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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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第一部分: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演变建国以来农村土地政策的历史演变建国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演变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变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为农民土地私有制时期;第二个时期是制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等一系列政策决议,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运动,变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时期;第三个时期即新时期是通过中共中央发布的一系列一号文件等决议措施,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实行集体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时期。1、1950-1952土地改革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许多属于民主革命范畴的问题尚未解决。农村的封建剥削制度依然存在。1950年6月28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通过,并于6月30日由毛主席发布命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标志着1950年全国土地改革开始,土地改革的总体思想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从《土地改革法》公布到1953年春,除了中共中央决定不进行土地改革的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约700万人)外,中国大陆的土地改革已宣告完成。在农村彻底废除了延续几千年的封建地主私有的土地制度,实现了农民土地所有制2、由互助合作(1953年—1957年)土地改革,及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1961年)向“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集体所有制过渡(1962年—1978年)。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全国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制定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它不仅认同了互助组的做法,而且引导农民在一些比较巩固的互助组内试办初级社。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指出由常年互助组,到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对实现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途径、步骤、方针、原则作了系统的论述。同年10月4日至11日,中共七届六中全会(扩大)根据毛泽东的报告,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把党内在合作化速度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当作右倾机会主义来批判,使合作化的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以至偏离了健康发展的轨道。1955年11月颁布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规定:社员的土地都必须所有土地交给农村合作社统一使用,允许社员拥有数量不超过全村每人所有土地的平均数5%的自留地。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章程规定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57年上半年,在反“右”斗争声中,我国开始了“大跃进”的步伐,而土地政策的直接后果就是向“一大二公”迈进。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我们党在五十年代后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1958年8月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并提出扩大公社规模,在并社过程中自留地、零星果树等都将逐步自然地变为公有。至此,个体农民土地私有制宣告结束。1959年2月27日到3月5日,中共中央在郑州举行了以解决人民公社所有制和纠正“共产风”问题为主题的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起草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人民公社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体制,从而确定了我国农村土地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的制度,并且恢复了社员的自留地制度。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要求各地彻底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以及浮夸风、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和瞎指挥风,允许社员经营少量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恢复农村集市贸易。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自留地又被当做资本主义尾巴割掉了。3、新时期农地制度改革: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1978年至今)。自1978以后,以安徽实行包产到户为发端,拉开了新时期农村土地制度全面改革的序幕。前后又经历了包干到组、包干到户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及土地承包政策阶段。围绕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家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1978年12月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中规定的“不准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就反映了这种倾向和目的。1979年9月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将草案中“不准包产到户,不许分田单干”改为“不许分田单干”,初步肯定了“包产到户”的办法。1980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对前一段时间关于包产到户政策的争论作了结论,认为应当支持群众的要求,可以包产到户,也可以包干到户,并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持稳定。包产到户即所说的“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1980年3月,国家农委在《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经营管理会议纪要》中指出:“至于极少数集体经营长期办得很不好、群众生活困难的,自发包产到户的,应当热情帮助搞好生产,积极开导他们努力保持,并逐步增加统一经营的因素,不要硬性扭转,与群众对立??。”1980年5月31日,邓小平在同中央负责工作人员讲话时,肯定了安徽农村改革,指出一些适宜搞包产到户的地方搞了包产到户,效果很好,变化很快。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中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1980年开始,中央开始支持和推动包产到户,并向全国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纪要)》。又于1982、1983、1984年,相继发出了三个1号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不断肯定和发展推行。其中,1984年1号文件作出了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决定,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年以上。15年到期后,中共中央又于1998年10月召开了十五届三中全会,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1998年,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正式将“联产和“责任”几个字取消,将制度定名为承包制。在确立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框架后,国家在土地承包期上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通过2003年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肯定下来,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民土地使用权,这对于稳定农民的经济预期,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最大限度地提高土地生产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从2001年起,全国出现了农村土地流转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势头,这次流转势头迅猛,形式多样,为农业的发展带来了活力。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公布,明确规定了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标志着从法律上规定了未来一段时期内农村土地产权政策的基本走向。随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公布实施。2006年国家全面取消几千年的“皇粮国税”即农业税和实施对农民的“三补贴”即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大型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2008年10月9日至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必须巩固和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必须切实保障农民权益,必须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始终把改革创新作为农村发展的根本动力。必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始终把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作为加快推进现代化的重大战略。综上所述,建国六十年来,我国农村的土地政策经历了让土地由人民所有到集体经营、集体所有最后实现国家公有的转变,使农民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党对农村工作的重视,农村的土地政策也将发生更大的飞跃。篇二: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按]农民与土地的关系血浓于水、唇齿相依,须臾不可分。土地既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又是农民最重要和最可靠的生存保障,是农村长期稳定的基础。新农村建设涵盖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管理、村镇建设、社会事业、国土整治等方方面面,需要一整套完备的土地政策体系作支撑。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并需要继续坚持的农村土地政策,但也有一些政策并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的要求,面临着人口与土地的矛盾、土地平均分配与规模效益的矛盾、保障农民基本生活和限制农民发展之间的矛盾。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以至城乡一体化背景下,进行土地制度创新已经势在必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农村改革发端于土地承包,土地承包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和整个经济的繁荣。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采取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这种模式是新中国成立后几经变革而成,大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自耕农所有制时期。从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公社化”,是中国土地自耕农所有制时期。这一时期,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新中国颁布的《土地改革法》真正赋予了农民对于土地流转的权利,但这个时期比较短暂。2.集体所有制形成时期。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70年代末,新中国通过农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履行和人民公社运动,逐步使得个体农民私有的土地改造为人民公社所有、以生产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使农民的土地产权弱化,使土地所有权虚置,土地在运动当中逐步归集体所有,个体农民与土地不再存在法律上的产权关系。所以在这个时期,“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的流转方式已经不可能实施,农村土地也就没有实现流转的可能。3.“大包干”时期。20世纪70年代末到21世纪初,“大包干”正式揭开了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新时期,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从单纯集体所有向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两权分离模式转变。在这个时期,农村土地的流转已经开始松动。一是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基本核算单位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这种模式在保证农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保证了农户的独立经营权,并对农村土地的经营收益分配关系进行了调整,“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二是1987年,国务院批复了某些沿海发达省市就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进行试验,使得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突破了家庭承包经营的限制,中国土地流转制度开始进入新的试验期。三是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虽然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自由转让依然有比较多的限制,但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却从法律层面体现了对于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该法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这部法律的颁布,被称为中国土地制度的第三次创新。4.集体所有制突破时期。2005年7月,广东省政府下发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草案)》,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于2005年10月1日起上市流转。这意味着广东全省包括农村的经营性用地全部走向市场,并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和上网竞价四种方式进行“阳光交易”。《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市场化的阶段,这是广东农村集体用地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突破,同时更是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突破。农村土地制度现存问题随着党和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特别是免征农业税后,农村土地的比较收益有了明显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对占有使用土地的欲望和诉求也随之更加强烈,使得在长期农村土地管理中积累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暴露无遗,农村土地纠纷日益突出。一、农村土地权属主体的虚拟化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农村土地实行集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