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2286744921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97.05.27股務訊息主管機關訊息…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本日無相關訊息新聞訊息…稅務法務◎營利事業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定價報告之相關規定◎私募基金挑併購對象門檻降低◎財稅專欄》移轉訂價──背書保證之處理◎智財權大戰》設技術審查官專業加分金融要聞◎限制投票權保險資金介入經營權將立法禁止-2-152286744921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稅務法務:營利事業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定價報告之相關規定《賦稅》2008/5/26(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其受控交易之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定價報告,所謂的「其他文據」為何?有相關規定嗎?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受控交易金額或個別受控交易性質符合財政部9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90號令第1點或第2點之規定,其第1點及第2點所稱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如下:一、符合第2點第1款規定者,為該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公開招標文件及資料。二、符合第1點或第2點第2款至第4款規定者,為營利事業與非關係人間之內部可比較未受控交易資料;其未有該資料者,得備妥下列文據之一:(一)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公開招標文件及資料。(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2條第3項規定之時價資料。(三)獨立不動產估價師依法製作之估價報告書或公證機構出具之鑑價報告。(四)受控交易參與人之一為中華民國境外之關係企業,其依所在地國移轉訂價法規作成之移轉訂價報告。但其內容顯與我國移轉訂價法規不符者,應進行適當之修正。(五)其他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第1款規定之可比較原則,且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上開令及相關移轉訂價規定已置於該局網站(網址:)之「稅務專區/移轉訂價制度」專區,歡迎下載參考。Top-3-152286744921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稅務法務:私募基金挑併購對象門檻降低【經濟日報╱記者吳碧娥╱台北報導】私募基金(PE)看好台灣是亞洲最佳的投資市場,下修收購對象的市值規模,鎖定1~3億美元的電子業和傳統產業;金融市場則將轉型以自願性併購為主,併購潮也將由銀行業延燒到保險和投信業。安侯建業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投資部會計師許志文指出,從前PE希望收購的對象,市值至少要10億美元以上,不但對資本市場影響重大,也容易引起主管機關注意;但現在台灣政治環境趨向穩定,PE投資信心大幅提高,收購對象的市值也向下調整到3~5億美元的公司;產業別也不再獨鍾有線電視(Cable)或金融業,下一波將轉向現金流量穩定、市值1~3億美元的電子業和傳統產業。勤業眾信財務諮詢顧問執行副總經理趙堃成認為,受到大陸宏觀調控以及新稅法、勞動合同法的影響,台商出現數以千計的逃亡潮,未來彼此間整併、或被外資收購的機會也最多,因此科技、媒體、通訊產業(TMT)會占併購交易最大宗。大型的銀行併購案過去是併購市場的主角,雖然被列管的銀行已整併告一段落,但並不意味著金融市場併購潮已過,下一步將會朝「好還要更好」邁進。趙堃成分析,以前銀行的併購案多半是被迫要賣,現在則是追求規模和通路的擴張,並藉由併購補足自身缺少的產品線,像日盛、陽信銀行都是這樣的作法。