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战略贸易管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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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战略贸易管制政策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是一个自由港。政府的政策是鼓励进口和出口货品自由流通。任何管制都是基於卫生、安全、环境保护、反走私或方便取得高科技产品的原因而施加的。其中一项受管制物品是战略物品。工业贸易署施以进出口管制的战略物品,包括军需物品、化学和生物武器及其前体、核子物料和设备、可用以发展大规模毁灭武器的两用物品。此外,本署对於和发展大规模毁灭武器有关的产品施以最终用途管制。这些管制旨在防止香港成为大规模毁灭武器扩散的管道,并确保香港可继续取得高科技产品。鉴於香港是亚洲的主要贸易和分销中心,政府致力维持有效的进口和出口管制制度,遏止战略物品非法流入,并促进合法的商业活动。管制的法律基础香港对战略物品贸易实施的管制,是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而制订。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战略物品属必须取得工业贸易署署长发出的许可证才可进出口的货品。因此,进出口战略物品必须遵守许可证的规定。该等物品详列於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的附表。进出口条例亦禁止运载商在收到出口许可证的正本前接纳应许可证的货品承运出口。此外,运载商亦有责任将收到的出口许可证,连同运输工具的舱单送交工业贸易署署长。该条例亦赋予工业贸易署署长适当权力,以管理一项全面的许可证管制制度,包括∶批准许可证申请、拒绝任何申请、对许可证附加条件、撤销、吊销或取消许可证的权力;及厘订须受管制物品名单的及修订该名单的权力。同时,该条例亦赋予香港海关人员权力,执行管制制度,包括∶截停及搜查任何进出香港的人士及运输工具;进入及搜查任何楼宇;视察、检查及没收任何货品;要求出示许可证,或任何可能与该条例所列罪行有关的文件;及指令把货品搬往并存放於海关当局指定的地方,而且未经批准不得迁移。此外,该条例将下列与进出口战略物品有关的行为列为刑事罪行∶未有适当许可证而进出口战略物品;运载商并未收到进出口许可证,便放行进口的战略物品;运载商未收到出口许可证,便接纳战略物品承运出口;运载商未能於14日内,将舱单及进口或出口许可证的副本送交工业贸易署署长;进口或出口无舱单的货品;阻挠海关人员执行职务或违抗其规定或要求;向工业贸易署署长申报虚假的重要资料,或在许可证申请表提供虚假的资料;及伪造许可证或擅自修改许可证。在没有许可证或不遵照许可证规定的情况下进出口战略物品,最高刑罚为监察七年,而且罚款并无上限。管制范围香港对战略物品贸易实施的管制名单,主要基於下列国际出口管制组织和公约的管制措施∶瓦塞纳安排、核供应国集团、根据核武器不扩散条约设立的ZanggerCommittee、导弹科技管制组织、澳洲集团和禁化武公约。必须取得工业贸易署署长发出的许可证才可进出口的战略物品,详列於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该规例附表1包括两组物品清单∶军需物品清单和两用物品清单,以及词语定义。这两组物品清单涵盖下列范围广泛的货品及科技∶军需物品清单,其中包括枪械、弹药、炸药、炸弹及火箭、坦克车及毒物制剂等,以及制造这些武器的设备和科技等。两用物品清单,其中包括十类范围广泛的两用工业产品∶类别物品/科技0核子物料,设施及设备1物料、化学品、微生物及毒素2物料加工3电子4电脑5电讯及资讯保安6感应器和雷射器7导航和航空电子8海洋系统及设备9推进系统、太空载具及有关的设备每个类别再区分如下∶次类别物品/科技A设备、供装配的组件及零件B用作测试、检查及生产的设备C物资D软件E科技为了易於办别各管制组织所实施的措施,本署采用下列编号系列∶瓦塞纳安排的管制措施0series(e.g.1.A.001)导弹科技管制组织的管制措施100series(e.g.1.A.102)核武器不扩散条约及核供应国集团的管制措施200series(e.g.1.A.202)澳洲集团的管制措施300series(e.g.1.C.351)禁化武公约的管制措施400series(e.g.1.C.450)有关详情,请参阅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规例附表2载列若干过境的物品及有关的技术文件,包括若干军需物品、两用物品清单类目的物品、编码设备、与核子有关的物品,以及用作与核子、化学或生物武器有关用途的物品。