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匾格式第一部分:牌匾模板授予:龙岩市第十四届运动会注:3种牌匾,按大尺寸制作体育事业特殊贡献奖(体育事业贡献单位)(体育事业热心支持单位)大会组委会2013年5月篇二:牌匾规范北京市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行为,维护市容市貌整洁,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设置各类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牌匾标识行为,均应依照本规范执行。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牌匾标识,包括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建筑物的名称牌匾标识和机动车车身标识。牌匾标识应只显示名称、字号和标志,不得含有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按照《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执行。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牌匾标识设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划、工商、交通、园林、公安交通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牌匾标识的设置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牌匾标识设置专业规划要求,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谐调,达到白天美化环境,夜晚与灯光夜景相结合的整体效果。第六条牌匾标识应当保持整洁、美观、牢固安全、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提倡使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牌匾标识的字体应当规范完整,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商业老字号匾额的文字应当按照传统习惯规范书写。第七条设置单位在设置牌匾标识之前,可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查询牌匾标识的设置要求。第二章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第八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按照传统习惯,设置在建筑物的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建筑物临街方向的墙体上或者建筑物顶部。第九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的体量和规格应当与所附着的建筑物大小比例相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在墙体上的牌匾标识,不得大于设置所在墙体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并不得超出墙体外沿设置。(二)在同一建筑物墙体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高度、大小规格等应当谐调有序。(三)在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筑物上设置的牌匾标识,其形式、体量、色彩、灯光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四)商业老字号匾额应当符合历史传统样式,连锁经营的应当统一风格。(五)建筑物顶部设置的牌匾标识,应当采用单体字形式并符合下列要求:1.4米以下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0.5米至1米之间;2.4米至12米之间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1米至1.5米之间;3.12米至18米之间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1.5至2米之间;4.18米以上高层建筑物顶部设置单体字高度限定在2至3米之间,且仅限于建筑物名称;5.单体字底部到建筑物顶部的垂直距离应控制在单体字本身高度二分之一以内。第十条下列场所或情形禁止设置牌匾标识:(一)长安街(建国门桥至复兴门桥路段)、天安门广场、中南海、故宫、钓鱼台地区等范围内的建筑物顶部,以及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京机构的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二)坡屋顶或具有特殊建筑风格的建筑物顶部;(三)在本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场地以外;(四)利用危房或设置后可能危及房屋安全的;(五)在绿地内或影响园林植物生长、园林景观的地方;(六)影响居民通风、采光或造成光污染的;(七)在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内外侧;(八)遮挡建筑物玻璃幕墙或采光玻璃的。第十一条单位名称牌匾标识所显示的单位名称和服务标识,应当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或者法人登记证书核定的名称和标识注册地相一致。具备上级加盟总店授权专营资格的连锁经营性质的加盟店,可在单位名称牌匾标识中显示连锁经营名称和服务标识。第十二条每个单位在每处办公场所只能设置一处牌匾标识。但单位所在建筑有多个出入口的,可在每个出入口各设置一处该单位的名称牌匾标识。商业老字号匾额可在符合以上标准基础上予以保留。第十三条多家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或场所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外有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制作统一规格样式的牌匾标识。(二)对外无独立出入口的“店内店”,应当由物业管理部门协调,在建筑物内指定位置设置统一的牌匾标识,任何单位不得单独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牌匾标识。第十四条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含楼、大厦、公寓、家园、花园、别墅、城、广场等),应当按照地名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物名称设置。第三章机动车车身标识第十五条在机动车车身外喷涂、粘贴单位名称、企业标志、电话、地址、网址等标识的,字迹应当端正,字号大小不得大于车身高度的百分之十,字迹和标识颜色面积不得大于车身主体颜色面积的三分之一,不得改变车身整体颜色。篇三:牌匾制作明细“兢辉”蒸发式冷气机工程合同书甲方:赤峰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乙方:松山区桥西白铁加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蒸发式冷气机及安装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产品选型:甲方选用“兢辉”蒸发式冷气机八台,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冷气机设备符合厂家相关技术标准。乙方所提供的排风制冷机可为甲方一楼卖场提供17---24摄氏度的冷气。二、产品价格、金额及安装费:结算价为1739085.00元三、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后甲方付工程款总造价50%,即人民币¥:80000(大写)捌万元整甲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各期款项,否则视甲方违约。甲方以现金或转帐形式支付设备管道及安装费。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余款结清四、产品安装、调试、交付事宜:1、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工程款后15日内按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方案安装完毕。(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工期顺延)2、甲方须配合是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及场地,并指定专人与乙方协调施工事宜。3、甲方必须确保安放在施工现场待安装的冷气机设备的安全,特别注意防火。五、设备验收:1、安装验收标准参照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进行;六、售后服务1、整机保修二年,终身维修;保修期满后,每年续保修服务费用,可享受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损坏的机件均可免费维修或更换。2、保修期内,下述情况不属于保修范围内:A、经过人为改造或擅自拆装的;B、直接或间接人为损坏的;C、由于使用或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D、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3、保修之外如甲方不再续保,若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乙方以优惠价格供应零配件,如乙方派技术人员上门维修,则收取适当的人工及交通等费用。七、其它:1、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作为合同的补充部分(安装质量验收标准)。2、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如需补充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八、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订,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