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鸡不成反蚀把米第一条:偷鸡不成蚀把米偷鸡不成蚀把米“啊!谁这么缺德?不想活了呀?欺负到我头上来了!”哎,今日不知得罪了哪路神仙,我刚走到教室门口就遭人暗算:从教室里飞出一个粉笔头,不偏不歪的击中了我的脑袋,哼!我气乎乎的冲进了教室,往讲台上一站,大声嚷道:“是谁扔的?是谁扔的?给我站上来!”话音刚落,只见A扭秧歌似的摇上来,用怪里怪气的声音说:“是我扔的!是我扔的!你想把我怎么样啊?”嘿,又是他,还真是阴魂不散哪!瞧他,一脸的豆豆,特别是他的那两颗芝麻眼,考试时哪一回不是把眼睛搁在别人卷子上看。讨厌死了!我没好气的对他说:“你烦不烦哪!上次你把我的钢笔解体了,我大人不记小人过,还没找你算帐呢!这次你又要搞什么名堂啊!”“怎么样,怕我了吧!谁叫你们女生自以为是啦!”说完,还吐着舌头向我做鬼脸。说到这儿,旁边的同学都“哈哈哈”的笑起来。碍于面子,我只好忍气吞声的回到座位上,心想:A,咱们骑驴看唱本——走着瞧!为了发泄我的怒气,我决定来搞一个“小小的恶作剧”。中午,我神不知鬼不觉的来到了学校,悄悄的打开了教室门。麻利的把教室扫了个遍,再把垃圾全都堆在A的桌底下。我扔下扫帚,美滋滋的想:我看唐老师不批评死你才怪!哈哈哈哈哈??搞完破坏,我便脚底抹油——开溜了。两点多了,我又来到了学校。我迈着流星大步奔到了教室,往A的桌子底下望了一下,咦?怪了,我明明把垃圾堆在他桌下的呀,哪儿去啦?正在我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时,唐老师快步走进来检查卫生。我猛的发现A桌下的垃圾“飞”到了我这边。我惊慌失措,急得想热锅上的蚂蚁,可又来不及捡,只好硬着头皮死撑着。“你,真不讲卫生,这么多垃圾,罚你做一周扫除!”唐老师严肃的说。天哪!做一周扫除!可恶的A,我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呀!篇二:偷鸡不成蚀把米偷鸡不成蚀把米【基本案情】锦州市北镇消费者李先生,在锦州市北镇沟帮子家电销售中心以2200元购买了家电下乡商品的一台创维牌电视机。后来消费者在其他家电销售商店发现有同样的商品,但是在显著位置却标注着“家电下乡商品,全国统一价格1736元”。于是消费者找到商家要求将多收的差价退回,遭到商家拒绝。气愤之下,7月8日消费者将电话打入锦州12315,要求工商部门帮助消费者维权,将多收的差价退回。【处理结果】北镇市工商局12315接到分拨案件后,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调查中发现北镇市沟帮子家电中心,将“创维26L08电视机”高出464元家电下乡商品统一定价的价格进行销售,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对于商家的违规行为,当即责令立即停止违规销售行为,返还消费者差价464元。并将此案会同家电下乡相关部门予以立案调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收取费用,消费者有权拒付。【评析】家电下乡,是中央促进农村消费,拉动内需的一项惠农、强农的重要举措。此案件中,商家利用消费者对家电下乡商品的不了解,将家电下乡商品加价后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没能享受到家电下乡优惠政策,经济受到了损失。为此工商部门提醒、告诫广大经营者:市场经济更要加强法律意识,守法经营。只有诚实守信才会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而消费者要多掌握一些商品知识,尤其是购买大件商品时,还应货比三家。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要及时反映、举报,切实维护自身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篇三:盗走电信交换机偷鸡不成蚀把米(案例)盗走电信交换机偷鸡不成蚀把米(案例)案情: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共谋将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麻市街老水井坎附近的某通信公司江津分公司珞璜支局安装的一台交换机盗走。因二被告人没有作案工具,于是向路过的被告人廖某某借了一根麻花钢用于撬倒交换机,被告人廖某某同意但要求分得好处。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同意后用从被告人廖某某处借来的麻花钢合力撬倒交换机,被告人廖某某和陈某某见不便搬走,便到废品收购站借了一辆推车,三被告人又合力将电信交换机搬上推车并运送至废品收购站准备销赃但未成功后,被告人廖某某便自行离开。被告人王某某和陈某某在废品收购站被民警发现并抓获,廖某某也于同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财物追回并发还被害单位。经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信交换机价值人民币30513元。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评析: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肆仟元。启示:电信运营商应加强设备安全管理,防火、防盗、防破坏。廖某某因出借作案工具而起贪念,要求分赃,最终卷入盗窃团伙,受到刑事处罚并罚款四千元,偷鸡不成蚀把米,大家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