宋朝监察制度的特点。答:宋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开台谏合一之端,加强对宰执大臣的遏制;其次,皇帝直接掌握台谏官的任命权,使台谏官有效地监察宰执大臣;再次,监察官本身受监察,使监察官置身于皇权的严密控制之下。2、简述明朝监察制度的特点。答:明朝的监察制度是在君主专制极端强化的情况下建立的,与前代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机构完备,制度严密。2)监察范围扩大。3)以内制外,以小制大。4)法外制度起着重要作用。5)监察机构完全成为天子的耳目。3、简述明清时期的监察法规内容。答:明清时期的监察法规主要有行政法典《明会典》、《清会典》中的察吏规定、都察院工作规范与实施细则《宪纲条例》、《钦定台规》、《都察院则例》以及刑律《明律》、《清律》中的相关条款。这些法规的内容可概括为:1)都御史有三劾权。2)都御史出外任巡抚,以六条巡察。3)监察御史出任巡按,以七条巡察。4)清顺治时期制定互监法,规定监察御史“操守当洁清,举劾当得宜,抚按当互纠”。5)在《明律》和《清律》中还规定了监察官员违律追究的刑律条款。4、简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此答案见教材76页)答: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为皇权服务,直接向皇帝负责。2)为维护中央集权服务,严密控制地方。3)职责重复,机构重叠。4)监察制度基本上有章可循,但尚不科学完备。5)惩治职务犯罪。6)监察官员的地位相对独立。7)既严厉处罚诬告又允许根据传闻进行弹劾。8)对监察者实行再监督。9)监察权和行政权的混淆影响了监察效率。5、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监察制度的特点。答:南京国民政府建立的监察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监察机构独立设置,分区监察。在中央政府设置独立的监察院,将监察权与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等国家权力并立;划分监察区,派出监察使分赴各监察区。2)监察机构拥有较广泛的监察权,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弹劾权和审计权,加上其他各项监察权,构成了一个主次分明的权力系统,但在实际中,监察机构往往不敢执法,形同虚设。3)监察法规体系较为完备,但往往徒具虚文。这些法规从字面上看,似乎都很严密,但多数是抄录西方国家的法规条文,在实际中始终未能真正发挥作用。4)个人控制。南京国民政府设立的五院,虽然在形式上遵循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分立”学说,但实际上五院包括监察院均由国民党或蒋介石个人控制。在这一政治体制下建立的监察机构,难以真正依法进行监察。6、简述香港廉政公署。答:香港廉政公署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廉政公署拥有调查公务员非正常收入的权力;拥有广泛的调查、逮捕、搜查、检取权的权力;拥有审查政府部门及公共机构的办事程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权力,并在不妨碍各部门工作的前提下,有修改“不良的惯例”的权力。香港廉政公署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当今香港是世界上廉洁度最高的地区之一。7、简述澳门廉政公署。答:1)澳门廉政公署是专门负责反贪和行政申诉的部门,其前身是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高级专员公署,简称反贪公署。针对澳门贪污犯罪猖獗的现象,立法会先后制定《贿赂处分制度》、通过反贪公署的权力法规。1992年,立法会通过反贪公署的内部组织法之后,反贪公署正式展开工作,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执法机关。2)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反贪公署由廉政公署完全取代。廉政公署最高长官为廉政专员,其对行政长官负责。廉政公署实行四级编制,专员之下设廉政专员办公室及反贪局和行政申诉局等局级业务部门,局下设厅,厅下设组。3)反贪局负责对相关犯罪及行为的调查、侦查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行政申诉局负责分析及处理行政申诉,研究及建议发出劝谕,旨在简化行政程序及改善公共部门运作。4)澳门廉政公署大力倡导反腐败运动的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使澳门的廉洁度亚洲排名第四。五.论述题1、试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五个阶段。答: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史久远,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五个阶段。第一阶段:先秦时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与逐步形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战国末年至秦统一中国这一时期确立并发展起来的,但是监察作为社会特定职能的产生,可上溯到先秦时期。中国原始社会晚期,固有的权力所有者与执行者之间出现了分离,简单的对权力执行者进行监督的机制逐渐形成。这种机制体现为:一方面是部落联盟首领须接受民主性监督,另一方面是部落联盟首领对所统辖的地方部落首领进行监督、巡察。夏商王朝的建立,使权力监督的性质、格局发生了变化,开始以维护专制王权为价值取向,以诸侯、官吏为监督对象。这一时期,首先由王承担权力监督职能,其主要形式是巡守,巡守的主要目的是考核方国诸侯政绩以及地方官吏的执政情况。这一时期还规定诸侯要定期朝觐述职,以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商王派驻“四方之史”长驻方国,也负有巡查、监督之责。殷墟发现的卜辞中,有“朕御史”、“我御史”、“北御史”的记载,虽然此处的御史与后世作为监察官的御史有所不同,但其记言、记事之外的部分职能,已反映了早期的监察意识。另外,在夏商制定的法律中已经出现了针对官吏犯罪的规定和罪名,已开始重视运用法律管理官吏,为权力监督提供了依据。西周时期,出现了监督机构专门化的趋势,监督方式也渐趋多样。随着疆域的扩大,王亲自进行的巡查逐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有固定职守的官吏或周王派出的使者。此时随着政权机构的发展,负有监督职责的职官增多。如大宰、小宰、宰夫、太史、御史等都有监督职责。行使监督职权的官吏的增多,监督职权的扩大与监督事项的扩展,表明权力监督机制的发展;但这一时期监督职权多为官吏的兼职,尚无专门履行监察权的官吏和机构,也还没有专门的监察法规。在西周还出现了对王谏议的监督方式,其中包括贵族谏议、专职官吏进谏、国人谤政等,这些对于集中统治经验和智慧,了解民间舆论,保证决策正确和改正错误,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些监督都缺乏确定的制度保证。春秋战国时期,贵族世袭的“世卿世禄”制逐渐废除,封建的职业官僚制度逐步建立起来。在废除封邦食邑的分封制的同时,逐步形成中央与地方一体的郡县制度。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为古代监察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政治基础。同时监察立法也得到了一定发展。这一时期,君主加强了对臣下的监督。齐、魏、赵、韩、秦等国君主派掌管文书档案的御史(楚国称为御书)监察朝廷与郡县官吏。各国君主对地方郡县的巡行视察和对各级官吏是上计考核也都是重要的监督方式。另外,春秋时期已经开始出现专职谏官,建议逐渐走向制度化。监察制度的正式形成是在战国末年。秦统一六国之前,在中央设置“御史大夫”,负责监察文武百官。御史大夫一职的设置,标志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正式形成。第二阶段: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御史机构与监察制度的发展秦统一以后,仍以御史大夫主管监察。在地方各郡设有监御史,专职负责监督和纠察各地各级官吏的活动。西汉初年,承袭秦制设御史府,长官仍为御史大夫,地位仅次于丞相。御史府的职责一是保管宫廷图书档案,一是监察朝廷和郡国长官。汉武帝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作为监察官员。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将全国分为十三部(州),每部(州)由皇帝任命刺史一名,对地方官吏进行监督纠察。刺史专门监察全国地方官吏的政治制度由此形成。东汉时期进一步加强了监察制度。御史台转隶少府,成为专门的监察机关,不设御史大夫,以御史中丞为长官。对朝廷百官的监察主要由侍御史负责。东汉将全国分为十三州部,京师附近为司吏校尉部,以司吏校尉为长官,司吏校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