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幼儿园退费标准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国家幼儿园退费标准第1条:《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第五条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幼儿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可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将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幼儿园有关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记证书以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园许可证;(二)制定收费标准的具体成本列支项目,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三)幼儿园教职工人数、在园幼儿人数、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资产购建情况等;(四)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一条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第十二条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第十三条社会团体、个人自愿对幼儿园的捐资助学费,按照国家《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社会捐助教育经费的财务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第十五条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具体退费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应酌情减免收取保教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价格和财政部门制定。第十七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幼儿园招生简章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第十八条公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进行收费许可证年审,并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民办幼儿园收取保教费、住宿费,要按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第十九条幼儿园接受价格、教育、财政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时,要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财务报告、会计核算等资料。第二十条幼儿园取得的合法收费收入应主要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活动和改善办园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各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制定的幼儿园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第二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后30日施行。篇二:关于幼儿园收费、退费及报销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幼儿园收费、退费及报销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威价费发?2009?25号关于调整我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高区、经区经发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市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驻威各单位、部队:为缓解幼儿园成本增加的压力,提高保教水平和质量,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幼儿园和托儿所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社区、街道、村及福利机构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公民个人及私营企业举办的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政府定价幼儿园、托儿所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幼儿园、托儿所可根据办园成本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填写“公民个人及私营企业举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见附件二),报同级物价、教育部门备案,一经备案,一年内不得调整。幼儿园、托儿所管理费、保杂费应按月收取,如按季度或年度收取,必须征得家长同意。各园、所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入园费及各种押金等。二、收费标准调整后,幼儿园、托儿所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开办的特色班、兴趣班,除对消耗的材料可据实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开办的超时服务,按照每小时2元计费;利用双休日、节假日举办的各种特色班、兴趣班,在坚持幼儿家长自愿的原则下,其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托儿所自行制定;幼儿园附设托儿班收费标准暂按本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执行。三、冬季有取暖设施的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可一次性收取取暖费,每年按4个月计算,每人每月20元;夏季使用空调降温的,可当月收取降温费,每年按2个月计算,每人每月20元。四、退费规定(一)幼儿当月连续在园时间(不能跨月累计,下同)不足应在园时间一半的,保杂费按半月退还,管理费不予退还;超过应在园时间一半的,保杂费、管理费均不予退还。(二)因幼儿方自身原因造成整月(指月初到月末)不能正常入园,且未办理退园手续的,当月的管理费不予退还,保杂费全额退还。(三)新入园幼儿因特殊情况首月入园不足5天(指连续在园时间)即退园的,保杂费和管理费均按半月退还;超过5天不足应在园时间一半的,保杂费按半月退还,管理费不予退还;超过应在园时间一半的,保杂费和管理费均不予退还。五、报销办法(一)保杂费及伙食费全部由家长负担。(二)管理费由单位按幼儿园类别报销。单位自办的幼儿园、托儿所,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收取的管理费制定优惠标准。(三)子女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的,管理费按下列规定报销:1、父母同在一个单位的,由本单位全部报销;父母不在同一单位的,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2、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其子女在本地入园、所的,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3、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地入园、所的,由在职一方报销费用的一半。4、丧偶或者离婚的,其子女入园、所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六、收费标准调整后,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七、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全市最高标准,各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适当调整。八、本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威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威价费发[2003]85号及威价费发[2007]112号文同时废止。附件一: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附件二:公民个人及私营企业举办幼儿园、托儿所收费备案表二○○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物价管理幼儿园收费通知抄送: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市政府办公室。威海市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3月9日印发篇三: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示制度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幼儿园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区教育局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幼儿园决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幼儿园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四、幼儿园要在园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向学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开学时或学期结束后,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五、在园内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六、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区财政主管部门和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等,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幼儿园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要主动,及时向区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的更新维护工作。八、幼儿园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向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二〇一五年八

1 / 11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