此外,保險和投信公司也是金融市場下一波的併購標的。目前被列管的人壽保險約有四、五家,還有超過十家的投信業者也待整併。安侯國際財務顧問併購服務執行副總鄭傑文分析,通常PE投資一家公司,至少要五到七年才會出場,所以買到「對的公司」比買在「最低點」更重要,況且台灣公司多半沒有舉債又有一堆現金,只要市值有2億美元又沒有舉債,PE就算支付25%的溢價,都還能「輕鬆賺錢」,就算是5~10%的價差,都還在PE可以接受的範圍。趙堃成指出,PE進行併購的獲利來源有兩種,一種是按投入金額比例收取的管理費用,所以投資規模愈大愈好;另一個是靠賣掉時賺取的收益,投資金額就不見得要很大,重點是高成長、高回報率,尤其台灣屬於成熟型的市場,要從頭開始經營通路不易,因此併購通路的金額規模雖不大,但具有獨特性和區域性價值,也深受PE青睞。【2008/05/27經濟日報】Top-4-152286744921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稅務法務:財稅專欄》移轉訂價──背書保證之處理【經濟日報╱林思宜(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移轉訂價經理)】子公司若有對外借款需求,通常會由母公司出面背書保證。但在國稅局提出連銀行替公司開立信用狀都要收取保證費用、母公司替子公司背書也應收取保證費用見解後,母公司可否為子公司提供無償保證便受到挑戰。國稅局認為,公司等營利事業為關係企業背書保證提供擔保,係屬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TP查核準則)第5條第6款規定「資金之使用」交易類型,應收取相關手續費收入,如未收取,應依可比較內部或外部資料設算,自行申報。營利事業95年度前若有母公司替子公司背書保證未計算手續費收入情形,國稅局因稅捐機關尚無統一具體作法,鑑於營所稅已申報,並未要求公司主動更正申報,僅要求補稅,未另處罰。但對96年及以後年度的營所稅申報,國稅局因已有母公司不得為子公司無償背書保證的看法,本所建議營利事業若有為關係人無償背書保證情形,必須更加謹慎。惟背書保證是否必然會導致需設算保證費收入?本所認為不應概括認定。依據全球第五大會計師事務所GrantThornton之「移轉訂價手冊」,評估背書保證移轉訂價是否合乎常規,需回歸Arm'slengthPrinciple(常規交易原則),亦即以企業與非關係企業進行「非受控交易」時,是否也會有相同作為進行評估。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背書保證的「受控交易」應與其為非關係企業背書保證的「常規交易」等同視之,常規交易若不屬須設算保證收入情形,受控交易也不須設算,不應受到歧視。譬如母公司若與非關係企業客戶長期往來並得到極大經濟利益(例如非關係企業為經銷商,母公司自其取得重要且極大比率營收),為維繫關係並持續由交易中獲利,母公司可能接受該非關係企業客戶請託,在合理限額內為其無償背書保證,此行為應視同企業交易互相給予的貨款信用額度。母公司為子公司無償背書保證,若能舉證為相同情形,應有機會主張免於設算保證費收入。GrantThornton的「移轉訂價手冊」指出,在常規交易原則下,營利事業不能單以母子公司間有控股關係,母公司便主張為子公司背書保證為己身利益所為,不須設算保證收入。母公司若主張背書保證不須設算收入,必須舉證其自交易中獲得商業利益,且其對非關係人也有相對作為。母公司為子公司背書保證,若未獲商業利益,不得無償為之,須設算保證收入。但母公司及子公司因所在地於國內外的不同,以及接受背書保證的子公司有否支付該筆費用,對本國公司應納稅額的影響有所不同:-5-152286744921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1)母子公司均位於我國境內,母公司收入調增,子公司支付保證費,所得可相對調減;(2)若母公司為本國公司,子公司為外國公司,子公司所得雖不能相對調整,但母公司所得仍須調增;(3)母公司為外國公司,子公司為本國公司,調整結果,將使子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的納稅義務較未調整前為低者,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7條第5款第5目規定,不予調整。上述三種情況中最需注意者為子公司為外國公司、母公司為本國公司的情形,母公司為子公司背書保證,若不符合無償背書保證條件且未設算收入,因使我國稅收減少,營利事業將承受補稅及加罰風險。