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两地分居假期第一部分:军队福利费的支付标准军人福利费的发放标准龚福军人福利费是国家给予军人在规定的工资、津贴、补助、补贴以外的生活照顾性费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福利费的主要内容有:生活困难救济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保健费),保育教育补助费,离休干部荣誉金、交通费、特需费,以及经特殊批准的专项福利开支等。●救济费救济费是按人头和标准计领的福利费,主要用于广大干部、战士、在编职工家庭生活困难的补助和救济,也可用于军队献血者或对伤病员出院后的保健补助。●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是对符合家属随军条件而家属不随军的现役干部给予的优待,发放条件:一是对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系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二是对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安置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三是对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干部。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按标准每月随工资发放。夫妻双方都是军人或丈夫是非军人的,不得享受夫妻两地分居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儿童教育机关补助费是为解决军队各单位举办的幼儿园、子女学校除向家长收费外经费不足问题的补助费用。●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是发给军官、文职干部、在编职工的未能人幼儿园或未随军的6周岁以下子女的补助。但对违反计划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对现有1个孩子的育龄夫妇,表示终身只要1个孩子时,给予的奖励;每月随工资发给一定数额的保健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月起发给,发到子女14岁时为止;如有超生则扣款或冲减。福利费计领标准为。①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5元;②士官、在编职工每人每月3元;③义务兵、供绘制学员每人每月l元。(2)总部对备大单位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总额的33%给予补助。军、师(含旅)级单位所需的福利费补助,由各大单位在计领的补助费内拨给。①福利费由各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供应实力和标准随生活费决算计领。②福利费按标准计领后,实行包干管理,备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开支;结余转下年度原科目使用。●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十部,经批准享受的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70元。其他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其配偶经批准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l50元。●军队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条件和标准是:(l)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2)符合随军条件,妻子是农业户口,或虽是城镇户口但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40元;(3)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随军条件可调到部队驻地而不来部队驻地安置的团职以下干部每月20元;(4)凡是夫妻分居两地的干部,家属随军或比照随军条件妻子调到部队驻地安置工作后,干部(含团以上干部)调往边防、海岛和高原艰苦地区,其家属随迁到上述地区安置有困难的。其标准每月20元。●干部夫妻分居费发放规定为:(1)享受夫妻分居和生活补助费的干部必须符合探亲假的条件;(2)干部妻子(丈夫)到部队探亲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所超月份不发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3)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随干部工资发放,列入福利费'科目内专项报销;(4)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实行按年度发放的办法。各单位干部部门每年12月底核定当年各月享受此项补助费的人员实力,送交同级后勤财务部门审核后,随1月份工资将上年度应享受的补助费一次发给本人;(5)退役人员当年(不含余月份)的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由干部部门核定批准后,在部队由财务部门随发最后一个月工资时一次发放;(6)军内调动人员,由调入单位按上述规定发放,调出单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军队干部子女保教费标准、条件、规定保教费标准每人每月10元。具体规定为.(1)女军官或军官妻子生育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按子女人数发给。(2)军官转业、复员、退休,其子女保教费发至办理转业、复员、退休离队的当月止。(3)夫妻均为军官,其子女不在其中任何一方所在幼儿园、且符合领取保教费条件的,由女方所在单位发给。●干部随军配偶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可以发放生活困难补助费。(1)干部配偶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工作后,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停发工资和补助补贴,本人又无其他收入的;(2)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3]43号文件规定,干部配偶停薪留职或保留公职,随军到部队驻地,安排不了工作、无收入的;(3)下部配偶随军到部队后,办理了招工手续,实际无工作、无收入的;(4)符合随军条件未办理随军手续,在部队驻地有常住户口,无工作、无收入的。●干部随军配偶不发或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l)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发给干部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①干部随军配偶有收入,其数额不低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②干部随军配偶下岗或失掉工作,原单位继续发给部分工资或者补助补贴的。③干部配偶办理了随军手续,未来队居住,无工作、无收入的。(2)干部随军配偶属于下列情况应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①安排了工作(含从事个体、临时、季节工、合同工)有收入的,从安排工作的下月起停发。②干部转业、复员、离休、退休,从下达命令的下月起停发。