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处警案例分析第一部分:10起涉警案件分析对10起涉警案件的评析10.130.198.71/zpw/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972作者:未知文章来源:江苏省厅点击数:518更新时间:2008-8-12以下材料为江苏省厅法制处编缉,供参考。必须理直气壮地支持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对10起涉警案件的评析近年来,一些地方涉警案件屡有发生,少数违法犯罪嫌疑人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不畏法,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不仅不接受、不配合、不服从人民警察依法管理、依法调查、依法处理,反而倒打一耙,对人民警察恶意投诉、栽赃陷害、敲诈勒索,甚至暴力抗法、袭击人民警察、扰乱公安机关工作秩序,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为了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警案件,支持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选择今年以来省厅接报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解剖评析,供领导决策参考和各地学习借鉴。1、高国安驾车逃跑发生交通事故聚众袭警案2008年4月3日12时许,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横山桥交警中队民警徐福荣带两名协警,驾驶警车在潞横路横山桥镇区段巡逻时,发现由西向东驶来的一辆装载红砖的“皖17-10581”农用车涉嫌严重超载(据事后查证,该车核载1吨,实载11吨,司机系安徽省利辛籍民工高国安),民警随即打手势示意司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高国安却加速冲卡,逃避处罚。出于安全考虑,民警并没有追赶。高国安在加速行至前方约一里的横山大桥东侧桥堍时,为避让迎面驶来的摩托车,将常州市医疗器材总厂的自动门撞坏。当徐福荣处理完另一起违章继续向前巡逻时,发现了高国安引发的交通事故。由于事故较为轻微,民警当场作了调解处理,由高国安赔偿自动门的维修费,车子暂时停在厂内,待对自动门估价赔偿后再驶离现场。随后,徐福荣驾车前往附近的长丰停车场处理另一起违章。不料,高国安以被交警检查而撞了厂门为由,打电话将妻子李珍和儿子、儿媳以及连襟张树军夫妻叫来,并尾随民警来到停车场。途中张树军打电话给老乡徐理,让他尽快多约一些老乡过来。见警车驶入停车场后,他们用两辆农用车堵在门口,然后进入场内将徐福荣围住。李珍对徐福荣说:“都是你们交警查超载,把我丈夫吓得出了事故”,同时连续朝徐脸上吐唾沫。他们还对徐福荣推搡揪打,将其腰带拉掉,警帽打落在地。停车场工作人员见状向横山桥交警中队报警,中队长恽红岩立即带领4名民警1名辅警,于12时26分赶到现场进行教育制止。此时,又有接电话后赶来的侯树虎等5、6人冲进停车场,参与围攻民警。现场民警即打电话向横山桥派出所请求支援。不一会,又有数十人陆续赶到停车场参与围攻民警。混乱中,张树军等人故意躺倒在地,诬陷民警打人。约半小时后,现场聚集了高国安等人喊来的八、九十人。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民警将停车场第一道大门关闭。被拦在大门外的人便向场内民警投掷石块,并强行冲开大门,继续围攻民警。直到下午3时许,武进区公安局领导调集防暴民警赶到现场,才平息了事态,当场抓获51名违法犯罪嫌疑人,其中23人被行政拘留,5人被检察机关以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评析:本案,高国安驾驶超载车辆拒不接受民警检查,在驾车逃跑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把厂门撞坏,责任全在其自己,却迁怒于交警,认为是交警纠违造成的,继而通知其家人和老乡围攻交警,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导致其喊来“帮忙”的人员中23人被行政拘留,5人被逮捕,真是害己又害人。而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始终保持了理性和克制,从而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交警徐福荣发现高国安超载逃跑后,因是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没有驱车追赶,符合交通执勤规范;发现高国安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作了调解处理,符合事故处理规定。横山桥交警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警力增援,但在对方人数众多、群情激动的情况下,仅是做说服教育工作,没有贸然处置,避免了事态扩大。武进区局调集防暴民警,集中优势警力一举平息了事态,并按照“宽严相济”的政策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参与闹事人员依法作了分层次处理,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精神。2、王健业逃避民警检查溺水死亡案2008年4月28日凌晨1时45分许,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友新派出所民警张磊带领两名辅警在德合水果市场附近巡逻时,发现一辆摩托三轮车拉了一块很大的钢板,上面坐了几个人,驶进了市场北面的巷子里,形迹十分可疑,遂进巷查找,在巷子尽头的沙场发现了嫌疑车辆、物品及人员。张磊立即喊话并表明身份,几人丢弃车辆、物品后迅速向四处逃跑,民警和辅警分两路寻找,在京杭运河晋源桥南一码头货船边水中发现一男子。张磊及辅警立即上船,扔下缆绳施救,并叫船员找梯子、救生圈等工具进行救援,但该男子拒不理睬,迅速向河对岸游走。张磊立即带领辅警到河对面寻找未果,即将嫌疑人弃留的摩托三轮车及钢板(长510CM,宽110CM,厚1.2CM)带回所内,并将上述情况向值班所领导作了汇报。5月1日,一名叫王伟伟的男子到友新派出所报称其父王健业失踪,友新派出所按照失踪人员登记的程序记录了信息并采集了DNA数据。5月5日上午,王伟伟再次来到友新派出所,称其父的尸体被水上派出所找到了,怀疑其父是4月28日被民警追赶后跳河溺水死亡的,要求友新派出所给其一个说法并予以赔偿。友新派出所领导立即找到张磊及两名辅警问清当时的处置经过,并向分局作了汇报,同时,告知王伟伟必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此事。5月6日下午,分局王荣华副局长在友新派出所将调查情况向死者家属作了通报,但死者家属坚持认为王健业的死亡是由民警造成的,要求公安机关赔偿。5月7日上午8时许,王伟伟捧着其父照片与10余名亲属到友新派出所门口堵门哭闹,分局立即组织民警将他们带至吴门桥派出所进行疏导教育。次日,王伟伟等人提出,由于家庭经济困难,要求减免死者火化费用。5月15日下午,王伟伟等再次到友新派出所提出同样要求,并表示如其父火化费用得不到减免,亲属们将弃尸返乡。沧浪分局鉴于死者家庭的实际情况,与苏州市殡葬馆协调,减免了死者火化费1600余元。5月16日下午1时许,死者尸体被火化,其家人返回原籍。