【2008/05/27經濟日報】Top-6-152286744921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稅務法務:智財權大戰》設技術審查官專業加分【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打過侵權官司的人都不陌生:兩派人馬會先各出具一份對自己有利的鑑定報告,由於法官無法判斷,只好諭令兩造協調出第三人鑑定,雙方接著就為決定鑑定機關大戰數個月;好不容易找到一個雙方都勉強接受的專家,但因為鑑定結果必定對某一方不利,不利方就聲請傳喚專家出庭,問專家學甚麼?用甚麼標準鑑定?想盡辦法質疑其專業,最後專家臉色鐵青,步出庭外大吼:「早知道不鑑定了!」在還沒有智財法院前,是在各法院設置智財專庭,法官缺乏科技專業,導致過度仰賴鑑定機關,還曾發生承審法官對「學名藥」、「P2P」等專有名詞一知半解卻仍作判決的荒唐情況,企業界怨聲載道。釐清專業技術爭點審判專業一直是台灣智財訴訟的致命傷。比較各國制度,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有技術背景的技術法官參與審判,與法律背景的法官在合議審判時有同等的表決權,日本「知的財產高等裁判所」,則設有調查官與專門委員,協助法官調查專利案件與提供諮詢,韓國也設置類似的技術審理官。提升專業勢在必行,重點在於提升的層面,我國仿照民情相近的日、韓,引進技術專家參與訴訟的制度,建立審判的輔助機制,除保留原有的專家諮詢制度,另配置各種技術領域專業的技術審查官,協助法官審理案件;必要時,智財專責機關—也就是經濟部智慧局,也可以參與訴訟。智財新制強調除了法官本身兼具智財領域的專業法學與相關技術知識,對技術有疑問時,還可借助技術審查官的特殊專業知識與經驗,負責案件的技術判斷、資料蒐集、分析與提供技術意見,協助法官釐清案件中專業技術的爭點,並參與假處分與證據保全,加速審判時效。可對證人直接發問技術審查官在法官的許可下,可以對當事人、證人或鑑定人直接發問,不過當事人不可以對技術審查官發問,只能就技術審查官的說法向法院陳述意見。由於法院審判案件是以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資料作為基礎,而技術審查官針對案情提出的言詞陳述或書面報告書,性質上屬於「諮詢意見」,不能作為證據或裁判依據,所以當事人也不可以請求閱覽;但如果法官有意當作裁判基礎,要給當事人辯論的機會,不可以擅自納入。-7-152286744921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或許有人質疑,為何要棄現有的專家諮詢委員跟鑑定人不用,大費周章添了個技術審查官?其實三者性質並不相同。技術審查官的陳述只是協助法官了解專業知識,並非證據,當事人還是得自負舉證責任,且不可訊問技術審查官;鑑定制度則不同,算是一種證據,法院與當事人有疑問時還可以詢問鑑定人,才因此發生鑑定人被轟得慘兮兮的尷尬情況。意見陳述不當證據另外,司法院也實施專家諮詢制度,聘請學者專家提供法官科技問題諮詢,雖然與技術審查官一樣,諮詢內容都不能作為證據,不過諮詢專家僅具備領域尖端知識,缺乏IP審查與法律專業,且只有在必要時出庭,並非全程參與,因此對於案情的通盤了解與實務運作上,技術審查官略勝一籌;不過兩者也並非衝突,諮詢專家可以彌補技術審查官知識的不足。除配置技術審查官,新制更雙管齊下,在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財權應該撤銷或廢止,而影響裁判結果時,若爭點涉及智慧局的專業知識與法律原則,而須要智慧局表示意見時,法官可以智慧局參與訴訟,表示意見。由於技術審查官的設置前所未有,兼具專業技術水準與智財法律知識的人員要從何而來?司法院現階段先向智慧局借調具備智財專業知識或技術的專利審查官,充任技術審查官,目前規劃包括機械類四到五名、電子電機半導體類二到三名、化工類一名,與生技醫藥一名共九名,未來則視實際情況,再以遴聘方式,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至於技術審查官在個案中如何產生,還沒有一個定案,未來會依法院實務操作形成內部規則,法官可視案情需要指定特定技術專長的技審官參與訴訟,分析技術爭點,或對當事人發問,而技審官的姓名也得揭示在庭期表與筆錄。目前僅有智財法院有技術審查官的配置,不過地方法院如依照審理法有技術審查官的需要,可以向智財法院請求司法互助。智財法院首任法官已經在今年初遴選出來,分別是庭長李得灶、審判長陳國成、法官陳忠行、汪漢卿、林欣蓉、蔡惠如、王俊雄及曾啟謀共八位,隨著智財法院的運作,司法院將另行設計專業課程、與國外大學合作,選取法官出國研習,接軌國際智財法學趨勢,擴大法官視野與裁判水準。(訴訟篇三)【2008/05/27經濟日報】Top-8-1522867449219中