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休假规定第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探亲休假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休假探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第三条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第四条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假中的一项。第五条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第七条国家发布动员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第八条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第九条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和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第十条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一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第十一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40天;服现役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年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第十二条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第十三条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第十四条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第二章探亲第十五条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第十六条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第十七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第十八条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第十九条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二十条各级首长应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署、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官休假、探亲。第二十一条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第二十二条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下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职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三)师级以上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第二十三条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第二十五条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第二十六条军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于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干部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级报告。第二十八条军官休假、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军队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按照本规定执行。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探亲,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进驻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军官休假、探亲,参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军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的人员和留学生休假、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和文职干部适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篇二:士官管理规定罗淦筹第四章培训第二十一条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官中选拔,送院校士官队培训,培训时间二年。第二十二条建立士官分级培训体系。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总队(师)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教导队承训。第二十三条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臵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支队(团)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第二十四条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总队(师)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军队或者地方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第二十五条支队(团)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逐步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级)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第五章教育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支队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第二十七条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第二十八条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第二十九条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重点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尊干爱兵、表率作用、求知成才、婚恋家庭、生活消费、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第三十条按照武警部队党组织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第六章日常管理第三十一条士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部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干部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严禁打骂体罚和侵占义务兵的利益。第三十二条支队(团)以上单位,应当针对士官队伍中的倾向性问题,适时组织集中教育整顿或整训。第三十三条士官必须按规定着装,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第三十四条士官不准单独居住。基层中队(连)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士官,必须相对集中居住,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第三十五条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特殊情况需在驻地找对象结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要求:(一)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本人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总队(师)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二)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支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总队(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臵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三)驻新疆部队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只要符合当地民族政策,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协商和批准程序,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第三十六条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臵户口。第三十七条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住宿。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士官档案,按照士兵档案管理规定,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第七章士官称职等级评定第三十九条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每年结合年终总结进行。第四十条士官称职等级评定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看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服役态度、遵纪守法情况;能,主要看理论知识、军事素质、执勤能力、管理能力、专业技能情况;勤,主要看履行职责、敬业精神、工作表现情况;绩,主要看完成任务、工作成绩和所受奖惩情况。第四十一条士官称职等级评定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优秀士官比例控制在现有士官总数的10%以内,由支队(团)级以上单位掌握。第四十二条具有下列条件且民主测评优秀率高的评为优秀士官:(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模范遵纪守法,全年无违纪问题。(二)军事素质过硬,精通本职业务,执勤、组训、教育、管理能力强,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优秀。(三)履行职责认真,工作刻苦勤奋,爱岗敬业,尊干爱兵,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四)完成任务出色,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被支队(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或者比武竞赛取得名次,或者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有特殊贡献。第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且民主测评称职率高的评为称职士官:(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自觉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全年无严重违纪问题。(二)本职业务熟悉,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及格以上。(三)履行职责较好,工作积极主动,尊干爱兵,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四)完成任务圆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工作取得较好成绩。第四十四条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民主测评不称职率高的评为不称职士官:(一)执行命令不坚决,服役态度不端正,纪律观念淡薄,有严重违纪问题。(二)业务能力弱,基本不胜任本职工作,年度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三)责任心不强,自身形象不好,消极怠工,受到纪律处分且进步不明显。(四)完不成工作任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发生责任事故的案件。第四十五条士官称职等级评定按“三评一定”的方法实施:(一)自我评估。依据评定内容和标准,组织士官进行对照检查,写出述职报告,自我评估称职等级。(二)群众评议。召开中队(连)武警大会,组织士官逐个述职,尔后组织全体人员对士官逐人进行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的无记名民主测评。评议结果由基层党支部进行统计、综合。(三)组织考评。依据称职等级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士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评。军事、政治和专业技能结合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