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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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军工作汇报第一部分:军人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关于涉军维权工作的调研报告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孙振美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后的稳步发展时期,这个时候,维护稳定的任务压倒一切,涉军维稳工作显得异常重要而艰巨。洛龙区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10]254号)、《河南省关于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若干规定(试行)》(豫政法[2007]91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军纠纷案件协调处理切实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意见》(豫高法发[2008]18号)等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并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涉军维权工作,切实担负起维护一方社会稳定的重任。一、领导重视,周密部署院党组深刻认识到,依法行使涉军案件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的主要途径,是落实党的拥军优属政策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作为审判机关,要把坚持公平公正执法与保护国防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军地协调配合作为主要工作途径,认真贯彻党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考虑部队实际,切实履行好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光荣使命。为了落实好该项工作任务,经党组研究,我院专门成立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两位主管民庭的院领导任组长,负责具体工作的实施。另外,我院借鉴“汤阴经验”,结合本区涉军维权工作实际,专门抽调精干力量优先妥善处理涉军案件,在该小组下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设立在民事审判第三庭。我院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把党的拥军优属政策落到实处,加强涉军维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涉军维权工作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建立涉军维权长效机制,始终把为军人、军属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切实维护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二、我院涉军维权工作开展情况分析近三年来,我院共审理涉军案件6起,涉案金额四十余万元,分析这6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主要呈现如下特点:1、军人或军属是原告的居多,6起案件中有四起原告是军人或军属。这也显示了随着社会法治进程的进一步发展,军人军属的维权意识正在逐步增强。2、涉军的这6起案件中,2起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1起买卖合同纠纷,1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1起施工损害赔偿纠纷,1起离婚纠纷。案件类型比较多样,不太集中。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军人军属参与社会角色的增加。3、在涉案金额方面,2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涉案标的分别为13万元和5.6万元,1起离婚纠纷涉及房产约20余万元,1起买卖合同纠纷涉及金额5万元。4、从结案方式上看,6起案件中有只有2起是以调解方式结案,这也充分反映对军人军属的法律帮助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从对以上我院涉军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整体来说我院涉军维权工作机制运行良好,案件矛盾对立没有尖锐化,社会效果较好。能取得以上成绩主要得益于近几年我们主要在以下几点上下功夫做好涉军维权工作。1、加强涉军案件审判队伍建设。我院主要选派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作风优良的业务骨干充实涉军案件审判队伍。优先安排涉军案件合议庭成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通过参观座谈等活动,激发法官的爱国热情,增强他们的国防观念,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准确把握部队和官兵维权需求,提高我院涉军案件的审判水平。2、畅通涉军案件诉讼绿色通道。我院对涉军案件审判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审结、优先执行,尽快消除因涉军纠纷案件给部队建设带来的消极影响。对符合涉军案件立案条件的,我院务必做到快审快结,及时将诉讼材料移送到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对确有困难的军人军属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3、深入扎实做好调解工作。我院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深刻认识到:涉军审判要更加注重调解,要切实把调解优先原则贯彻于审判工作全过程。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合议庭充分运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努力把涉军均分化解在诉讼之前。该合议庭还在认真做好地方当事人调解工作的同时,通过部队做好军队一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军地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消除纷争。重大涉军案件,积极协调部队政治机关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4、调动执行部门的积极性确保生效裁判文书的及时执行。切实加强涉军案件执行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向军队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时,释明有关法律规定,指导其及时申请执行。三、现今法院涉军维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建议调研中我们发现,虽然近三年来法院系统涉军维权工作开展的卓有成效,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但还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1、出于对新时期社会稳定发展服务的考虑,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院相继下发有关涉军维权文件,但是个别人对涉军维权的积极意义缺乏应有的认识,认为专门成立涉军维权案件合议庭是维护军人“特权”,这些人对社会维稳和涉军维权的积极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还有些人认为,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法制制度已经相当完备,设立涉军维权合议庭是多此一举,特别是在法院办案压力大、办案人员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此举更加重了法院的工作负担。