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部队安全员职责第1条:消防安全官员的工作职责消防安全员岗位职责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公司消防制度等相关规定,开展对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管理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和公司的消防管理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贯彻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广泛开展防火安全教育。2、做好消防日、周、月巡查、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在节假日、重大活动前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采取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及时消除隐患。3、掌握物业服务区域消防器材,消防设施设备分布、配备情况。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到底数清,配备合理,数量足,有事能用。4、开展对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用水、用电、用气情况巡查工作,组织实施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5、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处主任)开展对员工、小区业主的安全生产、治安防范、消防安全及管理的培训、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实施防火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7、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8、协助管理处主任做好对消防维护保养单位对管理处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功能正常、完好,监督消防维护保养单位严格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合同。9、配合管理处做好消防应急疏散、灭火演习,提高管理处各级员工的消防宣传能力、应急疏散能力和扑来初期限火灾能力。10、管理消防监控中心,达到管理规范,服务良好,记录周全,及时发现各类报警,正确操作控制中心各类设施设备和处置各类报警,做好各类记录。11、完成管理处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配合协管队长做好小区的安全工作。篇二: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规定总则安全管理职责事故预防安全检查监督事故应急处臵与调查处理事故责任追究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消防部队的安全管理,规范官兵安全行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依据共同条令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安全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部队为防范和处臵事故,保证人员和装备、财产安全所进行的活动。第三条安全管理是部队建设综合性、经常性的基础工作,是部队保持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战斗力,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牢固确立安全发展理念,以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综合治理,严格规范、讲究科学,依靠群众、坚持经常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教育和督促部队全体人员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管理职责,遵守安全规定,落实安全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与训练,加强安全建设,建立健全事故防范和处臵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保证部队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安全管理应当渗透到部队建设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各项工作任务的全过程。第六条公安消防部队安全管理在公安部消防局统一领导下,由总队、支队司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治、后勤、防火监督部门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级单位、首长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督促部属履行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的经常性和有效性。各级机关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掌握安全管理情况,向党委、首长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建议,并密切合作,互相支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基层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组织,经常开展安全竞赛、安全评比、安全自查与互查等群众性安全活动。部队全体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安全规定,自觉服从安全管理。第七条对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二章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部队人员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职责:(一)遵守安全法规制度;(二)熟悉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技能;(四)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和事故;(五)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第九条军政主官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二)全面掌握本单位安全管理情况;(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四)领导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和安全建设;(五)领导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六)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副职领导协助军政主官组织领导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参照前款规定履行职责。第十条支队级以上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首长、部门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安全管理相关工作。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管理的指示;(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并组织落实;(三)协调拟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势,部署安全管理工作;(五)组织协调安全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六)协调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治理;(七)本单位党委、首长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司令部门承办。支队级以下单位应当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抓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第十一条司令部门主管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并协调各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制定综合性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指导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检查监督;(四)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五)负责事故报告和登记统计;(六)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政治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组织指导安全教育;(三)参与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四)依据职责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五)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后勤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制定后勤安全管理规定和措施;(三)组织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四)组织后勤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五)组织或参与安全检查、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六)组织事故善后处理;(七)上级赋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职责。第十四条防火监督部门在安全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司令部门指导部队安全管理;(二)组织防火监督系统的专业安全管理、教育和训练;篇三:消防部队主要职能消防部队主要职能消防部队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一个警种,是公安机关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担负着公安消防保卫和社会抢险救援的双重职能,是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是一支同火灾作斗争的军事化、专业化队伍,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严格消防监督管理,防止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的损失,积极参加社会抢险救援,保卫国家经济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消防部队的具体任务有两大方面:“防”和“消”,“防”主要由各级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主要由基层中队负责,其主要职能是:1、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是消防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一项经常性业务,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发生火灾事故的一项重要措施。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是消防监督机构开展消防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消防监督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重大火险隐患,应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或者居民以上级主管部门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必要时可以传唤有关人员,督促整改。2、督促部门、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办法和技术标准,同时,对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标准进行审查把关,对贯彻执行办法、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安全操作,安全生产。3、督促检查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工程设计防火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进行审核,检查消防设施的落实情况,并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督促城建、公用等部门建设、改善和维护公共消防设施。消防监督机构有监督权,即:在制定城市规划方案时,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有关部门把消防设施的内容考虑进去,并按计划付诸实施。5、进行火灾统计。消防监督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准确、及时地进行火灾统计。6、教育训练部队,指导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抓好所属队伍的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全面提高部队的战斗力,同时,对群众义务消防队和企业专职消防队进行业务指导。7、组织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消防监督机构是火灾调查和火灾责任者追查处理的权威机关,负责对火灾事故进行查处。8、迅速接警出动,及时有效的扑灭各种火灾,努力减少火灾损失,全力参加灭火以外的各种抢险救灾。公安消防部队是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实行昼夜执勤,常备不懈,接到报警迅速出动,积极抢救被困和遇险人员,保护疏散物资,迅速控制灾情发展,尽快消除险情,努力减少灾害损失,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