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感受《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1年8月修订,10月实施,2021年1月《条例》修订后不到三年又被党中央重新修订。堪称历史上最全面最严格的党纪,体现了党中央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发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信号。学了经验,觉得新《条例》政治性、当代性、针对性强,对实际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一、新《条例》彰显的政治性、时代性和针对性(一)政治性方面政治性是纪律建设之根本。新《条例》严明政治纪律和规矩,确保全党范围内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的权威。具体来说,“一个指导思想”、“两个维护”贯穿新《条例》,这是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其中,“一个指导思想”是指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两个维护”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新《条例》中得到强化。将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写入指导思想,指出有正确的政治方向,才能在大是大非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心中有全局,才能克服本位主义,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执纪审查的三个重点在新《条例》中得到明确。主要包括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这三个方面也一直是近年来巡视、检查方面的重点。(二)时代性方面时代性是纪律建设之特点。纪律建设必须始终与时代同步伐,服务于新时代。本次修改的新《条例》紧扣新时代新时期的特点,紧密结合新使命新要求,不少新的规定体现了时代性的特点。新时代主要矛盾关键是要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新《条例》增加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条款,并将只表态不落实等行为纳入违反工作纪律的范畴,这既是全党的使命所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也充分体现了纪律建设鲜明的时代特色。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集民心,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新《条例》增加了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从重加重处分、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和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处分的规定,这也是针对当前社会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的举措。(三)针对性方面针对性是纪律建设的内在要求。在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总结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中的新经验新做法,分析中纪委查处严重违纪违法中反映的问题,新《条例》对原有制度进行查漏补缺,强化具体要求,具有非常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严”字当头,长期坚持,问题导向,要求更高。新《条例》中的修改和增加的多项处分规定,划出的新禁区并非空穴来风,而是从实践中结合多个鲜活案例总结出来,对“政治病灶”精准施治,对症下药。“全”部囊括,不留死角,科学立规。本次修改后的新《条例》,可谓是全新升级版。仔细学习,可以真切的感受到“从办公室内到八小时外”,“从工作学习到生活业余”,“从思想活动到言谈举止”,都有无所不在的监督压力。这正因为如此,可以倒逼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用权,从外部监督、他律到逐步自我监督、自律。二、对工作实际的指导意义通过一段时间对新《条例》的学习,我深刻认识到,新《条例》是向全党释放出了全面深入强化监督、着力推动从严治党永不停止、永不松懈的强烈信号,我们要对照纪律条文规范自己言行,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自身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作为国有企业的一名普通党员,更要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全面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运用到日常工作中来。一是真正学习领会新《条例》的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把学习新《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政治任务,学思践悟,融会贯通。新《条例》所体现的“严”“长期坚持”“禁区”等要求,不是制度上的规定,而是要融入到日常工作生活、一举一动中去。如新《条例》中增加了对于丑化诋毁、诬蔑英雄模范行为的处理。二是自我要求上要严肃认真做好日常工作,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新《条例》提出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这正是防微杜渐,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处理,通过抓纪律避免党员干部犯更大的错误,真正体现严管就是厚爱。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涉及党纪国法、制度规定的工作和事项中,不能沉湎于以前可以的假象和错误思想中,要时时进行审视和自省,防止触碰红线。三是要始终坚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在工作中以身作则、加强监督,敬畏组织、敬畏法纪。如新《条例》明确故意规避“三重一大”决策流程、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处理,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的处理,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处理,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的处理,违反交通工具配备使用规定,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理,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处理,对于我们的日常工作中具有鲜明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