2、军地间的协调配合有待进一步捋顺。做好涉军维权这项工作,光有法院的积极努力是不够的,在具体的操作中还需要军队的完美配合,但由于工作机制的差异,军地双方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协调配合上常出现脱节、错位等现象,影响了该项工作的有效运行。3、由于工作环境的因素,一些军人、军属的法律意识不够强,这也是他们出现纠纷不及时处理的重要原因。还有一些军人军属利益受到侵害害怕打官司,很多人选择息事宁人,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助。另外还有些军人军属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当,结果小事变大事,有理变成没理。针对以上问题,首先要端正思想,人民群众的思想要端正,军人军属的思想也要端正。法院要加大对涉军维权工作的宣传力度,让群众对此有更多的了解,再由了解到认同。另外各级法院要吸收军人军属单人陪审员,参与一些案件的审理,他们通过案件可以把学习到的东西在部队宣传,让多多的军人军属知法懂法。法院也可以不定期到部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直接送法到部队。其次,要完善军地协调机制。各级法院要加强与驻地部队的联系沟通,有具体案件时通过涉军维权工作领导小组与涉案部队及时联系,争取部队的理解和支持。最后,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对经济困难的军人军属,依法决定诉讼费的缓减免篇二:涉军群体性突发事件趋势分析及应对措施涉军群体性突发事件趋势分析及应对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转轨、体制转型速度的加快,利益分配多样化、社会矛盾复杂化、价值取向多元化日趋突出,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持续上升趋势。其中涉军群体政治敏感性强、成因复杂,对社会和谐稳定和军队安全发展危害极大。预防和处置涉军群体性事件的任务已十分艰巨。一、集中发生时段全国“两会”、春节、八一建军节、各类战争纪念日等重大活动和敏感节点期间,是涉军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多发阶段。一旦发生涉军群体性问题,将成为危及社会稳定的“导火索”,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稳压设备阻碍经济发展,因此,要强化大局观念,增强忧患意识,认真做好当年突发事件的趋势分析,提出应对措施,防范于未然。二、涉军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特定群体或不特定人群为实现既定目的,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群体行为。涉军群体性事件专指矛盾冲突牵涉军事机构或军队人员,行为指向与军事机构或军队人员有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军队声喻的群体性事件。涉军群体性事件,既有一般群体性事件的共同特征,又有其自身特殊的成因和表现。由于涉军群体性事件矛盾性质、参与主体、表现形式、影响后果的特殊性,与一般群体性事件相比,其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政治敏感性强。军队的性质宗旨、地位作用决定了军队、军人在社会活动中地位的特殊性。因此,军人的言行受关注程度高,敏感性强。尤其是发生在特定时机和敏感地区的涉军群体性事件,极易发展演变成严重的政治事件。(二)触发蔓延速度快。当前网络信息发达、社会高度透明,加之涉军群体性事件的触点和燃点很低,涉军群体间的联系广泛,简单的军民纠纷及利益的分配不公可能瞬间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极易成为社会焦点和舆论热点,一旦被敌对势力炒作利用,其发展和影响很难控制。(三)应对处理难度大。涉军群体性事件产生成因多种多样复杂多变,所涉及的人群各行各业,需要参与处里的职能部门庞杂众多,所处理事件的政治性、政策性、法规性要求较高。这些因素使涉军群体性事件的处置难度进一步增大。(四)造成危害后果重。涉军群体性事件处理不当矛盾激化,不仅损害人民军队形象,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部分复退军人尤其是“两参”人员较为活跃,存在串联上访情况,且该群体量大、分布范围广,一旦失去对其的控制,将造成严重的危害社会和谐的后果。三、涉军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涉军群体之所以出现不稳定因素,既有大环境因素造成的,也有因社会政治原因引起的;既有因客观诱因为主引起的,也有因主观需求为主引起的。具体可以从涉军群体自身、地方政府、社会大环境等方面来进行剖析。(一)涉军群体自身的原因1.攀比心理作怪。部分涉军群体脱了实际,期望值过高,喜欢互相攀比。他们常常以经济发达地区同类人员或垄断行业人群、本地在职干部待遇为标杆,与自己现行待遇作比较,比高不比低,导致心理失衡进而上访,要求提高待遇标准。2.从众心理影响。有的涉军人员碍于老战友情面和法不责众的心态,盲目跟从他人上访,导致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3.理解政策片面。一些涉军群体对现行政策或道听途说,或一知半解,总认为现在国家富裕了,各方面待遇都提高了,自己所享受的待遇也应该“水涨船高”,往往从对自己有利的方面去理解政策,上访的要求超出政策允许的范围,个别人甚至无理取闹,纠缠不休。4.希望解决困难。不可否认,有的涉军人员因为年老、患病、灾害等各方面的原因,生活确实困难,他们一般都享受了民政部门的优抚和救助待遇,但仍然困难。他们往往对自己信心不足,对政府依赖性强,希望政府帮助解决其生活困难。(二)地方政府方面的原因1.部分政策的制定缺乏实际操作性,造成上下情况脱节,政策落实不到位,从而引发群访。2.政策口径不统一,就我市而言,各区(县)有关涉军群体的医保、社保等待遇政策不统一,各有侧重,各有优劣。(三)社会环境方面的原因社会转型速度加快,既是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发时期,利益调整广泛、深刻、剧烈,造成的社会矛盾广、深、多。四、应对措施(一)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国家各类优抚政策的宣传,让复退人员了解政策,知晓政策,引导他们明白即使有功也不能在国家没有出台新政策前,突破现有政策与标准。(二)开展矛盾排查。要对对越自卫反击战、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复员干部、下岗失业志愿兵等重点人员进行一次排查,掌握基本情况和动态。坚持排查与矛盾化解相结合,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力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三)依法办理各类事项。树立法制理念和法制思维,加大对政策法规的落实力度,查看近年来中央和我市出台的关于保障“两参”退役人员生活、医疗等方面政策的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要及时解决到位,已落实政策,但仍的困难的要采取措施进行帮扶。(四)严格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不出现任何纰漏和问题。五、工作建议(一)提高认识,加强教育疏导工作首先,要充分认识做好涉军维稳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国防意识,增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意识,充分认识到优抚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其次,要对涉军群体加强教育疏导,涉军群体之所以产生攀比心理、盲从心理,认识上发生片面性,进而组织非正常上访,一个重要的根源就在于教育疏导不够,因此,我们要加强教育疏导工作,把思想教育工作做在前、做上门、做到家、做到位,消除隐患,疏导情绪,化解矛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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