规例附表3将最终用途纳入管制。只要进口商或出口商知悉物品将会作制造、发展核子、化学或生物武器之用,或作核子、化学或生物武器用途的物资、化学品、制剂、设备之用途或可能用作上述用途,便须受签证管制。附表4载列与附表3所载物品有关的受管制活动。许可证工业贸易署负责为战略物品的进口和出口发出许可证。发出许可证申请的审理包括用以评估有关产品是否受管制,因何受管制以及其技术能力的技术评估程序。其次是用以确定有关物品是否有挪用作武器扩散用途风险的风险评估程序。在某些情况下,本署会进行跨部门谘询,以确保能顾及政府各有关部门的关注和意见。许可证管制制度进出口任何受管制物品,均必须具备有效的许可证,不论是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工业贸易署战略贸易管制科负责审理这些申请表,如有需要,亦会谘询政府其他有关的部门。进出口货品,不论来自何地或输往何处,均须遵守许可证规定。转口及转运货品被视作进口和出口货品,亦须遵守许可证规定。另一方面,过境物品,即在经过香港时一直留在将其运进香港境内的船苹或飞机上的货品,通常无须领取许可证,除非有关货品为附表2所列敏感物品,以及用作或可能用作发展、制造、处理或存放大规模毁灭武器的物品。申请人在申请战略物品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时,应确保∶正确填写申请表格所需的全部资料;及申请表附有载列该等物品详细技术资料的技术规格,资料页或小册子/目录。如属电脑、电讯系统,数控产品,亦可能需要填写技术问卷。视乎货品的技术能力和目的地而定,申请表上或需填上有关货品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的资料。进出口许可证手续进口申请的一般考虑从任何国家(地方)输入战略物品作合法民事用途的申请表通常均会获得批准,除非对有关物品的最终用途有怀疑,或所输入的项目被本署怀疑作非法转口。一般然而,进口敏感物品的申请表均会被仔细审核,并可能经跨部门审查。此外,工业贸易署可於许可证附加适当条件,例如规定进口商在输入该物品後,必须得到工业贸易署署长事先授权,否则不得转售、转移或弃置该物品,又或必须得到香港海关关长的批准,否则不得从香港海关关长指定的地方提走该物品。後者一般称为「指示令」,是用以防止物品被非法转口。出口申请的一般考虑如本署相信出口申请表上的物品是出口往合法最终用户作合法用途,而且不会引致武器扩散,或该物品所输往的地方设有有效的出口管制制度,则有关的出口申请表通常会获得批准。不过,本署或会於许可证附加条件,例如持证人必须取得货物抵境证明书申请表以作付运後核证之用,或在付运货品前取得国际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又或向进口国当局申领卸货证等其他可接受的付货/进口证明文件。各类战略物品的许可证措施受瓦塞纳安排管制的两用物品大部分两用物品的进口申请通常会得到批准,除非本署对有关物品的最终用途的合法性有所怀疑,或认为该等物品会作非法转口之用。不过,在敏感物品的许可证申请方面,申请人和最终用户必须就有关物品的最终用途提供详细资料。申请人须递交最终用户声明书,以支持其申请。有关运返原供应国/地方(属瓦塞纳安排成员)物品的出口申请,通常会很快得到批准。一般来说,许可证申请若具备由瓦塞纳安排成员国/地方所签发出的有效出口证,清楚指明准许输往有关目的地,该许可证申请将会获得批准。申请人或需提供下列资料,以助本署考虑有关个案∶最终用户的名称及地址;该物品拟作的特定用途,例如以协助申请书所述收货人/最终用户的业务或活动(即最终用途);及证实有关物品是作民事或军事用途。由瓦塞纳安排成员国/地方发出的有效出口证应为下列其中一种形式∶由该国/地方的签证当局签发出的出口证正本;或上述项目的认证副本;或有关国家/地方签证当局以图文传真将出口证直接传送给工业贸易署。