评析:本案,民警张磊带领2名辅警在深夜巡逻时,发现可疑情况进行追踪巡查,是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也是对工作负责的体现;发现有人逃入河中后,张磊等人立即组织施救寻找,履行了救助义务。友新派出所在接到王伟伟关于其父失踪的报警后,按规定进行了登记并采集了有关数据,符合接处警规范;接到王健业溺水死亡的报警后,立即找处警人员了解情况,在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的同时,告诫王伟伟必须按照法律途径解决,处置过程合理合法。沧浪分局接到派出所报警后,立即派局领导与死者家属对话;当死者家属到派出所聚众闹事时,组织力量将他们带至异地进行教育疏导;当死者家属提出因家庭困难,请求减免死者火化费后,及时与有关单位协调,满足了死者家属的要求,整个处置过程合情、合理、合法。3、陈亮盗窃逃跑坠楼受伤案2008年7月17日凌晨3时34分,张家港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张家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6楼安定宝报警。城北派出所2名民警、3名保安立即赶至现场,发现6楼局长室的门已被打开。根据现场情况,城北派出所又抽调2名民警带8名保安赶至现场,安排警力在大楼四周守候,其余人员从底楼开始逐层篇二: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第一节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概述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理论(一)概念及特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扰乱公共秩序;二是妨害公共安全;三是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四是妨害社会管理。2、具有违法性。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无论是实施行政处罚还是采取强制措施,都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将某一种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就不能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3、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惩罚。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有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也就是社会危害性,具有违法性,应受治安处罚性。简称为“三性”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违反治安管理的构成要件违反治安管理的构成要件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征的细化。1、行为的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体,是指我国治安管理法律所保护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要注意区分对象和客体是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对对象施加影响而侵害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体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一般不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例1,甲殴打乙,侵犯的对象是乙的身体,甲所侵犯的客体是乙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这里所侵犯的社会公共秩序是主要所的。例2,行为人甲盗窃路面井盖,正在使用的井盖是公共设施,侵犯的对象是井盖,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其中公共安全是主要的,因此将此种违法行为放在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这一节,案由是盗窃公共设施;行为乙是工厂职工,乙将工厂生产的井盖盗窃之后卖给他人,这种行为侵犯的是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属于侵犯财产权利,适用的案由是盗窃。2、行为的客观方面违反治安管理的客观方面是指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客观事实。诸如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等。3、行为的主体法律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体,是指实施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应当为此承担治安管理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1)自然人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8周岁的,完全负法律责任。②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处罚,但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③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单位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司等等。4、行为的主观方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①直接故意:明知﹢希望②间接故意:明知﹢放任(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违法后果。①疏忽大意的过失②过于自信的过失(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表现形式1、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概念: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2)特征:①必须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②必须是都具有责任能力③必须在客观上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构成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④必须有共同故意(3)处罚: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