③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篇二:2012年夫妻两地分居_个人申请模板申请报告上海音乐学院人事部:本人XX,上海户籍,于2005年7月硕士毕业,8月16日加入上海音乐学院,员工编号为XXXXXX。2005年1月与妻子XXX结婚,现育有一子XXX,3周岁,已入上海户籍。2007年底,以本人和妻子名义在闵行区购得商品房一套。自2005年1月与妻子XXX结婚后,我本人居住于上海,妻子一直在湖南省衡阳XX县居住,两地分居已近XX年。长期分居两地,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不便。首先,随着儿子渐渐长大,越来越懂事,教育问题就凸现出来了,无论她与母亲还是父亲一起生活,都难以获得全面、健康的教育。第二,由于我们夫妻长期分居两地,不便于及时沟通交流,难免会产生些误会,久而久之,不利于夫妻感情的维系。第三,尽管妻子近期已来上海工作,由于没有上海户籍,办事也极其不方便,如需要去港澳台或者国外出差时,办理港澳台通行证和护照签证等时,需星夜兼程,长途奔袭多次回老家办理,费时费力,也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幸运的是,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公安局于1999年9月1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解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沪人[1999]122号),其中第一条第2款提到:“2、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工作满三年的硕士学位获得者;以及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夫妻两地分居满三年的人员。”现欲依据此条款申请将妻子户籍转入上海,请公司领导和人事部帮忙办理将本人妻子户口转入上海事宜。衷心感谢百忙之中抽时间帮忙办理!此致敬礼!申请人:XX申请日期:2012年11月11日篇三:军队级别与地方级别的对应关系军队级别与地方级别的对应关系网上关于军队级别与地方级别的对应关系的讨论较多,观点比较纷争。压低军队级别的倾向性不在少数,但说理均感不够充分,感情色彩较重。本文试图以一些中央有关文件为依据,来谈谈军队级别与地方级别的对应关系。个人观点,供网上感兴趣的朋友参考。讨论题目是:从1995年军队军师职转业干部就近套入的机关职务工资看军队军师职干部与国家机关干部的职务级的对应关系一、军队干部工资比国家机关干部工资高出20%政策的来历军队工资高于地方20%”的政策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1983年3月,中央军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精神,拟制军队工资改革方案。在拟制和论证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国家和军队分别组织专家进行全方位的调查研究,从军人工作和生活艰苦、工作时间超长、军人两地分居等方面,分别论证出军人工资应比国家机关干部高出21%和24%。邓小平同志在听取了汇报以后,建议军队干部工资应高于国家机关干部工资20%,后经中央书记处讨论确定,形成了军队干部工资高于国家机关干部工资20%的政策,并于1985年7月在新的工资制度中贯彻执行。二、军队师职以下军队职务与地方职务的对应关系1985年11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35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自一九八五年七月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军队干部的工资制度已经改革,实行了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为了使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与之相适应,根据中共中央〔1985〕9号文件精神,现对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通知如下:“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详见附表一、二)”。附表一军队转业干部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职务对应表军政后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军队职务地方职务军队技术职务地方技术职务正师职局、厅长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工程师副师职副局、厅长助理工程师、技师助理工程师、技师技术员技术员正团职处、县长教授教授副教授副教授副团职副处、县长讲师讲师助教助教正营职科、(区)乡长研究员研究员主任科员副研究员副研究员副营职副科、(区)乡长助理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副主任科员研究实习员研究实习员连职科员主任军医、主任技(药、护)师主任医(技、药、护)师副主任军医、副主任技(药、护)师副主任医(技、药、护)师排职办事员主治军医、主管技(药、护)师主治医(技、药、护)师医(技、药、护)师医(技、药、护)师护士长护士长医(药、技、护)士医(药、技、护)士三、军队师职以下转业干部职务工资套改地方职务工资的对应关系1999年1月7日,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号),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文件,对军转干部的原军队职务工资套入转业后的机关职务工资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是:以本人原军队职务工资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参见(沪人〔1999〕5号)文件之附件(二)军队转业干部职务工资套改表如下:军队职务军队职务工资档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军队职务地方职务军队职务工资档次对应套入地方机关职务工资档次正师职正局级2223344556副师职副局级2233445566正团职正处级2234455666副团职副处级2334456666正营职正科级334456677副营职副科级445567777正连职科员55667888副连职科员44556678排职办事员55667888四、1993年军队军以上与地方司厅局以上职务工资标准1.(1993〕后财字第759号,军队大军区、副大军区、正军、副军职务工资标准如下:军队职务军队职务工资档次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军委委员526552578604630656682大军区正职476500526552578604630656大军区副职428452476500526552578604630正军职382404428452476500526552578副军职3383603824044284524765005265522.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国家机关职务级别工资标准表如下:职务职务工资档次12345678主席、副主席、总理480550630副总理、国务委员400460520580部长、省长330380430480530副部长、副省长270315360405450司长、厅、局长215255295335375415副司长、副厅、局长175210245280315350四、军队正、副军职转业干部对应套入地方机关职务工资的研究依据国发(1995)19号文件,以军队职务工资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