工业贸易署会批准具有效出口许可证影印本支持的出口许可证申请,但申请人必须填妥承诺书(pdf格式),保证在30天内提供上文三项的其中一项以支持有关的出口许可证。把物品输往非瓦塞纳安排成员国/地方的许可证申请,如不具备由成员国/地方签发出的有关出口许可证,申请人所需提供的文件可包括下列文件的正本∶由来源国家/地方就有关物品的出口所给予的明确批准;或填妥的HKF5表格(pdf格式)及最终用户声明书(pdf格式);或如物品是输往中国内地,由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出的填妥「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或如有关物品是输往其他国家/地方,则递交由该进口国家/地方当局签发的国际进口证。视乎有关物品的技术能力以及最终用户的业务/活动地点和性质,本署或会要求提供其他文件以支持申请。与核子及导弹有关的货物及科技本署会根据严格的准则,审理可被用作制造核子武器,或用於导弹科技业的材料及货物的进出口许可证申请。申请人除了提供必须的技术资料外,亦须附有下列文件∶如有关货物由外国收货人购买-须附有国际进口许可证或证书或保证书/最终用户证明书,以证实该等货物只供其作民事用途,或供在同一国家/地方转售予真正的平民顾客;如有关货物为由政府代理商购买-须附有政府的合约副本;及如有关货物为与核子有关的货物及科技-须附有文件证明已具备国际原子能机构所规定的防护措施及保证书。视乎情况而定,此等申请均须受跨部门审查。化学武器前体、生物制剂及生产设备本署会根据严格的准则,审理化学及生物武器及有关的生产设备,以及可用作制造化学及生物武器的若干类化学品及生物制剂的进出口许可证申请。政府的政策是,除非得到充份的保证,确保输进/输出的产品不会被用作制造化学或生物武器,并且尽量减少该等出口货品被转作不明用途的可能性,否则不会批准输进/输出该等产品或有关的设备。就此而言,该等申请表一律须夹附必要的技术文件,以及由最终用户填写的最终用户证明书。此外,亦可能须要填写HKF5表格(pdf格式),以提供收货人/最终用户额外资料。化学武器前体的许可证申请表须夹附∶进口许可证申请∶载有产品成份详细资料的资料单张;如适用者由本地最终用户/商号填妥的化学物品最终使用者承诺书(pdf格式)及/或化学物品贸易商承诺书(pdf格式);及如情况需要由货品原产国家/地方所发的出口许可证正本或认证副本,清楚表明批准有关货品出口。出口许可证申请∶如收货人亦为最终用户,由收货人暨最终用户填妥的「化学物品最终用户承诺书(pdf格式)」正本;如收货人并非最终用户,则须付上由收货人填妥的「化学物品贸易商承诺书(pdf格式)」正本以及由最终用户填妥的「化学物品最终用户承诺书(pdf格式)」正本;载有产品成份详细资料的资料单张;及如情况需要由进口国/地方有关当局所发出的国际进口许可证。有关进/出口化学品、生物制剂及病原体的许可证申请,可能要经跨部门的审查。如需作跨部门的审查,尤其是本署需要更多产品技术细节及/或说明的话,审批时间可能较长。。枪械及弹药工业贸易署和香港警务处,分别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和(战略物品)规例以及第238章火器及弹药条例,对香港的军需物品买卖施以非常严格的管制。进出口(战略物品)规例附表1的军需物品清单,开列了工业贸易署进/出口许可证管制措施所涵盖的军需物品。一般而言,除非最终用户是政府的保安或纪律部队,又或是获警务处处长批准藏有或买卖枪械和弹药的人士,否则有关枪械和弹药输入香港的申请,不会得到批准。用以支持枪械或弹药出口申请的资料和文件,必须证明有关物品的转移是作合法用途,该等申请方会获得批准。暂时输出战略物品工业贸易署亦接受暂时输出战略物品往任何国家/地方的许可证申请(例如是为参加展览会,展览完毕把货物运返本港),并按暂时输出货物的特别许可证程序审理。有关的许可证申请必须具备证明文件,证明该等货物只暂时输往该国家/地方。此外,发出暂时出口证的其中一项条件,是持证人须作出声明及保证∶完成有关用途後,立即将同一货物运返香港;及在货物离港及返抵本港时,向海关管制站的香港海关人员出示该等货物及许可证,以供查验及加签。。暂时输进战略物品为协助业内人士从任何国家/地方暂时输进战略物品(例如在香港进行维修後即会运走的物品),本署亦接受随後将货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